2007年3月2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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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道明高中顏竹 提到...

所問,意識上顯得嗜睡,幾乎做一做就睡在地上,後來才知
道被告在看守所有服用精神科藥物,因此覺得應該請被告住
院評估,去掉一些因素再來評估,但被告因身體褥瘡感染等
因素,所以沒有安排他住院」、「(問:被告沒有住院,你
們還是做出了鑑定結果,當時鑑定是如何判斷他是顯著降低
,而沒有達到致完全沒有辨識的程度?)答:其實我在建議
上還是希望被告能夠住院評估,那個結論是之前按照他過去
本院病歷,還有家屬一些陳述及包括他家裡的一些情況等等
,其實被告在某些事情判斷上,在行為判斷力上還是有一些
存在,還沒有退化到任何事情無法去辨別,所以那個時候是
給他一個部分的結論」、「比如說他在犯案之後,我的印象
中他知道要離開地下道,然後去搭計程車去醫院,去到醫院
之後就突然跑掉了;被告至少判斷到知道發生什麼事,去做
什麼,簡單的一些辨別這是我們討論出來的一個結論」、「
(問:被告在某些事情上還能辨識判斷,是不是同理可以推
他知道他做的事情是違法的?)答:我覺得不一定」、「其
實我在那個結論所說的意思,是被告日常生活中所有的,包
括那件事情,所有的事情他其實有部分的能力喪失,但不到
完全一個喪失程度,我舉的那個例子是譬如他還知道做這件
事情,但不等於代表說之前幾分鐘做的那件事情,他能不能
否定,所以當初結論是部分這樣子。結論是說我不能夠去判
斷說當下發生那件事情的時候,是否具備辨識能力」、「(
問:結論是說你沒有辦法判斷當下被告行為時,到底有沒有
辨識能力?)答:就是當下那件事情發生之後,他還知道有
些行為上他該怎麼做,比如說坐計程車,所以在這樣子的情
況下,我們下的結論是說,他是部分喪失能力,但是當下發
生那件事情時候,我不能夠判斷他是否能不能辨別,也不知
道什麼原因會讓這件事情發生衝突,然後他做了這事情之當
下是怎麼樣的情況他才去做的」(見原審卷一第197 至207
頁),由上說明可知被告接受鑑定時,因服用藥物呈現嗜睡
情形,致無法說明犯案動機,鑑定人本希望被告住院,去除
該藥物因素再為評估,惟因該時被告身體因素無法住院,故
鑑定人主要係參考被告病歷及過往行為模式等參考資料而為
鑑定。則本件鑑定人既知悉被告所述犯案動機,係鑑定其行
為時精神狀態之重要參考資料,復又瞭解被告無法清楚說明
犯案動機,恐係因服用藥物所致,卻未設法排除此項因素,
待被告可為說明犯案動機時再為鑑定,反而逕依前述資料而
為鑑定,是該鑑定結論是否正確,已令人質疑。況鑑定人於
原審審理中仍證稱:雖能認定被告還有簡單判斷能力,但不
代表被告行為時是否有判斷能力,故無法認定被告行為時是
否具備辨識能力等語,顯見本件被告行為時之精神狀態如何
,並無法由前述鑑定報告得資確認。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另函
稱「本院承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1 年3 月29日雄
檢瑞宿101 偵6776字第32376 號函,委託本院就甲○之精神
狀態作鑑定並於6 月12日執行,當時案主乃於看守所收押中
,鑑定時精神不濟,雙眼不時會漸漸閉上,情感上顯得平淡
,會談時雙眼無神,亦不會注視會談者,言談上常答非所問
、語無倫次,且同一問題在問兩次的情形下,前後常回答不
同,思考邏輯亦很怪異,很難從案主當時狀況問出與案情直
接之相關資料,或作案時之動機,故無一確切結論,建議安
排案主住院,在無任何藥物治療的情形下,做較完整而全天
性的評估討論,而非短短兩三小時於門診之鑑定」並建議可
再至該院住院進行精神評估,有該院102 年1 月15日高市凱
醫成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文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86 頁)
,亦認該鑑定書評估時間不足,無一確切結論等語,故該鑑
定書之結論自不足作為被告行為時精神狀態之認定。
㈢原審函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再作精神鑑定,該院以「基於機
構鑑定不宜違背禁反言之原則,建議宜由他醫院進行第二次
司法精神鑑定」,有該院102 年5 月15日高市凱醫成字第00
000000000 號函可查(見原審卷二第3 頁)。原審依職權另
囑託高雄長庚紀念醫院對被告行為時之精神狀態進行鑑定,
鑑定結果略以:「整合會談及心理衡鑑結果,顯示案主的認
知能力在中下智能範圍,但對照案主在國小階段的學業表現
(學業表現名列前茅)和目前的認知表現並不相符,因此推
測案主受到疾病因素或藥物影響,以致相較於童年時期,其
認知能力有所減退。關於精神科診斷,案主在高中時期曾被
診斷為亞斯伯格症合併強迫症。依照美國精神醫學會DSM-IV
的診斷準則,亞斯伯格症患者的基本特質為社會互動嚴重而
持續的損害、以及發展出相當侷限重複模式的行為、興趣、
及活動。由於亞斯伯格症為兒童時期發生的一種發展性的心
智疾患,在缺乏案主幼年時期詳細的臨床評估資料情況下,
在成年時期的診斷需要仰賴相當可信的資訊來源,提供個案
幼年時期的成長背景資訊。在本次精神鑑定會談及心理衡鑑
的結果顯示,案主確實符合亞斯伯格症患者社會互動障礙的
若干特質,例如在思考方式相當的僵化固執,以及行為、興
趣及活動呈現相當侷限與重複的模式。但案主在國中時期成
績顯著退步,且經常出現怪異的行為反應,例如父母表示在
家中常會在浴室中大叫,在窗前自言自語,有疑似幻聽和妄
想情形,並且會在深夜時獨自走路遊走等情況,其不合邏輯
和脫離現實情形已達明顯影響日常生活功能的程度。因使本
院認為案主除了亞斯伯格症外,應有罹患精神病的可能。有
關目前精神病理的相關文獻資料顯示,兒童青少年時期發病
的精神病個案,在發病前有將近50% 的比例有語言、動作或
社交功能上的異常,另一方面,在確診為亞斯伯格症的病患
當中,雖然相當罕見,但仍有少數個案在追蹤過程中被確診
為精神病,因此亞斯伯格症與精神病仍有並存的可能。案主
在案發前已存有疑似幻聽和妄想,以及怪異行為的情形。在
遭受被害人鍾員的訕笑與攻擊的壓力情境下,案主因現實感
與判斷能力的缺失,缺乏足夠的思考彈性及情緒處理能力來
適當因應。另外案主犯案之後仍在現場附近徘徊,認為自己
是正義的一方,接受路人安排乘坐計程車前往聖功醫院,並
且詢問計程車司機與醫院護理師是否能提供衣褲以供替換,
種種行為顯示案主當時應處於精神病的狀態,其現實判斷能
力應已嚴重缺損。因此本院認為案主在犯案當時,其辨識其
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應較一般人顯著減低,
業已接近喪失的程度」,有該院102 年9 月9 日(102 )長
庚院高字第C62378號函文所附精神鑑定報告1 份在卷可參(
見原審卷二第13至25頁)。
㈣針對前述鑑定結論係如何得致一節,據鑑定人王亮人醫師於
原審證稱:「我們鑑定當事人犯案的當時的精神狀態,會參

天主教道明高中顏竹 提到...

考會談或心理測驗呈現出來的能力或理解程度,藉由我們的
專業知識對於疾病的理解,去推測犯案當時的精神狀態,同
時也會參考客觀的證據,例如相關跡證、起訴書及刑事筆錄
等綜合判斷,我判斷當時甲○確實有明顯的精神病理,例如
亞斯伯格症人際互動社交上的困難、或是對於特別事物特別
執著,無法彈性解決,我認為這些精神病理相當可能在他犯
案當時影響他的精神狀態,他的精神狀態至少是在顯著低於
一般人,至於是否到達完全喪失的程度,當時的想法有一些
疑義,所以我的結論是業已接近,其實已經相當接近心神喪
失的程度」、「(問:你在鑑定結論中說被告甲○辨識其行
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業已接近喪失的程度,但
是尚未完全喪失,你認為甲○的辨識能力尚未完全喪失的理
由為何?)答:基於三點的理由,第一點,甲○的智力測驗
的結果,他的全量表智商是84分,語文量表智商是82分,作
業量表智商是91分,這是中下程度,一般人的智能程度大約
在90到100 中間,70分以下才算達到智能障礙程度,我們認
為中下智能的人對於基本事理的判斷及邏輯思考還是具有一
定能力。第二點,甲○犯案之後一直在現場徘徊,也不知道
脫逃、坐計程車到醫院等情事,後來家人發現他之後,第一
時間家裡的人有問他,他並沒有承認他做了這些事,家人問
他身上的血跡是怎麼來的,當時他答辯是鴨血,這一點讓我
有點疑慮是甲○或是知道他當時殺人的狀況,或許會受到法
律制裁或不為社會所容許,但是他用其他的理由掩蓋過去。
另外一點,甲○在出發之前就已經買好水果刀,他在去找被
害人之前就曾經預料到可能會有衝突,或他可能必須要拿刀
子防衛的狀況。基於這三點,可能離完全喪失還有一點疑慮
」(見原審卷二第47至49頁),是鑑定人係因被告事前買刀
行兇,事後尚知掩飾犯行,並瞭解所為係屬違法,因此認定
被告行為時之精神狀態,相當接近心神喪失,但未達完全喪
失之程度。
㈤然按刑法第19條第1 項係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因而欠缺辨識能力(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控制能力(
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之期待可能性,乃明文定其為
無責任能力之人,既已否決其犯罪能力之適格,自亦無所謂
意思活動之可言(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63號判決意
旨參照)。鑑定人固稱被告尚有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是其
精神狀態未達完全喪失之程度。然因刑法所指具完全責任能
力者,除要求行為人有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外,尚應具備可
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針對被告是否具有此控制能力一節
,鑑定人王亮人醫師於原審證稱:「(問:刑法第19條有2
項,第1 項為辨識行為違法的程度,你剛才描述大概都是這
一塊,第2 項為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能力,亦即縱使被告甲
○知道這是違法的,按照他本身的病徵,能否控制自己不去
為此行為?)答:我認為相較於辨識其行為違法的能力而言
,甲○這份能力相對較弱,甚至可以說完全喪失,因為亞斯
伯格症患者或甲○本人都會有衝動控制上的困難,對於他人
激怒或情緒累積到頂點,有可能即使知道行為不對還是去做
了,舉例而言,在鑑定當天有二次我們問到甲○的學歷及之
前成績的事情,甲○變得非常生氣,甚至當場要攻擊他的父
母,他事理上也知道攻擊父母是不對的事情,但是當情緒出
來的時候他仍然有可能去做這樣的事,所以若法律拆解成兩
條的話,我會認為甲○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能力甚至到完全
喪失的程度,但是在辨識其行為違法的能力或許尚未完全喪
失」、「(問:請解釋你認為被告甲○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
能力完全喪失,是否單純因為亞斯伯格症,還是有其他幻聽
或幻想使其無法控制其行為?)答:根據甲○的狀況,我認
為如鑑定報告所寫,一個是因為他本身患有亞斯伯格症,另
外一個是他當時的狀況,符合另一個其他未明式之精神病性
疾患的診斷,一般精神病典型的就是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
症患者會有幻聽、妄想、怪異行為、怪異理念或複性症狀等
,其他未明式之精神病性疾患指的是程度或診斷標準或許未
達到精神分裂症的標準,但是還是符合其中一部的特徵,例
如有怪異行為或幻聽干擾,但是還沒有完全符合精神分裂症
的診斷,這種情形我們會把診斷放在其他未明式之精神病性
疾患上面」(見原審卷二第48至50頁)。是本院綜合前開各
情並參酌鑑定結果,暨鑑定人前述證言,認被告為本案犯行
之際,罹有亞斯伯格症及其他未明示精神疾病,其辨識行為
違法之能力(辨識能力)雖未達完全喪失之程度,然同樣所
屬行為人責任能力判斷指標之得否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能力
(控制能力),業已完全喪失,亦即被告縱知其行為係屬不
法,仍因精神障礙致不能控制自己行為而為本件犯行,故依
刑法第19條第1 項規定,其行為屬不罰,而應就被告本件被
訴殺人犯行為無罪之判決。
㈥按因刑法第19條第1 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
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期間
為5 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
處分之執行;又依刑法第19條第1 項其行為不罰,認為有諭
知保安處分之必要者,並應諭知其處分及期間,刑法第87條
第1 項、第3 項、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院審酌前開精神鑑定報告書內載「由於亞斯伯格症與精
神病皆屬於長期慢性精神疾病,案主的思考流程僵化、社交
技巧不足、情緒調節失當等問題,皆難以自發性的達到完全
緩解的狀態。因此為減低案主對他人的潛在威脅,無論將來
案主安置於何種環境中,皆需要積極的接受精神科藥物治療
及藥物遵從性的監督」,及鑑定人王亮人醫師於原審證稱:
「(問:就你的判斷,被告甲○的疾病,日後是否需要接受
任何的安置或治療?)答:我們專業上的建議是藥物治療是
必須的,因為甲○本身受到激怒而衝動的危險性相當高,另
外疑似幻聽干擾的狀況都需要精神科藥物的協助,至於在哪
一個場所接受治療,要看個案當時的狀況還有家人可以照顧
的可行性,臨床上有些病人生活上可以達到穩定的狀態也是
在家休養,有些個案無法在家裡休養,有可能在慢性病房或
其他機構收容,在何種環境下治療完全看個案的狀況」、「
(問:就公共安全的角度,你覺得被告甲○的狀況,有無必
要建議法院基於公共安全的立場,對於其行為可能造成之社
會危害性,有無必要國家介入強制其進入必要場所進行監護
治療?)答:這是一個機率的問題,我認為在某種情境下,
再次發生類似情況的可能性是有的,但是家庭、藥物或目前
醫療監督系統下,他有規則服藥,積極接受監督,或許發生
的機率會大大減少,但是日後若監督系統功能沒有那麼強,

天主教道明高中顏竹 提到...

或藥效開始變差,可能危險性又提高,若完全維護公眾利益
安全,在監護體系下當然有助於預防個案再次發生類似情況
」、「(問:如果法院的判決結果,如諭令被告甲○為二到
五年的強制監護治療,是否有助於改善他現在的狀況,日後
他對於社會安全危害的疑慮是否會減低?)答:依甲○這段
時間的表現,我個人的建議是有必要,例如鑑定當時如果刺
激到他無法接受的點,他可能會有暴力衝突的潛在危險出現
,所以我個人認為有必要」(見原審卷二第49至50頁),顯
見被告因罹患有精神疾病,仍有再為犯罪之潛在危險性,故
須積極接受治療,若在監護體系下就醫,將有助於預防其再
次發生類似情況。佐以被告因精神疾病自91年11月起至凱旋
醫院就醫後,迄94年4 月21日即未再至該院接受治療等情,
據證人即被告主治醫師黃蓉蓉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偵卷第
22頁),另證人即被告之母涂月馨亦稱:被告有去凱旋醫院
看診拿藥,可是發現他沒有定期服用,我也不希望他長期服
用西藥,所以採取其他方式,希望可以開導被告。被告平日
也沒有跟家人溝通,回家也不會告訴我們,本件事發當日並
未看到被告出門,是當日要吃飯的時間,才發現被告不在家
裡,打被告電話他也沒接等語(見偵查卷第53至54頁),足
認被告家屬督促被告就醫能力不足,平日對其照護亦有疏忽
及不周之處,否則不致被告自行離家外出,均無人察覺,而
被告在缺乏適度治療之情況下,確有再為犯罪及危害公共安
全之虞,有令被告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之必要。
五、原審因而以被告行為不罰,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並依刑法
第87條第1 項、第3 項前段規定,諭知令被告入相當處所施
以監護4 年,期藉此達治療被告及社會防衛之效,俾被告終
能回歸社區,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於案發後
猶知搭乘計程車離開現場,從醫院逃離至家人尋獲時,仍能
辯稱身上血跡為鴨血,認被告之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應僅
受其患精神疾病所影響而顯著減低,尚未達於完全喪失之程
度等情,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邱明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
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
檢察官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始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福連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
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 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 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 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
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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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 重訴 字第 23 號裁定(101.07.06)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2 年度 上訴 字第 1214 號判決(103.02.14)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9、87、271 條(103.01.15)
刑事訴訟法 第 159、159.1、159.5、301、368、377 條(103.01.29)
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 9 條(99.05.19)

天主教道明高中顏竹 提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顏福松律師
即選任辯護人
被   告 顏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竹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顏竹前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因其涉犯刑法
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重大,復因犯後逃離現場,且所犯係
最重本刑死刑之罪,足認被告為逃避審理而有逃亡之虞,另
因被告自承遭釋放後想殺掉欺負他的人,亦足認其有反覆實
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1年6月15日起執行
羈押在案。茲聲請人以被告全身多處壓瘡,於101年6月27日
緊急送醫治療,經施行筋膜切開及清除壞死組織手術,仍因
引發敗血症,導致生命現象不穩定,而須加護治療,非保外
就醫顯難治癒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向被告主治
醫師王鵬智詢問結果,被告確因褥瘡,引起全身性敗血症,
恐引發敗血性休克,而有生命危險,宜在加護病房接受治療
,有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診斷證明書2 紙、被告病危
及潛在危險性通知單、本院電話記錄記錄各1紙在卷可參。
是聲請人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前開規定,爰
准予提出新台幣5 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另依刑事訴訟
法第117條第5項規定,如被告上開非保外就醫顯難治癒之原
因消滅後,如仍有羈押之必要,本院仍得再命執行羈押,附
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14條第3款、
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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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

張彥文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qryresult.aspx?judtype=JUDBOOK&kw=%e5%bc%b5%e5%bd%a5%e6%96%87&sys=M&jud_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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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性網紅罔腰秀超音波影像及孕肚照 高醫打臉、衛福部批鬼扯將介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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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9日 週五 下午12:20·3 分鐘 (閱讀時間)

變性網紅罔腰昨天公布懷孕喜訊,甚至秀出超音波照,引發質疑。高雄醫學大學今天出面駁斥,罔腰沒有婦產科就醫紀錄,也沒做過超音波檢查,沒子宮要懷孕機會是微乎其微。衛福部醫事司司長劉越萍則直言,沒子宮懷孕根本是「鬼扯」,國內也沒核准任何子宮移植人體試驗案,將介入調查。
變性網紅罔腰18日公布懷孕喜訊,甚至秀出超音波照,引發質疑。高雄醫學大學婦產部主任龍震宇(左)與生殖醫學科主任蔡英美(右)今天上午出面駁斥,罔腰沒有婦產科就醫紀錄。(高醫提供)
變性網紅罔腰18日公布懷孕喜訊,甚至秀出超音波照,引發質疑。高雄醫學大學婦產部主任龍震宇(左)與生殖醫學科主任蔡英美(右)今天上午出面駁斥,罔腰沒有婦產科就醫紀錄。(高醫提供)

罔腰昨天在個人IG貼出在高醫做的腹部超音波紀錄單,另還貼出超音波影像及孕肚照,公布自己已經懷孕的喜訊。針對許多網友質疑「沒子宮怎麼懷孕」,罔腰男友也出面表示,這是天價的人體測試。

衛福部醫事司司長劉越萍今天接受記者電話聯訪時表示,國內確實有一家醫院向衛福部申請子宮移植人體試驗,但因這件事涉及人工生殖法及倫理問題,茲事體大,必須找國健署等專家共同研議,至今並未核准任何子宮移植的人體試驗案,應該不可能有醫院願意冒此風險違法做這件事。

出身醫師的劉越萍直言,任何一名正常的醫師看到沒子宮卻自稱懷孕,甚至暗示是靠腹腔懷孕的說法,都知道根本是「鬼扯」。

她強調,自古以來無論是自然懷孕還是代理孕母,所有懷孕都必須在子宮內進行,而腹腔懷孕就是常聽到的「子宮外孕」,就像肚子裡冒出一顆隨時會爆裂的血管瘤,非常危險,隨時可能鬧出人命,任何醫師看到子宮外孕的狀況都會立即處理,但該網紅卻以一副「沒怎樣」的姿態誤導民眾,相當不該。

該言論同時引發醫界震怒,知名婦產科醫師蘇怡寧也在臉書發文指出,基於醫學常識就一句話,「我祝福你,但不要鬼扯」。

高醫婦產部主任龍震宇上午接受媒體聯訪表示,經高醫檢視罔腰相關就醫紀錄,發現她並沒有在婦產科就醫紀錄,也沒做過相關超音波檢查。目前醫學上若沒有子宮卵巢,要懷孕機會還是微乎其微。

針對罔腰秀出有寶寶的超音波影像,龍震宇回應,這張腹部超音波照沒附註受檢者真名,看起來不像是高醫的影像。至於會不會提告,他則說要請院方法律顧問研究。

龍震宇說,理論上變性人沒有子宮卵巢,懷孕機會是微乎其微。至於罔腰男友聲稱這是新技術,他也說雖然高醫目前是南台灣第一個著手申請子宮移植人體實驗,但現在還在實驗階段,人體實驗也不會收費。

高醫生殖醫學科主任蔡英美指出,若變性人有子宮,也許可以藉由人工生殖懷孕。雖然技術上來說可行,但因國內相關法律沒通過,所以應不可能在台灣發生。

天主教道明高中顏竹 提到...

罔腰爆接受人體試驗 醫打臉變性人懷孕「只有1可能」
東森新聞
2021年2月19日 週五 上午11:37·2 分鐘 (閱讀時間)

日前知名變性人網紅罔腰拋出一枚震撼彈,不僅PO出了自己的大肚照和超音波照,開心的表示自己懷孕了,還說明自己這是接受了某位醫生的人體測驗,還付了天價的費用,不過針對此說法,國泰生殖醫學中心主任賴宗炫斬釘截鐵地說明「這件事情不可能」。

罔腰於昨(18)日突然在IG上發文,PO出自己的大肚照與超音波照,並表示自己最近不太跟朋友出門是因為懷孕了,而這消息也瞬間引爆大家的好奇心,不少人紛紛詢問是怎麼懷孕的、相關費用是多少等,而罔腰男友也大方的PO出接受人體研究的單據佐證,並解答大家的疑惑。
男友大方PO出人體研究相關單據。(圖/翻攝自罔腰男友IG)
男友大方PO出人體研究相關單據。(圖/翻攝自罔腰男友IG)

男友表示罔腰這次受孕的費用只能說是天價,而且因為是人體試驗的關係,所以不能公開,至於罔腰沒有手術傷口是因為只要開一個很小的口徑,讓胚胎進得去就好,也因此初期要頻繁回醫院檢查狀況,而男友也解釋因為身體構造不一樣,嬰兒待在肚子裡的空間跟輸送養分的方式也不一般,所以罔腰依然可以適量的抽菸喝酒。

不過針對此說法,國泰生殖醫學中心主任賴宗炫接受《東森新聞》訪問時表示「絕對不可能有醫院會做這種試驗」,因為「腹腔懷孕」相當少見,而且危險性也很大,在懷孕的過程中很有可能會弄破血管,造成腹腔大出血,因此沒有人會敢將胚胎放進肚子裡去做試驗,這明顯違反了醫學倫理,醫學倫理委員會也不會同意這種實驗。
國泰生殖醫學中心主任賴宗炫表示絕對不可能有醫院會做這種試驗。(圖/翻攝自國泰綜合醫院網站)
國泰生殖醫學中心主任賴宗炫表示絕對不可能有醫院會做這種試驗。(圖/翻攝自國泰綜合醫院網站)

賴宗炫進一步說明,變性人懷孕只有一種可能,也就是孕婦原先就有一套女性的生殖系統;變性人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因為性別認同的關係而變性,另一種則是「真性陰陽人」和「假性陰陽人」,真性陰陽人是生來就有兩套生殖系統,而假性陰陽人則是外在為一性別生殖系統,染色體卻是另一性別的,「變性人要懷孕的話,只有可能是他生下來的時候就有子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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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66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白雪


      黃勇志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73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阮白雪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
黃勇志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阮白雪與黃勇志為配偶,2 人共同經營址設高雄市○○區○
○路0 段000 ○0 號「越來香小吃部」,該店消費方式為每
個包廂每2 個小時收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每位女服務
生坐檯費每2 小時600 元,由女服務生分得500 元,店家抽
取100 元利益,並提供單次收費500 元而由服務女子進入包
廂內脫衣秀舞之服務,以此方式吸引客人擴大業績以營利。
經警接獲線報後,員警姜軒凱、劉宥靖、卜仁秦3 人於民國
108 年4 月9 日晚間8 時許,喬裝客人至該店消費,而由阮
白雪安排進入3 號包廂後,再由阮白雪指示綽號「小萍」之
陳縈縈、綽號「安安」之陳黎嬌玲、綽號「小可」之HUYEN
THI KIM BICH、綽號「小雅」代號CPX0000000(92年12月生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小雅」,阮白雪及黃勇志共犯
圖利容留使少年坐檯陪酒罪業經本院判決有罪確定)等4 名
越南籍女服務生進入該包廂坐檯;詎阮白雪、黃勇志竟共同
基於意圖使成年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容留以營利之犯意
聯絡,於108 年4 月9 日晚間9 時45分許,由阮白雪以附表
一編號1 所示手機聯繫綽號「小涵」之女服務生裴玥盈到場
,並安排裴玥盈進入該包廂為脫去上身所有衣物而裸露胸部
秀舞,並跨坐於男客身上磨蹭,任由男客撫摸胸部之猥褻行
為。舞畢後旋即為警當場出示搜索票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
表一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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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查本判決所引用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除因符合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關於傳聞法則例外規定者,本有證
據能力外,其餘均經當事人於本院審理時同意有證據能力(
見訴卷第77頁、第113 頁),而本院審酌上開各項證據作成
或取得時之客觀環境條件,並無違法取證或欠缺憑信性或關
連性之情形,作為證據使用皆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之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認定事實
之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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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阮白雪、黃勇志固稱:因為不想再跑法院,所以我
們願意認罪等語(見訴卷第143 至144 頁),然矢口否認有
何圖利容留猥褻犯行,被告阮白雪辯稱:我有禁止小姐脫衣
秀舞,那是小姐的個人行為,我無法控制小姐在包廂內的行
為云云(見警卷第4 至6 頁、偵卷第61至64頁、審訴卷第43
頁、訴卷第72至73頁、第144 至145 頁);被告黃勇志則辯
稱:我沒有參與越來香小吃部的經營,我白天有自己的工作
,只是下班後偶爾到店內無償幫忙掃地、煮菜,我不知道店
內有小姐會脫衣秀舞云云(見警卷第1 至3 頁、偵卷第55至
59頁、審訴卷第43頁、訴卷第72頁、第145 至146 頁)。經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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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爭執事項:
1.阮白雪為「越來香小吃部」之經營者,負責接洽客人進入
包廂,並聯繫越南籍女服務生到店坐檯等事務,黃勇志則
為阮白雪之配偶,除負責店內打掃、煮菜外,亦負責向欠
費客人追討債務;該小吃部消費方式為每個包廂每2 個小
時收費500 元,每位女服務生坐檯費每2 小時600 元,由
女服務生分得500 元,店家抽取100 元利益,員警姜軒凱
、劉宥靖、卜仁秦3 人於108 年4 月9 日晚間8 時許,喬
裝客人至該店消費,而由阮白雪安排其3 人進入3 號包廂
,並由阮白雪指示陳縈縈、陳黎嬌玲、HUYEN THI KIM BI
CH、「小雅」等4 位越南籍女服務生進入包廂坐檯,嗣於
同日晚間9 時45分許,阮白雪再以附表一編號1 之手機聯
繫第5 位女服務生裴玥盈到店後,由阮白雪帶往進入3 號
包廂,裴玥盈進入包廂後,即開始播放熱舞音樂並為脫去
上身所有衣物而裸露胸部秀舞,且跨坐於男客身上磨蹭,
任由男客撫摸胸部之猥褻行為,舞畢後旋即為警當場出示
搜索票執行搜索,而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
2.上開事實,業經證人即喬裝員警姜軒凱、劉宥靖、卜仁秦
於本院審理中、證人即女服務生陳黎嬌玲、「小雅」於警
詢中、裴玥盈於警詢及偵查中、陳縈縈於警詢、偵查及本
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警卷第7 至15頁、偵卷第43至45頁
、第49至51頁、第73至81頁、第87至90頁、訴卷第118 至
136 頁),並有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市專勤隊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查察營業(工作)
處所紀錄表各1 份、案發當日3 號包廂消費估價單1 張、
搜索現場照片6 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108 年11
月4 日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0872623600 號函暨所附蒐證照
片及職務報告1 份、108 年11月21日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0
872840600 號函暨所附職務報告、查訪表、平面圖、勘查
照片各1 份、被告2 人手機擷取畫面及說明2 份、本院10
8 年4 月21日勘驗包廂密錄光碟筆錄暨截圖1 份在卷可憑
(見警卷第17至第22頁、第31至36頁、訴卷第21至25頁、
第29至41頁、第103 至107 頁、第114 至117 頁、第163
至169 頁),復有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物扣案為佐,亦為
被告2 人所坦認,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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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阮白雪有容留店內女服務生為猥褻行為之主觀犯意:
1.於108 年4 月9 日晚間9 時許,包廂內陳縈縈、陳黎嬌玲
、HUYEN THI KIM BICH、「小雅」等4 名女服務生中之一
人向喬裝員警詢問:「你要玩跳秀的嗎?我們可以叫來跳
,要嗎?」,員警詢問是跳何種舞後,另一名女服務生答
以:「脫衣服」,員警向其等表示待欲離場前再跳;嗣同
日晚間9 時39分許,員警向上開女服務生表示要叫2 名跳
秀舞之小姐後,該女服務生答以:「2 個,去叫媽媽接電
話」,包廂內之某2 名女服務生並向員警解釋:「脫衣服
的唷,我們沒有,等一下還有另一個來,那是我們叫進來
的,那個500 元而已,我們沒有」;待同日晚間9 時43分
許,阮白雪帶同裴玥盈進入本案包廂,並向員警表示:「
還有一個,等下會過來」等語後,阮白雪即離開包廂,同
日晚間9 時44分許,裴玥盈在未經包廂內任何人指示之情
形下,即開始播放熱舞音樂,並走到包廂中央,以雙手自
肩膀處拉下上半身之平口衣物,開始為裸露胸部秀舞之猥
褻行為,而裴玥盈為上開猥褻行為之同時,包廂內之女服
務生均紛紛自動離開包廂等情,業經本院於108 年4 月21
日審理程序中勘驗詳實,有勘驗筆錄暨截圖1 份附卷為憑
(見訴卷第114 至117 頁、第163 至169 頁),再佐以被
告自承:裴玥盈是我打電話叫來的等語(見偵卷第62頁)
,核與證人陳縈縈證稱:客人說要叫小姐,所以我就去跟
阮白雪說客人要叫小姐,裴玥盈是阮白雪通知到場的等語
(見訴卷第132 至135 頁);證人裴玥盈證稱:當晚是老
闆娘阮白雪通知我到場的等語相符(見警卷第11頁反面、
偵卷第43至44頁),亦與阮白雪案發之日手機通話紀錄相
符,此有其手機擷取畫面及說明1 份可參(見訴卷第103
至105 頁)。
2.自上開各情以觀,包廂內之數名女服務生對於店內有提供
外叫脫衣秀舞小姐之服務均屬知情,亦對單次費用為500
元之消費方式加以介紹,更主動向員警詢問有無需要此服
務,可見該店女服務生對於店內可提供脫衣秀舞之特別服
務乙節均屬明知,而屬店內常態經營行為。又待員警表示
欲外叫2 名服務生後,即由陳縈縈將客人之上開需求告知
阮白雪,再由阮白雪撥打電話聯繫裴玥盈到場,並由阮白
雪帶同裴玥盈進入包廂,自此可認阮白雪係在裴玥盈進入
包廂前,唯一可將脫衣秀舞需求告以裴玥盈之人。而裴玥
盈進入包廂後,在未與包廂內任何人員交談,亦未經任何
人指示脫衣秀舞之情形下,竟逕自立即操控卡拉ok設備點
播熱舞歌曲,且主動開始脫去其上身所有衣物,而為裸露
胸部秀舞之猥褻行為,由此足認裴玥盈於進入包廂前,即
經聯繫其到場之阮白雪告以上開自陳縈縈轉達之客人需求
(即脫衣秀舞)無訛。更況若該等脫衣秀舞行為確屬女服
務生之個人行為,而為阮白雪所明令禁止,該包廂內之女
服務生何能於裴玥盈脫衣秀舞之際,紛紛全數離場至包廂
外,而無遭阮白雪察覺其等異常舉動之顧慮?
3.綜上客觀事證,堪認依客人需求外叫脫衣秀舞之女服務生
進入包廂為猥褻行為,要屬越來香小吃部之常態營業項目
,並為阮白雪及店內工作人員所明知,本案裴玥盈之猥褻
行為係經阮白雪媒介、容留所為甚明,阮白雪辯稱此屬小
姐個人行為,其不知情云云,顯屬推諉卸責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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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黃勇志為「越來香小吃部」共同經營者,且有容留店內女
服務生為猥褻行為之主觀犯意:
1.黃勇志雖辯稱其非越來香小吃部之共同經營者云云,然黃
勇志多次對外向客人表示自己為該小吃部之老闆,並以手
機通訊軟體與阮白雪討論店內客人欠費之財務狀況,且數
次向欠債之客人催討債務,更於手機內存放印有以其手機
號碼為聯繫電話之越來香小吃部「阿志」名片等情,有被
告2 人之手機擷取畫面及說明2 份在卷可佐(見訴卷第10
3 至107 頁),復經證人裴玥盈、陳縈縈、陳黎嬌玲均證
稱:黃勇志為越來香小吃部老闆等語明確(見警卷第8 頁
、第11頁、第13頁反面、偵卷第44頁),自堪認黃勇志並
非僅於該店從事打掃、煮菜等基層工作,反係以該店老闆
之地位自居,並印製名片表彰其身分,更有參與該店之財
務及經營事務之實際經營行為,黃勇志上開辯詞要與卷內
事證不符,洵無足採。
2.而衡以上開阮白雪及店內女服務生對店內有提供外叫脫衣
秀舞之女服務生進入包廂為猥褻行為之常態經營模式均屬
知情乙節,復參酌黃勇志立於該店經營者之地位,對於店
內事物,有參與及決策之權,再佐以其與阮白雪為配偶之
緊密關係等情,黃勇志對於店內有提供此等猥褻行為以營
利之情,自無不知之理,是以其辯稱不知店內有脫衣秀舞
之情云云,亦無可採。
(四)從而,被告2 人對於越來香小吃部之外叫女服務生裴玥盈
於包廂內所為猥褻行為要屬知情,而仍予媒介及容留,又
參諸一般經驗法則,該等脫衣秀舞之猥褻行為當能吸引有
此癖好或興趣之消費者前來造訪,並可進而使包廂內之氣
氛熱絡及使顧客精神亢奮,以提昇顧客之消費意願、時間
,增高營業收入以營利,則被告2 人有藉此營利之意圖,
亦堪認定。
(五)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 人前揭辯詞,顯屬事後
卸責之詞,要無可採,其等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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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論罪科刑:
(一)所犯罪名:
按刑法第231 條第1 項所謂容留,係指提供性交或猥褻之
性交易場所而言;次按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其規定為意
圖使男女與他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
以營利者,其處罰之對象為引誘、容留或媒介之人,犯罪
構成要件乃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
或猥褻行為之犯意,客觀上有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行為為
已足。次按所謂猥褻,係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
行為而言。查本件女服務生裴玥盈脫衣秀舞而裸露其胸部
,並跨坐在男客身上磨蹭,任由男客撫摸胸部等舉止,其
目的係在刺激及滿足男客之性慾,足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
恥或厭惡而侵害性的道德情感,自屬有礙社會風化之猥褻
行為。而被告2 人共同經營上開小吃部,提供該店包廂供
小姐與男客進行猥褻行為,所為自已該當刑法第231 條第
1 項所稱之容留行為。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
1 條第1 項前段之圖利容留猥褻罪,其等媒介之低度行為
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2 人就上開
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二)黃勇志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黃勇志前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24
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5 年3 月15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黃勇志本件所犯之罪,
經核非屬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所指「於不符合
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
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無最低本刑依累犯規定加重
後,將導致黃勇志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特殊情事,自應
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 人為增加越來香小
吃部業績之營利目的,竟共同媒介、容留外叫女服務生於
店內與男客為脫衣秀舞之猥褻行為,為圖一己之私利而敗
壞社會善良風氣,法紀觀念淡薄,犯後雖稱願坦承犯行,
然仍矢口否認對上開猥褻情事知情,並藉此圖利之主觀犯
意,所為誠有不該;兼衡被告2 人本次僅遭查獲容留1 名
女服務生為猥褻行為,情節尚非甚重,並考量阮白雪為實
際聯繫並指示裴玥盈為本件猥褻行為之人,立於主導地位
;黃勇志則立於次要角色之犯罪情節,暨阮白雪自述國中
肄業,為家庭主婦,與黃勇志間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黃
勇志自述國中畢業,現為搭鷹架工人,日薪1,700 元,除
與阮白雪之子女外,尚有二名未成年子女之智識及生活狀
況(見訴卷第146 頁),及其等犯罪動機、手段、前科素
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以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沒收:
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手機為阮白雪所有,並用以
聯繫脫衣秀舞之女服務生裴玥盈到場,屬供阮白雪犯罪所
用之物,業據阮白雪供明在卷(見訴卷第75頁),應依刑
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於阮白雪所犯之罪主文內宣告
沒收。至附表一編號2 至6 所示扣案物,經被告2 人否認
與本案犯行有關(見訴卷第75至76頁),卷內復無證據顯
示該等物品與本件被告2 人犯行有何關連,且上開物品性
質上亦非屬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
第231 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
條第2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後段,判
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簡婉如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圳義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張瀞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
營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以
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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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扣案物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
├──┼───────────────────────────────┤
│ 1 │IPHONE白色手機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2 │SAMSUNG 黑色手機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3 │彰化銀行匯出匯款賣匯水單2 張 │
├──┼───────────────────────────────┤
│ 4 │筆記本2 本 │
├──┼───────────────────────────────┤
│ 5 │估價單53張 │
├──┼───────────────────────────────┤
│ 6 │二聯複寫估價單1 本 │
└──┴───────────────────────────────┘
附表二:本判決所引出處之卷宗簡稱對照表
┌────┬─────────────────────────────┐
│簡稱 │卷宗名稱 │
├────┼─────────────────────────────┤
│警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0870691500 號卷宗│
├────┼─────────────────────────────┤
│偵卷 │高雄地檢署108 年度偵字第7340號卷宗 │
├────┼─────────────────────────────┤
│審訴卷 │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750 號卷宗 │
├────┼─────────────────────────────┤
│訴卷 │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662 號卷宗 │
└────┴─────────────────────────────┘








歷審裁判:

本件無歷審裁判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9.1、159.5、299 條(106.11.16)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38、47、59、231 條(105.11.30)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2 條(105.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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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院主管法規請至行政院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審判相關法規資料若與機關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公布之書面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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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九十年度判字第六八一號
  原   告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 律師        (住臺北市○○街七十四號十樓)
  被   告 行政院新聞局
  代 表 人 蘇正平
右當事人間因廣播電視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七日台八十八
訴字第三六八六八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緣原告係廣播電視事業,被告以其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播出之「社會秘密檔案
」節目之「美麗話題峰谷間」單元,多次出現裸胸及全裸女郎擺弄姿態之攝影寫真或
電影片段鏡頭,復於同年十一月十七日播出之「走秀?走樣?模特兒檔案」單元出現
全裸女郎畫面,另「變性真實檔案」單元,出現多處男性性器官之特寫鏡頭,單元中
並有受訪者傳達殘忍且非正常醫療方式之性器官自殘手法。違反行為時廣播電視法第
二十一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規定,乃依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以八十七年十一
月二十四日(八七)建廣三字第一八五三○號函處原告罰鍰四十萬元(折合新台幣一
百二十萬元)。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再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本訴,茲摘敍兩造訴辯
意旨如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按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
版之自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六四號解釋亦指出:「以廣播及電視方式
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易言之,以廣播及電視方
式表達意見應包括「新聞自由」在內,要無疑義。又新聞自由係民主政治之基石,因
此媒體在「新聞自由」之保障下應擁有「報導自由」及「評論之自由」,以使一個開
放社會之資訊迅速自由流通,相競報導社會及大眾所關心之事,滿足「知」的慾望,
從而新聞自由之重要,可見一斑。且「新聞自由」是為了使資訊流通順暢,增進人民
對於社會認識的工具性權利。以故,新聞自由在於保障其報導不受控制、扭曲。從另
一個角度而言,就在於確保人民可以獲得最充份資訊的「知的權利」。至於其價值亦
即「新聞價值」,依據學者Prosser 的界定:凡是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物,足以激起
大眾探知的慾望和權利,以及促使媒體或其他資訊管道報導者,均具有其新聞價值。
二、依「中華民國電視道德規範」之規定內容,可確知「新聞報導」與「新聞節目」
兩者均屬於「新聞」之範籌,則專題性之新聞節目,其性質既與新聞相同,從而依廣
電法第二十五條所定:「電台播送之『節目』,除『新聞』外,新聞局均得審重。」
,易言之,在保障新聞自由、言論自由之本旨下,新聞局對於新聞節目不得審查:此
乃廣電法第二十五條之立法意旨。申言之,新聞局對於新聞節目既無審查權,從而其
依據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罰處原告罰鍰,即屬無據,並已侵害憲法所保障
之表現意見之自由權,亦明。三、被告得依廣電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罰處原
告罰鍰之構成要件,除需節目內容有「傷害兒童身心健康」、「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
風俗」外,尚須具備「情節重大」之要件,方屬適法。是以,本案首需釐清者,乃係
原告所製播之「社會祕密檔案」節目,是否有「傷害兒童身心健康」,並違反「公序
良俗」之情?⑴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七號解釋意旨可知,是否有害善良風
俗?是否有害兒童身心健康,需從其整體之特定目的以觀,並應審酌社會一般通念,
及該影片之製作動機、過程、目的全盤以觀,非可以偏蓋全。⑵原告所製播之「社會
祕密檔案」中之「美麗話題峰谷間」、「走秀?走樣?模特兒檔案」、「變性真實檔
案」單元,經新聞局罰處罰鍰後,一群女性律師曾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民生報十三
版聲明,節目中所出現之鏡項及醫學圖片實無引起遐想之虞,且強調該節目的報導動
機在於勸使社會大眾省思、不要盲從追逐時下流行,如此之報導動機實具有正面性且
深富正義感。⑶上開節目播出之時段為晚間十點三十分至十一點三十分,該時段之兒
童均應已就寢,縱有少數兒童尚未就寢,就其觀賞之節目是否允當,此亦應為其父、
母之責,要非新聞業者之所能控制。從而自不得以此

天主教道明高中顏竹 提到...

資為處罰之標竿。原告製播之節
目既無猥褻之情,且出於社會教育之動機,絕無有害善良風俗或兒童身心健康。四、
原告公司所播出之「社會祕密檔案」節目內容凡涉及人體,均以馬賽克等方式處理,
核無原決定及原處分所認定:「部份鏡頭雖經馬賽克處理,惟仍清晰可見」之事。尤
以「走秀?走樣?模特兒檔案」單元,所出現一場模特兒走秀之畫面,採取長鏡頭、
模糊手法處理,更與「清晰可見」之定義相去甚遠,任何人觀看影片後即可知悉明瞭
何來「清晰可見」之有?原處分機關以此種不確定概念、非具體之形容詞以資處罰,
實難甘服。且按電視畫面之處理,僅有「馬賽克」及「噴砂」二種,則電視業者如對
不妥之畫面已為上開二種方式之處理,可謂已盡注意義務,如仍要求對處理結果負責
,無異「期待不可能」。本案,依現行電視業向來處理經驗法則,主管機關允許業者
對不妥畫面以「馬賽克」、「噴砂」處理,何以又謂「清晰可見」?如有「清晰可見
」表示現有科技技術無法克服,則何以不禁止業者播出?如此允許「馬賽克」、「噴
砂」處理在先,再以行政處罰在後,豈非陷人於罪?更遑論是「清晰可見」之定義不
明之狀況下,

天主教道明高中顏竹 提到...

實有勘驗側錄帶之必要,懇請鈞院召開言詞辯論庭,准予勘驗側錄帶,
瞭解以一般觀眾尺度,是否「清晰可見」?五、本案縱有不適當之處,依據廣播電視
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其裁量權範圍為三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鍰,何以被告於原
告未有「前科」之情形下,即科以最重處罰?其行政裁量權行使顯有違背比例原則。
縱謂原告曾遭原處分機關去函改進,而有再犯之情,亦屬可否適用廣播電視法第四十
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處罰之問題,何以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適用於第
四十四條第四項?其法律依據為何?顯有斟酌餘地。六、系爭「變性真實檔案」單元
,著重報導「變性慾」病人之無奈痛苦,暨醫學上之變性手術,報導之內容結構及畫
面處理均經專業醫師認為合理。至於「美麗話題峰谷間」單元所出現之女性性器官及
分娩特寫鏡頭均係醫學圖片,此亦為被告所是認者,既為醫學圖片,尤應本於真實報
導之原則,不得斷章取義、以偏蓋全誤導社會大眾。次查,「變性真實檔案」單元,
自始至終從未出現任何男性性器官之特寫鏡頭。僅係於訪問變性醫學之專業醫生後,
報導變性手術之過程,且上開

天主教道明高中顏竹 提到...

畫面均係受訪之專業醫生提供之「人造陰莖」醫學圖片
,旨在說明變性手術後,可使變性人之外觀與男性大致雷同,但上開特寫鏡頭絕非真
正的男性性器官之特寫鏡頭,純係醫學上人造器官圖片,不可不辯,此自與傷害兒童
身心健康及違反公序良俗無涉,灼然明甚。七、綜上所陳,敬請鈞院俯察上情,撤銷
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新聞報導係以當日發生之事件為主,新聞性節目的取材來源
或多來自新聞事件,然經剪輯、編導及製作後,已非單純訊息之報導,故二者在內容
及屬性上皆不盡相同。又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五條「電臺播送之節目,除新聞外,新聞
局均得審查;其辦法由新聞局定之。」之規定係指「事前審查」而言,而非不得審查
,且依廣播電視法第十六條

天主教道明高中顏竹 提到...

「廣播、電視節目分為左列四類:一、新聞及政令宣導節
目。二、教育文化節目。三、公共服務節目。四、大眾娛樂節目。」之規定,可見「
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亦在廣播電視法規範及核處範疇,且本局所依之處分係針對
該新聞節目之畫面處理,而非新聞內容,與新聞自由無涉,本局依法核處並無不妥。
原告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播出之「社會祕密檔案」節目之「美麗話題峰谷間」單元
,出現裸胸女郎擺弄姿態供攝影師拍攝之電影片段鏡頭;另出現一裸胸女子立於鏡前
,其部分裸胸鏡頭雖經馬賽克處理,卻仍清晰可見,與未經處理的畫面無異,原決定
及原處分認定「部分鏡頭雖經馬賽克處理,惟仍清晰可見」屬實,不容否認。二、原
告訴稱「該節目以『馬賽克』方式處理該等畫面,係經本局允許在先」之說辭乙節,
查本局對節目之播出,除為數極少之九時三十分以前影片及大陸節目外,均早已不採
「事先審查」方式管理,對電視台所播出之節目,並無法預先知曉其內容及畫面,何
來「允許『馬賽克』處理在先」?且事實上本局確未對該節目相關畫面之處理,作過
任何事先之「允許」或干預,原告所辯「主管機關允許業者對不妥畫面以『馬賽克』
、『噴砂』處理在先,再以行政處罰在後,係陷人於罪」,顯與事實不符,不足為採
。另十七日播出之「走秀?走樣?模特兒檔案」單元出現全裸女郎畫面。另「變性真
實檔案」,單元中並有受訪者傳達殘忍且非正常醫療方式之性器官自殘手法,並出現
多處男性性器官之特寫鏡項,原告指其為人造之肉條,然該物雖無真正男性性器官之
「功能」,但經整型後其「形體」與真正男性性器官無異。無線電視中出現性器官形
體之鏡頭確為不妥。有側錄帶可證,原告播送違規節目,事證明確。三、原處分及原
決定並未出現「色情」或「猥褻」等措詞,亦非以「色情」或「猥褻」理由論處,對
於受訪醫師所提供播出之有關性器官醫學圖片,處分中亦從未認為或表示有「色情」
或「猥褻」的不妥聯想,只是此種性器官特寫圖片於教學及醫學研討會小眾場合播出
並無大礙,但於閤家觀當之大眾傳播媒體電視中出現,確為不雅且有所不妥。再則,
原告節目中之部分畫面係取自

天主教道明高中顏竹 提到...

電影「雲裳風暴」及「性感女巨人」,經查證該兩片均
係列為「限制級」之電影片,然目前無線電視並不能播出「限制級」節目內容,該節
目取「限制級」畫面於無線電視中播放,違規事實明確。四、原告節目製作方法失之
偏頗,搭配之畫面亦嚴重不妥,且該節目多次違規播送不妥之節目,業經八十四年五
月三十日強廣三字第○八七九二號、同年七月十日強廣三字第一一三五六號函核
予行政處分及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維廣三字第一五一一六號函要求改進在案,實非
原告所辯「未有前科」。綜上所述,被告所為之處分並無違法不當,請求駁回原告之
訴等語。
  理 由
按「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左列情形之一:一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二違
背反共復國國策或政府法令。三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四傷害兒童身心健康。五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六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為行為時廣播電視法第
二十一條所規定。又廣播、電視事業播送節目或廣告,違反前述規定,情節重大者,
處三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予以三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之停播處分,復為
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所明定。本件原告係廣播電視事業,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播
出之「社會祕密檔案」節目之「美麗話題峰谷間」單元,多次出現裸胸及全裸女郎擺
弄姿態之攝影寫真或電影片段鏡頭,部分鏡頭雖經馬賽克處理,惟仍清晰可見,且出
現女性性器官及分娩特寫鏡頭:同年、月十七日播出之「走秀?走樣?模特兒檔案」
單元出現全裸女郎畫面,另「變性真實檔案」單元,出現多處男性性器官之特寫鏡頭
,單元中並有受訪者傳達殘忍且非正常醫療方式之性器官自殘手法。被告以其行為違
反行為時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規定,乃依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
規定,以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建廣三字第一八五三○號函處原告罰鍰四十萬元
(折合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社會祕密檔案節
目內容凡涉及人體,無論胸部或下體,均分別運用馬賽克或毛玻璃的效果,或是利用
大號字體的文字明置於畫面中央等方式遮蓋這些部位,這些作法是自從廣電法施行以
來,電視節目和新聞節目一直遵守的慣例和執行的方法,又「變性真實檔案」單元中
「出現多次男性性器官之特寫鏡頭」是一種誤認。並非事實;事件的本體既不是性器
官,畫面又模糊處理,並在一旁加上說明文字以免觀眾誤解誤認,因此在本質上根本
不構成猥褻、色情或殘忍云云。但查系爭節目經檢視側錄帶、發現確有違反廣播電視
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之行為,該節目以新聞節目為包裝,製作方法失之
偏頗,搭配之畫面亦嚴重不妥。又被告並未認為節目受訪醫師所提供醫學圖片有色情
或猥褻之不妥聯想,惟此等圖片於醫學研討會場合播出或無大礙,但於大眾媒體上公
然播送即有未當。該節目若干鏡頭雖作馬賽克處理,但仍清晰可見,與未經處理的畫
面無異。新聞報導與新聞性節目不同,後者取材的來源或多來自新聞事件,然經剪輯
、編導及製作後,已非單純訊息之報導,無涉新聞自由。原告指稱節目中播送之影片
是經同意授權且擁有被告核准字號,經查該等影片係被告依電影法列為限制級之影片
,依規定無線電視電台於任何時段均不得播送「限制級」節目內容,原告未依規定播
送節目,顯已違法。被告認系爭節目多次違規播送不妥之節目,經去函改進(八十六
年十月三十日維廣三字第一五一一六號函),原告仍未盡法律義務,明知故犯,情
節難謂非屬重大,依法自應負其法律之責。茲原告雖又訴稱被告對於新聞節目並無審
查權,其依據廣電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裁處罰鍰,即屬無據,且違憲法所保障
之自由權,況系爭節目乃出於社會教育之功能,絕無有害善良風俗或兒童身心健康之
情事,縱有不適當之處,被告科以最重之四十萬之罰鍰,亦有違比例原則云云。但查
新聞報導係以當日發生之事件為主,新聞性節目之取材來源或多來自新聞事件,然經
剪輯,編導及製作後,已非單純訊息之報導,二者在內容及屬性已不盡相同。又廣播
電視法第二十五條「電臺播送之節目,除新聞外,新聞局均得審查;其辦法由新聞局
定之。」係指「事前審查」而言,而非不得審查,且依廣播電視法第十六條「廣播、
電視節目分為左列四類:一、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二、教育文化節目。三、公共服
務節目。四、大眾娛樂節目。」之規定,足見「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亦在廣播電
視法規範及核處範疇,原處分係針對系爭新聞節目之畫面處理,而非新聞內容,與新
聞自由無涉,自無違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次查原告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播出之「社
會祕密檔案」節目之「美麗話題峰谷間」單元,出現裸胸女郎擺弄姿態供攝影師拍攝
之電影片段鏡頭;另出現一裸胸女子立於鏡前,其部分裸胸鏡頭雖經馬賽克處理,卻
仍清晰可見,與未經處理的畫面無異;十七日播出之「走秀?走樣?模特兒檔案」單
元亦出現全裸女郎畫面;而「變性真實檔案」,單元中並有受訪者傳達殘忍且非正常
醫療方式之性器官自殘手法,並出現多處男性性器官之特寫鏡項,原告指其為人造之
肉條,然該物雖無真正男性性器官之「功能」,但經整型後其「形體」與真正男性性
器官無異。無線電視中出現性器官形體之鏡頭確為不妥。此有側錄帶存卷可證,系爭
節目違反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應屬明確,按廣播、電視事
業播送節目或廣告,違反前開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情節重
大者,處三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予以三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之停播處分
,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定有明文。被告審酌本件違規之一切情狀,裁處原告罰鍰四
十萬元,而未為停播處分,自無違誤。原告指稱原處分過重而違反比例原則云云,要
非足取,從而,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被告所為罰鍰處分,俱無不合。原告起訴論
旨.難謂為有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事證已明,原告請求行言詞辯論,核無必要,
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九
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曾 隆 興
                     法 官   吳 錦 龍
                     法 官   徐 樹 海
                     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林 家 惠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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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本件無歷審裁判

相關法條:

廣播電視法 第 5、16、21、25、44 條(88.04.21)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 條(36.01.01)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第 2 條(89.06.07)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87.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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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青春的風暴@霞客行|PChome 個人新聞台
mypaper.pchome.com.tw › ppegg › post
回頭想想那時回眸微笑彷彿著綠的雲裳各自成山對望摘錄自後情詩一百首(七):依. 0​愛的 ... 標題: <>貳:青春的風暴發信站: 台大計中椰林風情站(Mon Sep 28 ...

拉子時代
books.google.com.tw › books
5月20日《Prêt-à-Porter / Ready to Wear 雲裳​風暴》大導演 Robert Altman以時裝界為題, ... 有一次我們去台大對面的校園團契,整場活動就是大家站起來唱一段聖歌,再坐下來聽一段講道。
https://books.google.com.tw/books?id=vRSDDwAAQBAJ&pg=PT337&lpg=PT337&dq=%E9%9B%B2%E8%A3%B3%E9%A2%A8%E6%9A%B4++%E5%8F%B0%E5%A4%A7&source=bl&ots=Y27vqR1EYE&sig=ACfU3U3XutkfnVHrJ6mdwKgDYPPcWF2WwA&hl=zh-TW&sa=X&ved=2ahUKEwjElfiHr_nuAhUVK6YKHXLXC08Q6AEwDnoECAAQAQ#v=onepage&q=%E9%9B%B2%E8%A3%B3%E9%A2%A8%E6%9A%B4%20%20%E5%8F%B0%E5%A4%A7&f=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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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九九號
  上 訴 人 邱安臺
  訴訟代理人 邱川崎律師
  被上訴人  旭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嘉義市○○里○○○街二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歐陽謙律師
  被上訴人  健康生活大樓管理委員會 設嘉義市○○路○段四五六巷一號
  法定代理人 宋素荻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平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本院嘉義簡
易庭八十七年度嘉簡字第九九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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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共同將坐落門牌:嘉義市○○○路一三二巷四十一號(現門
牌整編為嘉義市○○路○段四五八號)即建號一二○六六號樓房(下稱
訟爭房地)附屬建物如原審判決附圖斜線所示位置之平台,面積九‧四
八平方公尺上之警衛設備遷出,不能遷出部分,應予拆除後,將平台交
還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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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陳述:除與原審判決書所載者相同茲予引用外,補稱:
(一)被上訴人旭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珈建設公司)出售訟爭房
地予上訴人,係委由負責人胞妹(亦合夥人之一)鍾淑芬代書全權處理
,並授權代理簽約,買賣不動產標示載明為:「嘉義市○路○段一三八
之二一地號、建、面積一四四五平方公尺,分別共有385/10000及其上
建物一二○六六建號門牌吳鳳南路一三二巷四一號,所有權全部」,又
為增強公信力,復於同年三月六日經鈞院以八十七年度公字第一○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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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號公證其出賣權利範圍為:「地面層五九‧九二平方公尺、二層七七
‧七五平方公尺、地下層七四‧四一平方公尺,及附屬建物陽台一八‧
二八平方公尺、平台一六‧一五平方公尺、花台三‧○五平方公尺等全
部,並註明共同使用部分詳如建號一二一二六持分314/10000」,分別
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公證書及附於公證書之雙方同意買賣所有權移轉
之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可證。被上訴人已於八十七年五月二日將上列
不動產產權全部移轉登記在上訴人名下,亦有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
轉契約書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呈附原審卷為證,足證買賣標的物未排除系
爭平台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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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上訴人旭珈建設公司於座落嘉義市○路○段一三八之二一號土地上興
建住商用七層樓房,命名為:「健康生活大樓」,有地下室,但無警衛
室設計,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日已建築完成,每層樓均有區分所有
與共同所有,區分所有登記之建號為一二○六四至一二一二五號,即店
舖連住宅有三間,純住宅有五十九間,產權各自獨立,共同所有即登記
共同使用部分,為建號一二一二六號,以示區別,分別經總登記在案,
並有嘉義市地政事務所測量成果圖可憑,今上訴人向旭珈建設公司承購
者係該大樓產權獨立之區分所有中建號第一二○六六號住商用店舖,惟
附屬於該建物屋後之系爭平台面積如測量成果圖所示為九‧四八平方公
尺(即1.50M*6.32M部分),因接近前棟樓梯出入口,被誤以為係供通
道,原建設公司為管理前棟住戶出入,竟予擺設櫃台與通訊器材,成駐
警管理室,而非法變更使用,並於被上訴人健康生活大樓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交付繼續使用,今被上訴人旭珈建設公
司既將該系爭平台依附於建物出售予上訴人,管理委員會又無於出售前
表示反對之意思表示,為保障交易安全,出賣人自有依買賣契約書第三
條規定負產權完整之保證責任,並依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負交付
其物於買受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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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件不動產買賣,於買賣時雙方固知大樓有駐警管理設施,卻不知其佔
用在建號第一二○六六號一樓後之之系爭平台上,直至八十七年七月間
上訴人被通知需月繳巨額管理費,而閱覽地政事務所之建築圖時,始查
知上情,又代書鍾淑芬於原審證稱:「我不知道產權如何登記‧‧‧」
、「當初買賣就是以現狀買賣,管理室並不在買賣範圍內」等詞,亦可
知其出售建物時尚不知管理室占用系爭平台之事實,而依買賣契約書第
九條:「買賣房屋部份言明以現狀為準,若與登記簿或本約所載坪數有
出入時,雙方均不得請求補償價款」之規定觀之,亦係建設公司為規避
預售屋不足坪數之定型化契約,與本件成屋銷售有別,況其規避之責任
,在買賣與登記坪數有出入之補貼,而非免除出賣人交付之義務。至於
共同被上訴人管理委員會於上訴人因買賣而登記取得系爭平台所有權後
,仍繼續使用原有櫃台及電訊器材等警衛設備,無權又非法繼續占用系
爭平台,上訴人自得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
第一項規定,訴請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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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上訴人質疑系爭「平台」究為何物,業經鈞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
日函請嘉義市地政事務所覆稱:經查所稱「平台」,本所悉依簡化建物
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按建管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轉繪製圖,
並依據建物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十一條之二:「連接於一樓之主
建物直上方有遮蓋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上註明為平臺或陽臺者得以
附屬建物登記。」辦理之,有該所八十九年嘉市地二字○○二二號函附
卷可憑,故本件系爭平台究為何物,已甚為明顯。況該建物之建造,繪
製及使用執照與第一次產權登記之申請,均係被上訴人旭珈建設公司所
為,其將系爭平台登記附屬於建號第一二○六六號樓房後方(面積九‧
四八平方公尺),又隨主建物即訟爭房地,出賣並移轉登記給上訴人,
自不容事後反悔,以虛影或非實物等不存在理由,拒絕履行交付義務。
(五)按內政部六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台內營字第七一三六五九號函釋:「一
樓平台係指二樓陽臺之垂直投影部分」,應指投影之範圍,即建構平台
之面積,而非投影之影像甚明,其釋意亦與嘉義市地政事務所函釋「平
台」定義,不謀而合,且經原審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履勘現場時
囑託該所複丈結果無訛,有該複丈成果圖為證,今被上訴人旭珈建設公
司為脫免瑕疵擔保責任,竟曲解「垂直投影部分」為虛幻之投影,無建
物或工作物,不知平台存在等詞搪塞,其欺騙弱勢消費者,與不負責任
之心態,殊無可取。至於買賣房屋部分言明以現狀為準,所謂「現狀」
,被上訴人擴大解釋為標的內容及移交約定,顯與雙方所定不動產買賣
契約書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九條後段規定不符。又被上訴人管理委員會
於上訴人買受訟爭房地前擺設櫃台、通訊設備,並駐警成管理室等行為
,顯觸犯被上訴人呈附原審卷第六七頁「建築技術規則解說」B一之十
三頁第十六行:「二、一樓平台(即二樓陽台之垂直投影部分)加砌窗
台、加設玻璃窗與本部64.8.18.台內營字第六四五八八九號函規定不合
。」規定,自屬非法供人使用,依法有違章之瑕疵。原審誤認為已變更
建造為警衛室而不復存在云云,顯認事用法均極不當,尤對民間信任政
府登記制度之一大諷刺,實難令人折服。
(六)本件健康生活大樓係建就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日,依當時大樓設計圖,
系爭平台上並無警衛室設計,有該大樓所有建物自一二○六四至一二一
二五建號共同使用部分登記為建號第一二一二六棟次之建物測量成果圖
為證,並可向嘉義市政府調閱(84)嘉市工局建使字第六六五號設計或
竣工平面圖查證。按內政部66.1.31.台內營字第七一三六五九號函釋:
「一樓平台(即二樓陽台之垂直投影部分)加砌窗台、加設玻璃窗,核
與本部64.8.18.台內營字第六四五八八九號函規定不合。」,又依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樓頂平台
及防空避難室,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有
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之行為。」故被上
訴人身為該大樓之建造公司及管理委員會,理應為住戶表率,率先遵守
法令為宜,殊有導正必要。次按被上訴人目前使用之警衛室,依目視即
可知其係於大樓建築完成,領得使用執照,並銷售居住使用後,為便利
管理前棟大樓人員之進出,始於接臨樓梯間即系爭平台上,以木製裝潢
方式,附設櫃台與壁櫥,違規作為警衛室使用,有鈞院八十九年九月十
一日履勘指示拍攝之現物相片八張為證,然經勘驗筆錄所載:「‧‧‧
在施工時都已經和建物連成一體‧‧‧」乙節,顯與建築專業認知有異
,若如勘驗筆錄所載:「警衛室結構是屬木製,緊貼一樓牆壁,在施工
時都已經和建物連成一體」為真正,則該附設警衛設備(即被上訴人所
稱:警衛室)之木製櫃台與壁櫥,即屬系爭平台與主建物牆壁之成分,
其所有權已隨建號第一二○六六號建物買賣,而移轉過戶登記為上訴人
所有,被上訴人管理委員會更無權使用甚明。
三、證據:除援用原審之立證方法外,另提出公證書、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
移轉契約書、建築技術規則解說影本各一份及現場照片八張,並聲請訊問證人
張惠雯及勘驗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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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被上訴人方面:
壹、旭珈建設公司部分:
一、聲明:駁回上訴。
二、陳述:除與原審判決書所載者相同茲予引用外,補稱:
(一)本件上訴人請求交還之訴訟標的物,附屬建物「平台」究指何物?(土
地?建物?)依「建築技術規則解說」書本所載內政部六十六年一月三
十一日台內營字第七一三六五九號函釋內容稱:「一樓平台係指二樓陽
台之垂直投影部分」,換言之平台並非指建物或工作物,僅係抽象的二
樓陽台之投影部分稱為「平台」。另內政部八十二年十一月二日台內營
字第八二八九二三一號函釋內容亦有:「按建築技術規則用語中尚無所
稱平台一詞,於建築物建造執照、使用執照等申請核准之建築圖面上註
明平台面積,當依法無據。至有關建物產權登記屬地政單位權責,宜就
現行整體建物登記所面臨問題,另組專案小組研議」。上訴人請求遷讓
交還平台,原即無何平台建物存在可資交還,如嚴格言之只屬該二樓陽
台垂直投影部分位置之基地,原審勘驗現場,「平台」原無任何上訴人
之建物或工作物存在,而僅有「健康生活大樓管理委員會」所有之管理
警衛室(按該警衛室共佔用基地約十五平方公尺,裝有全大樓之通訊網
等安全設施),應可佐證。上訴人請求遷讓交還該地上並不存在之附屬
建物平台,顯非有據。
(二)「平台」依上述係二樓陽台之投影部分,原即無建物或工作物,應僅得
認為投影位置之基地性質,如上訴人訴訟內容真意係指平台之基地,則
該基地係嘉義市○路○段三一八之二一地號,依卷附之土地謄本記載上
訴人僅有應有部分一萬分之三八五,上訴人由伊一人起訴,請求交還與
上訴人一人,應難謂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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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訴人購買訟爭房地,依其呈案買賣契約書可證:⑴買賣日期為八十七
年二月二十七日,而依建物謄本該房屋完工第一次保存登記日期為八十
五年十月三十日(即建築完竣已歷一年半上訴人始買受成屋)。⑵土地
出賣人為黃威肇,房屋出賣人為旭珈建設公司(均由鍾淑芬代理訂約買
賣)。⑶買賣契約特別約定:買賣房屋部分言明以現狀為準(即非預售
屋契約),若與登記簿或本約所載坪數有出入時,雙方均不得請求補退
價款。顯係雙方以房地現狀為買賣標的內容及移交之約定。
(四)查上訴人購買訟爭房地前,所指平台位置,實際係建有健康生活大樓集
合住宅店舖公寓大廈之管理警衛室(屬管理委員會所有)作為綜理大廈
管理警衛事務之工作所在,當時訂約買賣時,業由鍾淑芬向上訴人說明
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存在及辦公所在,並依買賣契約第九條約定,
依現狀為買賣點交,顯未將管理委員會所有之管理警衛室占有使用位置
之部份房地出售,此業經鍾淑芬於原審到庭証述屬實,上訴人並為該公
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之一,上訴人依據買賣契約及物上請求權請求被上
訴人遷讓交還,自非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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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訴人上訴理由另指:⑴買賣契約及移轉登記均有平台之記載及登記,
依土地法第四十三條登記有絕對效力之規定,伊已取得平台所有權,原
審認平台為二樓陽台之投影,顯係歪理。⑵雙方所訂房地產買賣契約為
建築公司預售房屋之定型化契約,該第九條約定買賣房屋部分以現狀為
準,係建設公司規避責任之約定。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
規定上訴人得訴請歸還。爰說明答辯如下:⑴上訴人本件請求之標的物
為「平台」,而此項平台並無實質「物」存在,而係二樓陽台之投影,
如何交付「投影」?又上訴人請求標的又非土地上之「定著物」(建物
)或動產,顯無給付之訴訟標的「物」,與登記有絕對效力之規定無涉
。⑵雙方所訂房地產買賣契約,並非建設公司預售房屋之定型化契約,
而係代書人為已完成保存登記之成屋及基地買賣所訂契約,應無任何不
公平之處,且雙方訂約時上訴人已知警衛室存在,並以現狀買賣,如謂
買賣標的物登記內容與約定內容有不同,則係瑕疵擔保問題。⑶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
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本件所謂「平台
」,並無實物存在已如前述,上訴人又指非請求交付土地,自無適用上
開法條規定之情形存在。
(六)本案上訴人請求判決內容不明,有待說明釐清:⑴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聲
明係求判決:「附圖所示位置之平台面積九.四八平方公尺全部遷讓交
還原告」 (顯係請求交還平台)。⑵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上訴聲明狀
係請求判決「附圖所示平台面積九.四八平方公尺上警衛設備遷讓後交
還原告」 (究係遷讓警衛設備或交還警衛設備位置之土地)。⑶八十八
年十二月二日之上訴理由狀其上訴聲明又改為「附圖所示位置之平台面
積九.四八平方公尺上之警衛設備遷出後交還上訴人」 (顯係遷讓警衛
設備) 。從而上訴人究係求拆去平台上之警衛室地上設施,交還該基地
,抑或遷讓交還警衛室設備?令人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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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如係請求遷讓交還警衛設備,則警衛室及其設備非上訴人所有亦未出售
上訴人,上訴人請求遷讓自非有理。如謂拆去警衛室及其設備,交還該
建物之基地,依原審測量圖(即判決書附圖)上訴人所指之附圖位置九
.四八平方公尺,其地上係木造警衛室建物,原審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
五日勘驗筆錄亦記明測量圖係將地上建物測量。經查該建物係屬管理委
員會所有並占有管理,該警衛室基地 (嘉義市○路○段一三八之二一地
號) 上訴人僅有一萬分之三八五應有部分,如拆去地上警衛室及設備,
該基地即應交還共有人全體,上訴人既非請求交還共有人全體,其訴自
非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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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如謂係請求交還平台與上訴人,惟上訴人所指位置地上物係警衛室及其
設備,並無平台之地上物存在,而「平台」一語僅指二樓「陽台之投影
」,自非土地上之定著物。嘉義市地政事務所函復 鈞院之內容,亦指
「平台」為其直上方有遮蓋物,與「建築技術規則解說」乙書所載內政
部釋示「平台係指二樓陽台之垂直投影部分」,兩者意義相同,既係投
影部分,自無上訴人請求交付之「物」存在。
(九)上訴人以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民事準備書狀為擴張其上訴之聲明,謹
就其擴張之聲明,表示如後:⑴上訴人非擴張聲明而係原遷讓之請求追
加拆屋之請求,被上訴人難以同意。⑵就其擴張聲明部分:①系爭警衛
室建物係公寓大廈供共同使用之共有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
四款)應屬公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所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僅屬
「住戶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互選
管理委員若干人設立之組織(同條例第三條第八款),並非警衛室建物
之所有人。②上訴人請求非所有人之被上訴人及大廈管理委員會共同遷
讓(被上訴人未占有,何以共同?)及拆除警衛室(公寓大廈全體區分
所有權人共同所有),難謂有理由。
(十)本案上訴人依據買賣契約對上訴人為請求,惟本件買賣契約,非預售房
地之買賣而係成屋買賣(依建物登記簿謄本,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
已辦建物保存登記,上訴人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立約買賣),買賣
當時已建有警衛室,而雙方立約時,明定房屋部分以現狀為準(買賣契
約第九條及鍾淑芬結証),上訴人基於買賣契約請求上訴人交付警衛室
基地之平台,自非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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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上訴人另基於民法第七六七條物上請求權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請求交
還「平台」,惟查:⑴「平台」係指二樓陽台之垂直投影部分,既非地
上建築改良物,亦非土地之定著物,應係抽象之陽台垂直投影位置之基
地,僅因行政機關作業權宜上為「平台」之登記,但參酌民法第六六條
,不動產指土地及其定著物。土地登記規則第三條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
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規定。「平台」應難認定為建築物
。⑵鈞院勘驗,系爭土地之位置現無「平台」之建物存在,該位置基地
上現有「警衛室」之建築,上訴人請求交還「平台」,顯無訴訟標的物
存在。若謂遷讓、拆除該警衛室,交還該平台位置之基地,則土地為公
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全體之共有,上訴人請求交還伊一人,自非有理由

三、證據:除援用原審之立證方法外,另提出內政部營建署編「建築技術規則解釋
函令彙編」影本一份及警衛室照片一張。
貳、管理委員會部分:
被上訴人管理委員會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據其以前辯論,聲明求為判決
駁回上訴。其陳述略稱:⑴如果警衛室要還給上訴人時,我們要求被上訴人旭珈
建設公司提供適當場所給我們用⑵不同意上訴人上訴聲明擴張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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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本院依職權函詢嘉義市地政事務所、內政部地政司有關所謂「平台」事宜。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上訴人管理委員會,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茲依上訴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按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原請求:被上訴人應共同將訟爭房地之附屬建物如原審
判決附圖斜線所示平台面積九‧四八平方公尺上警衛設備遷讓後交還上訴人。嗣
擴張聲明為:被上訴人應共同將系爭平台上之警衛設備遷出,不能遷出部分應予
拆除後,將平台交還上訴人,因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但書及第
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以新台幣八百七十萬元向
被上訴人旭珈建設公司及其合建地主黃威肇購買訟爭房地,並於同年五月二日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依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五條規定,應於交尾款同時交付
上訴人占有使用,詎尾款已於同年五月十八日經中央信託局核貸撥付交款完畢,
被告旭珈建設公司竟漏未將系爭平台面積九‧四八平方公尺點交,嗣於同年七月
二十七日上訴人向嘉義市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測量成果圖核對時,始發現該平台
部分,已被誤為大樓公共設施共同使用部分,並非法設置警衛室駐警使用,嚴重
損害上訴人權利,經查該警衛室係由被上訴人管理委員會無權占有,雖經上訴人
數度交涉,請求交還,迄無效果,爰本於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七百六
十七條之規定,訴請被上訴人共同將如附圖斜線所示部分面積九‧四八平方公尺
之平台遷讓交還上訴人等語。
二、被上訴人旭珈建設公司則以:上訴人購買訟爭房地前,該平台所在實際上已建有
警衛室,作為綜理大廈管理警衛事務之工作所在,當時訂約買賣時,亦已向上訴
人說明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存在及辦公室所在,且依買賣契約第九條約定,
依現狀為買賣點交,上訴人依據買賣契約及物上請求權請求被上訴人遷讓交還,
自非有理由,又平台係指二樓陽台之垂直投影部分,並無任何上訴人之建物或工
作物,是上訴人請求遷讓交還該地上原不存在之附屬建物平台,顯非有據,再者
,「平台」應屬投影位置之基地性質,如上訴人訴訟內容真意係指平台之基地,
則該基地係嘉義市○路○段三一八之二一地號,上訴人僅有應有部分一萬分之三
八五,上訴人由伊一人起訴,請求交還與上訴人一人,應難謂有理由。被上訴人
管理委員會則以:該警衛室係旭珈建設公司於大樓興建完成時即已設置規劃,並
交予管理委員會使用等語,資以抗辯。

天主教道明高中顏竹 提到...

三、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之右揭事實,固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及不
動產買賣契約書各一件為證,並經本院會同嘉義市地政事務所人員至現場勘驗屬
實,製有勘驗筆錄及複丈成果圖在卷可稽。惟查:
(一)上訴人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向被上訴人旭珈建設公司購買訟爭房地,
並於同年五月二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然上訴人於買受系爭建物時,前開
警衛室早已完成使用中,並為上訴人所明知,故其與被上訴人旭珈建設公司
之買賣標的物不包含該警衛室在內,應係兩造當時成屋買賣之真意。又本件
買賣雙方立約時,於第九條約定:「買賣房屋部分言明以現狀為準,若與登
記簿或本約所載坪數有出入時,雙方均不得請求補退價款。」,並參以證人
鍾淑芬於原審證稱:「本件是成屋買賣,當初言明以現狀買賣,平台已作為
管理室使用。」、「(所謂現狀是指)實物現狀,因是成屋買賣。」等詞,
顯係雙方以房地現狀為買賣標的內容及移交之約定,即已將警衛室所在位置
之平台特別排除在買賣標的物之範圍外。因此,上訴人對於該系爭平台即無
所有權可資行使,該部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屬錯誤,上訴人據此錯誤之登
記而主張現狀是按土地登記謄本,進而請求交付平台及遷讓警衛設備,委無
理由。
(二)依內政部六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台內營字第七一三六五九號函釋內容,稱一
樓平台係指二樓陽台之垂直投影部分,此平台部分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固
屬系爭建物之附屬建物,然被上訴人旭珈建設公司於完成興建健康生活大樓
時,即於原附屬系爭建物之南側平台上建造警衛室,該警衛室雖未辦理建物
登記,然因其具有構造上與使用上之獨立性,乃為獨立之建物,而非系爭建
物之附屬部分,是上訴人主張該警衛室係屬系爭平台與主建物牆壁之成分,
其所有權已隨建號第一二○六六號建物買賣,而移轉過戶登記為上訴人所有
,被上訴人管理委員會無權使用,即屬無據。
(三)又被上訴人旭珈建設公司於完成前開警衛室後,交予被上訴人管理委員會占
有管領之事實,乃為兩造所不爭,是被上訴人管理委員會占有使用警衛室,
係經原始起造人即被上訴人旭珈建設公司之同意,即非無權占有。
(四)至被上訴人旭珈建設公司將非屬買賣標的之系爭平台一併移轉登記予上訴人
所有,致使上訴人額外受有繳付該部分管理費之負擔,因非屬本件訟爭範圍
,本院無從審究,併此敘明。

天主教道明高中顏竹 提到...


四、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對於系爭平台並無可資主張之權利,則其本於買賣契約及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被上訴人旭珈建設公司及管理委員會共同將如附圖斜線
所示部分面積九‧四八平方公尺上之警衛設備遷出,不能遷出部分,應予拆除後
,將平台交還上訴人,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
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於本件為判決之基礎
均屬無礙,爰不予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四
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王明宏
~B法    官   曾文欣
~B法   官   蕭道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銷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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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8 年度 簡上 字第 99 號判決(89.12.13)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7 年度 嘉簡 字第 996 號判決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66、348、767 條(89.04.26)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4、8 條(89.04.26)
土地法 第 43 條(89.01.26)
土地登記規則 第 3 條(88.06.29)
民事訴訟法 第 385、386、446 條(89.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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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易字第4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523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俊偉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和解金餘額新臺幣捌萬伍仟元,應
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捌月起,按月於每月拾伍日前給付告訴人(即
梅王亮)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於準備程序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裁定以簡
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
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審判外陳述之證據法則中,有關限
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本件除證據部份應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之自
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
載。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致普通傷害
罪。被告於肇事後,犯罪未被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
前,即向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交
通分隊警員表明其係肇事車輛之駕駛人而自首,並坦承犯行
進而接受裁判,有臺南巿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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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參(見警卷第23頁),依刑法第62條前
段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駕駛普通重型機車,
未依號誌指示行駛,闖越紅燈,為肇事原因;告訴人駕駛普
通重型機車,未依號誌指示行駛,闖越紅燈,同為肇事原因
。告訴人因本件事故受有左肩峰關節脫位、左側第三、四、
五、六、七、八根肋骨骨折合併血胸及肺挫傷,頭部外傷併
頭皮撕裂傷5公分(共縫5針)、四肢多處擦挫傷等傷害。惟考
量被告坦承犯行,且於本院與告訴人和解成立,願意賠償告
訴人之損害,已按約繳交7期賠償金,犯後態度尚佳,有本
院105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263號調解筆錄及被告庭呈存摺影
本在卷可稽,兼衡被告自述從事清潔工作、未婚、女友懷孕
3個月,工作、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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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犯
本案之罪,歷經本案偵辦程序之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
犯之虞,前開宣告之刑,本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
新。又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
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約定被告共
給付新臺幣(下同)12萬元,扣除已給付部分,應自106年8
月起至107年12月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5千元,共8
萬5千元,為確保被告能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以維告訴人
權益,本院考量上開各項情狀後,認於被告緩刑期間應課予
如主文所示之負擔,以觀後效,爰併予宣告之。另依刑法第
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被告如有違反本院所定前開主文
所示命其所為之事項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
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附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
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韋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5234號
被 告 林俊偉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俊偉於民國104年11月8日18時5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之重型機車,沿臺南市南區中華西路一段由北往南方
向行駛,行經中華西路一段與新興路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
應遵守燈光號誌行進,而依當時之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
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號誌正常等情
,並無不能注意情事,其竟疏未注意貿然闖越紅燈,左轉進
入新興路,適有梅王亮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之重型機車
,沿新興路由西往東方向直行,亦闖越該路口之紅燈駛至該
處,2車因之發生碰撞,梅王亮人車倒地後,因此受有左肩
峰關節脫位、左側第三、四、五、六、七、八根肋骨骨折合
併血胸及肺挫傷,頭部外傷併頭皮撕裂傷5公分(共縫5針)、
四肢多處擦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梅王亮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與告訴人發生系爭車禍事故之事實,業據被告林俊偉於
警詢中供陳在案,核與告訴人梅王亮警詢、偵查中指訴情節
大致相符,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
告表(一)、(二)各1份、現場及車損照片20張、監視器
翻拍照片6張、郭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佛教慈濟醫療財團
法人大林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紙在卷可佐。按汽車行駛
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於上開
時、地行駛,本應依上開規定為之,而依當時情形,又非不
能注意,竟疏未注意以致肇事,自屬有過失;且本件經送臺
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亦認「林俊偉駕駛
普通重型機車,未依號誌指示行駛,闖越紅燈,為肇事原因
」,有該委員會105年6月13日南市交鑑字第1050539011號函
附之鑑定意見書在卷可資佐證。雖告訴人亦違反相關規定而
與有過失,然尚不能因告訴人之過失,解免被告之責。又告
訴人係因本件車禍,受有前揭傷害,是被告過失駕車肇事行
為,與告訴人之受傷結果間,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綜上所
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檢察官 黃 銘 瑩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 信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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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本件無歷審裁判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9、251、273.1、273.2、299 條(106.04.26)
中華民國刑法 第 62、74、75.1、284 條(105.11.30)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105.06.2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2 條(10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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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游凱復
我是故意的
我假裝無意
請萬財主管
原諒凱復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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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繼字第2號
聲 請 人 劉伯慶
非訟代理人 錢紹誠
上列聲請人請求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之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影本。
三、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間往來書信、照片。
四、請提出與聲請人同一順序在臺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略)。
五、提出聲請人之父、母係何人?其等於大陸地區之除戶資料或
  死亡證明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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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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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三九九號
  自 訴 人 丁○○ 男 四
  代 理 人 丙○○律師
        王歧正律師
        廖婉君律師
  被   告 甲○○ 男 四
        戊○○
        己○○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律師
        楊鴻基律師
        邵瓊慧律師
        李文娟律師
        張修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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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戊○○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處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重製之「殷非凡英文家教班高一化學
月考前整理」參仟柒佰壹拾貳份均沒收。
甲○○、己○○均無罪。
事 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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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戊○○係臺北市○○街○段五號五樓「陳建宏化學家教班(登記名稱:誼儒文理
短期補習班)」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趙麗玉),該補習班以向學生收取
費用,而教授高中二、三年級之物理、化學及生物課程為經營項目,詎戊○○為
招攬學生,竟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在「陳建宏化學家教班」之內,將丁
○○(筆名楊明)所創作「楊明化學高三總複習(上)」一書中如附件一所示之
重點整理及題目詳解等著作,影印後重新編排,並打字貼上「殷非凡英文家教班
高一化學月考前整理」、「陳建宏老師編」、「史上成績最優的化學班」、「本
班連續四年蟬連全國化學榜首」、「陳建宏化學家教班」、「臺北市○○街○段
五號五樓(02)00000000 、00000000」等文字,製作「殷非凡家教班高一化學
考前整理」講義四頁(計二張,詳如附件二所示)後,影印三千八百份,而以重
製之方式侵害丁○○之著作財產權;旋於翌日上午十時許,將該等重製完成之「
殷非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講義,送至台北市○○○路三十號四樓「殷非
凡英文家教班」,放置於教室門口,贈送予不特定之學生使用,而以移轉所有權
之方法散布著作重製物,而侵害丁○○之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丁○○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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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一、訊據被告戊○○固供述其係「陳建宏化學家教班」之實際負責人,為替該家教班
宣傳,影印製作上開「殷非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三千八百份後,送往「
殷非凡英文家教班」,贈送予不特定之學生取閱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著作
權法之犯行,辯稱:當時學校正要舉行期末段考,有一個在「殷非凡英文家教班
」的學生打電話過來問我們有沒有高一基礎理化科目關於「水」單元的講義,我
就去蒐集,在輔導老師抽屜那邊找到這份資料,就在上面加上我們補習班的抬頭
,拿去「殷非凡家教班」給學生,讓他們有需要的自己拿,我不知道是丁○○的
著作云云。經查:
(一)如附件一所示之重點整理及題目詳解,均係自訴人丁○○所編寫之語文著
作一節,業據自訴人提出「楊明化學高三總複習(上)」一本附卷可稽,
堪信為真;衡以該等重點整理在於介紹與「水」有關之化學知識,其區分
「自然水處理法」及「水污染和檢驗」二單元,以文字、符號逐一介紹「
水的淨化」、「硬水的軟化」、「水的純化」及「生化需氧量」、「化學
需氧量」、「清潔劑在水中造成的污染」、「廢熱的污染」、「無機化學
品的污染」等內容,無論自知識之整理、編排,或文字之使用觀之,均可
知係經過作者相當程度之精神作用,始可創作之作品,該等題目詳解則利
用化學式及文字說明,詳細解說各該題目之解答由來,其精神作用顯然亦
達相當之程度,而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及獨特性,是上開重點整理及題目
詳解,自屬自訴人所創作而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無訛。
(二)被告戊○○所製作之「殷非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除自行變更部
分重點整理之項目符號及題目詳解之題號之外,其餘全部內容均與「楊明
化學高三總複習(上)」一書中如附件一所示之重點整理及題目詳解之內
容相同,甚至字型、字體大小、文字間隔、行距、選用符號等,均一模一
樣,明顯係自「楊明化學高三總複習(上)」一書剪貼編排,更改部分項
目符號及題號後,製作所得之講義等情,有「楊明化學高三總複習(上)
」一本及「殷非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一份附卷可稽;是「殷非凡
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講義,係重製自訴人所創作「楊明化學高三總
複習(上)」一書中如附件一所示之重點整理及題目詳解等語文著作之重
製物之事實,應堪認定。
(三)被告戊○○重製「殷非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講義,進而贈閱不特
定學生之目的,在於替其本身經營之「陳建宏化學家教班」宣傳一節,業
據其供述在卷,核與該講義上印有「陳建宏老師編」、「史上成績最優的
化學班」、「本班連續四年蟬連全國化學榜首」等宣傳文字,及「陳建宏
化學家教班」之地址、電話「臺北市○○街○段五號五樓(02)00000000
、00000000」之情形相符,是其使用自訴人著作之目的,顯然係為商業之
目的甚明;參諸自訴人所創作前開著作之性質係供補習班教學營利使用,
「殷非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講義之全部內容均係重製於自訴人上
開著作,且重製範圍占「楊明化學高三總複習(上)」同一單元內容之比
例亦屬非低,顯然足以對於「楊明化學高三總複習(上)」一書之潛在市
場產生影響等情,被告戊○○之重製行為非屬合理使用,其係以重製之方
法侵害自訴人之著作財產權之事實,自亦堪認定。
(四)至被告戊○○雖辯稱係自「陳建宏化學家教班」輔導老師之抽屜找到上開
講義,其僅加上抬頭而已,不知係自訴人之著作云云,證人即「陳建宏化
學家教班」之教師乙○○,亦配合證稱該份講義係某位學生持以請求講解
後,其順手留下,放置於抽屜內云云。惟查證人乙○○於九十年間即離職
服役當兵一節,業據其證述在卷,則被告戊○○豈有於證人乙○○離職一
年多後,仍得於抽屜內取得乙○○隨手放置之物品之理?證人乙○○僅係
為學生解答問題,何有離職一年多之後,仍得確認此份講義即係其自學生
所取得之講義之可能?證人乙○○替學生解答問題後,何以不將講義返還
學生,反而放置自己之抽屜?此份講義之內容,為何恰巧與被告戊○○所
需要之進度相同?被告戊○○又豈有不擔心講義之內容失當或解答謬誤,
破壞「陳建宏化學家教班」之名譽,而隨意自抽屜取得一份來路不明之講
義,即大量製造三千八百份,提供「殷非凡英文家教班」學生作為宣傳之
可能?參以證人乙○○於九十二年五月間退伍後,目前已返回「陳建宏化
學家教班」任職之事實,亦據其證述明確,其自甚有迴護被告戊○○之動
機無訛,是被告戊○○及證人乙○○該等與常理明顯不符,且動機可議之
陳述,自分係卸責及迴護之詞,不足採信。此外,被告戊○○上開犯行,
並據證人即「殷非凡英文家教班」班主任庚○○證述綦詳,且有戊○○出
具之聲明書影本一紙在卷足稽,本件事證自臻明確,被告戊○○之犯行堪
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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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戊○○犯罪後,著作權法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修正公布,被告戊○○
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之行為,
原由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規定
所規範,新法改由第九十一條第二項「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之規定加以處罰,比較舊法與新法之刑度,以新
法較有利於行為人,爰依據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裁判時之修正後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處斷。被告戊○○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
散布重製物,散布份數超過五份之低度犯行,為其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
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之高度犯行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
被告戊○○重製自訴人丁○○著作物之份數雖高達三千七百一十二份,然其於九
十二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五時許接獲證人庚○○有關自訴人主張上開講義侵害其著
作權之通知後,旋於同日傍晚取回講義三千七百一十二份等情,業據證人庚○○
證述明確,並有收據影本一張在卷可稽,堪認犯罪所生損害尚非嚴重,又其犯罪
之動機在於利用自訴人之著作製作講義,達其宣傳「陳建宏化學家教班」之目的
,而非銷售自訴人著作之重製物直接牟利,犯罪之動機、目的尚非惡劣,惟犯罪
後迄未與自訴人達成和解,並勾串證人為不實之陳述,企圖逃避刑事責任,犯罪
後態度不佳,及其犯罪之手段、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戊○○重製之「殷非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
前整理」講義三千七百一十二份,係其犯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
,因犯罪所得之所有物,爰依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其餘贈送予不特定學生之「殷非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講義八十八份,已
非屬其所有之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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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訴意旨另以:被告甲○○係「陳建宏化學家教班」之負責人,將自訴人丁○○
所創作「楊明化學高三總複習(上)」一書中如附件一所示之重點整理及題目詳
解等著作內容,自行影印後重新編排,由擔任「陳建宏化學家教班」會計之被告
己○○(被告甲○○之配偶、被告戊○○之胞姊)大量委外印製成「殷非凡家教
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講義(二紙四頁),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由被告戊○
○送至台北市○○○路三十號四樓「殷非凡英文家教班」,放置於教室門口,贈
一條第一項之罪嫌(自訴狀內另爰引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第一款、
第三款,核與自訴之犯罪事實明顯無涉,本院不受自訴人所引用法條之拘束,爰
不就此另行論述犯罪不成立之理由,合先敘明)。訊據被告甲○○、己○○堅決
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被告甲○○辯稱:我不是「陳建宏化學家教班」
的負責人,除了教授化學課之外,只負責延聘老師、教學研討、訓育工作,不負
責編輯講義,且這件事情發生時我不在台北,並不知道戊○○影印、散發「殷非
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講義之事;被告己○○則辯稱:我不是「陳建宏化
學家教班」的會計,大部分的時間都在家裡帶小孩,工讀生請假,才會去「陳建
宏化學家教班」幫忙,做些點名之類的事情,這件事我事前完全不知道,發生事
情之後,戊○○才告訴我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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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
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
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
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
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
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
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
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著有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二十九
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等
判例可資參照。經查,自訴人丁○○指稱被告甲○○及己○○分別係「陳建宏化
學家教班」之負責人及會計等情,完全未提出任何積極證據為佐,已難遽信為真
。次查,自訴人指訴被告甲○○及己○○分別有影印、編排及大量複製「殷非凡
英文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講義之行為,並無任何證據足資佐證,亦難信為
真實。參諸被告戊○○上開重製、散布「殷非凡英文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
講義之行為,被告甲○○、己○○並不知情一節,業據被告戊○○供述明確,核
與卷附聲明書及收據均由被告戊○○具名,而無被告甲○○、己○○姓名,及證
人庚○○所結證本件均係被告戊○○與之接洽、連繫之情形相符,是於別無其他
證據之情形下,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憑空認定被告甲○○及己○○亦參與被告
戊○○上開以重製及移轉所有權散布之方式侵害自訴人著作財產權之犯罪。本件
不能證明被告甲○○及己○○犯罪,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
一條第一項,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八條前段,刑法
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代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伍份,或其侵害總
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台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五
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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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度 自 字第 399 號判決(92.09.23)
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度 上訴 字第 3832 號判決(93.03.25)

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 第 3、91、92、93、98 條(92.07.09)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 條(92.06.25)
刑事訴訟法 第 154、299、343 條(92.02.06)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 2 條(82.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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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三二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李文娟律師
        許進德律師
        邵瓊慧律師
  自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三九九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處有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重製之「殷非凡英文家教班高一化學
月考前整理」參仟柒佰壹拾貳份均沒收。
事 實
一、乙○○係臺北市○○街○段五號五樓「陳建宏化學家教班(登記名稱:誼儒文理
短期補習班)」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趙麗玉),該補習班以向學生收取
費用,而教授高中二、三年級之物理、化學及生物課程為經營項目。詎乙○○為
招攬學生,竟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在「陳建宏化學家教班」之內,將甲
○○(筆名楊明)所創作「楊明化學高三總複習(上)」一書中如附件一所示之
重點整理及題目詳解等著作,影印後重新編排,並打字貼上「殷非凡英文家教班
高一化學月考前整理」、「陳建宏老師編」、「史上成績最優的化學班」、「本
班連續四年蟬連全國化學榜首」、「陳建宏化學家教班」、「臺北市○○街○段
五號五樓(02)00000000、00000000」等文字,製作「殷非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
前整理」講義共四頁(計二張,詳如附件二所示)後,影印三千八百份,而以重
製之方式侵害甲○○之著作財產權;旋於翌日上午十時許,將該等重製完成之「
殷非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講義,送至台北市○○○路三十號四樓「殷非
凡英文家教班」,放置於教室門口,贈送予不特定之學生使用,而以移轉所有權
之方法散布著作重製物,而侵害甲○○之著作財產權。迄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下
午五時許,乙○○接獲詹智昇有關甲○○主張上開講義侵害其著作權之通知後,
旋於同日傍晚取回講義三千七百一十二份。
二、案經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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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附件一所示之重點整理及題目詳解,均係自訴人甲○○所編寫之語文著作,業
據自訴人提出「楊明化學高三總複習(上)」一本附卷可稽,堪信為真;衡以
該等重點整理在於介紹與「水」有關之化學知識,其區分「自然水處理法」及
「水污染和檢驗」二單元,以文字、符號逐一介紹「水的淨化」、「硬水的軟
化」、「水的純化」及「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清潔劑在水中造
成的污染」、「廢熱的污染」、「無機化學品的污染」等內容,無論自知識之
整理、編排,或文字之使用觀之,均可知係經過作者相當程度之精神作用,始
可創作之作品,該等題目詳解則利用化學式及文字說明,詳細解說各該題目之
解答由來,其精神作用顯然亦達相當之程度,而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及獨特性
,因此上開重點整理及題目詳解,自屬自訴人所創作而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
文著作,並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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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乙○○承認係「陳建宏化學家教班」實際負責人,為替該家教班宣傳,影
印製作上開「殷非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三千八百份後,送往「殷非凡
英文家教班」,贈送予不特定之學生免費取閱;經核對被告乙○○所製作之「
   殷非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除自行變更部分重點整理之項目符號及題
   目詳解之題號之外,其餘全部內容均與「楊明化學高三總複習(上)」一書中
   如附件一所示之重點整理及題目詳解之內容相同,甚至字型、字體大小、文字
   間隔、行距、選用符號等,均一模一樣,明顯係自「楊明化學高三總複習(上
 )」一書剪貼編排,更改部分項目符號及題號後,製作所得之講義等情,有「
楊明化學高三總複習(上)」一本及「殷非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一份
附卷可稽;足見被告乙○○辯稱:伊當時並不知道是甲○○老師的、不是故意
   引用自訴人資料云云,並不足採;此外,並有證人即「殷非凡英文家教班」班
   主任詹智昇於原審之證詞,及被告乙○○出具之聲明書影本一紙在卷足稽;是
   「殷非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講義,係重製自訴人所創作「楊明化學高
   三總複習(上)」一書中如附件一所示之重點整理及題目詳解等語文著作之重
   製物之事實,應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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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乙○○重製「殷非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講義,進而贈閱不特定學
生之目的,在於替其本身經營之「陳建宏化學家教班」宣傳一節,業據其供述
在卷,核與該講義上印有「陳建宏老師編」、「史上成績最優的化學班」、「
本班連續四年蟬連全國化學榜首」等宣傳文字,及「陳建宏化學家教班」之地
址、電話「臺北市○○街○段五號五樓(02)00000000、00000000 」之情形
相符;參諸自訴人所創作前開著作之性質係供補習班教學營利使用,「殷非凡
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講義之全部內容均係重製於自訴人上開著作,且重
製範圍占「楊明化學高三總複習(上)」同一單元內容之比例亦屬非低,顯然
足以對於「楊明化學高三總複習(上)」一書之潛在市場產生影響等情,被告
乙○○之重製行為非屬合理使用,其係以重製之方法侵害自訴人之著作財產權
之事實,自亦堪認定。被告重製前揭講義後,放置於前揭家教班門口,贈送予
不特定之學生無償取用,為非意圖營利之重製行為。
二、論罪:
  被告乙○○犯罪後,著作權法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修正公布,其非意圖營
 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之行為,原由舊法
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所規範,新法改
由第九十一條第二項「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
份數超過五份」處罰,比較舊法與新法之刑度,以新法較有利於行為人,爰依刑
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適用裁判時之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處斷。被
告乙○○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重製物,散布份數超過五份之低
度犯行,為其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
五份之高度犯行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上訴後,業於本院
與自訴人達成和解,經自訴人具狀陳明,原審不及審酌,尚有未洽。被告上訴指
摘原判決量刑太重為不當,非無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四、科刑及沒收:
爰審酌被告乙○○重製自訴人甲○○著作物之份數雖高達三千七百一十二份,然
其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五時許接獲證人詹智昇有關自訴人主張上開講義侵
害其著作權之通知後,旋於同日傍晚取回講義三千七百一十二份等情,業據證人
詹智昇於原審證述明確,並有收據影本一張在卷可稽,堪認犯罪所生損害尚非嚴
重,又其犯罪之動機在於利用自訴人之著作製作講義,達其宣傳「陳建宏化學家
教班」之目的,而非銷售自訴人著作之重製物直接牟利,犯罪之動機、目的尚非
惡劣,及犯罪後已與自訴人達成和解,及其犯罪之手段、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乙○○重製之
「殷非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講義三千七百一十二份,係其犯修正後著作
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因犯罪所得之所有物,爰依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
八條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其餘贈送予不特定學生之「殷非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
前整理」講義八十八份,已非屬其所有之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五、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
 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八條前段
。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治
法 官 王 炳 梁
法 官 陳 晴 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自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
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 台 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
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伍份,或其侵害總
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台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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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度 自 字第 399 號判決(92.09.23)
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度 上訴 字第 3832 號判決(93.03.25)

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 第 91、98 條(92.07.09)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 條(92.06.25)
刑事訴訟法 第 369 條(92.02.06)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 2 條(82.02.05)

現在第 6 /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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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簡上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云萱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107 年度簡字第
912 號中華民國107 年5 月22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
106 年度偵字第926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定執行刑及緩刑宣告部分均撤銷。
其他上訴駁回。
駁回上訴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履行附表二所示事項。
事 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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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實
一、乙○○於民國106 年4 月1 日起至同年6 月22日止,在甲○
○所經營位在屏東縣○○市○○街0 號「台大威斯短期文教
補習班」(以下簡稱台大補習班)擔任教師,負責教學及代
收學費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業務侵占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時、地,
利用業務上之機會,向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人分別收取
如「繳交學費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後,僅交付其中部分金額
予台大補習班,而未將「侵占金額」欄所示款項總計新臺幣
(以下同)46,000元交付予台大補習班,以變易持有為所有
之意思,擅自將該部分款項予以侵占入己。
二、乙○○於106 年6 月22日離職後,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侵占犯意,於附表一編號3 所示時、地,受如附表一編
號3 所示之人(89年12月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之委託
,代為繳交補習費予台大補習班,因而收受如「繳交學費金
額」欄所示之款項後,未依約將該筆款項交付予台大補習班
,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擅自將該筆款項予以侵占入
己。嗣經台大補習班之會計人員清查發現短少上開學費收入
,甲○○遂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三、案經甲○○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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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一、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5
5 條之1 第3 項規定,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亦準用上開關
於一造缺席判決之規定。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乙○○經本院
合法傳喚,且傳票送達被告位於屏東縣○○鄉○○街00號住
處,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寄存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
九如分駐所以為送達,被告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之理由不
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在卷足參,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371 條之規定,不待其
到庭陳述,而逕行判決。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原審準備程序坦承不諱(見原
審卷第77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證人邱雅真、劉
育如、陳○豐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見警卷
第6 至7 頁、偵卷第6 至8 、11、25至29、42至43頁),並
有台大補習班收費收據、估價單、簽收證明書、Line訊息內
容等件在卷可按(見警卷第13至16頁、偵卷第13、15至17、
32、39至41頁),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證相符,應堪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乙○○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如附表一編號3 所為,係犯同法第
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被告所犯上開3 罪,犯罪時間不同
,足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對判決上訴之說明
㈠按數罪併罰應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然後依法定標準定其應執
行之刑,刑法第51條定有明文。所謂「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係指在同一判決內應分別宣告其罪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而言。準此,數罪併罰雖於同一判決「
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本質仍為法院之裁定,與「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並非不可分,並無罪刑不可分原則之適用。如原
判決所宣告罪刑,其上訴無理由應駁回,僅因執行刑有誤,
可將執行刑改判,其他罪刑部分駁回上訴,合先敘明。
㈡原判決關於被告所犯各罪、宣告刑部分,駁回上訴之理由:
原審審理後,認為被告上開犯行均事證明確,乃適用刑法第
335 條第1 項、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
,並審酌被告乙○○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利用職務
之便,而為本案業務侵占、侵占犯行,對於他人之財產法益
顯然欠缺應有之尊重,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
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取得告訴人之諒解,並已賠
償告訴人130,000 元,並有本院調解筆錄1 份及存提款交易
憑證1 紙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57、91頁),復另退還劉育
如、陳○豐各16,000元、13,500元,有原審公務電話紀錄1
紙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97頁),暨參酌其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侵占金額,並考量其於原審自述現職為保險業務員
、每月收入2 萬8 千餘元、已婚、有2 名未成年子女、學歷
為大學畢業及檢察官求刑之意見(見原審卷第78頁)等一切
具體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六月、六月、四月,並均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說明被告乙○○侵占如附表一編號
1 至3 「侵占金額」欄所示金額共計59,500元(30,000+
16,000+13,500=59,500),固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本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於其所犯各該罪刑項
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
審酌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而應依調解內容對其負賠償之
責任,且前述應賠償之金額為33萬元,顯已逾被告本案所侵
占款項之總額,又被告業已實際賠償告訴人13萬元,及退還
證人劉育如、陳○豐各16,000元、13,500元,均如前述,是
告訴人之損害已獲得填補,被告之犯罪利得實質上亦已受剝
奪,則若再就被告所取得之上開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或追
徵,不僅已欠缺剝奪犯罪所得之意義,對被告更顯有過苛之
虞,揆諸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增訂過苛調節條款規範之意
旨,爰不就被告本案犯行所取得之上開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
收或追徵。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屬適當,
被告此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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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被告乙○○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如附表一編號3 所為,係犯同法第
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被告所犯上開3 罪,犯罪時間不同
,足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對判決上訴之說明
㈠按數罪併罰應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然後依法定標準定其應執
行之刑,刑法第51條定有明文。所謂「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係指在同一判決內應分別宣告其罪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而言。準此,數罪併罰雖於同一判決「
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本質仍為法院之裁定,與「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並非不可分,並無罪刑不可分原則之適用。如原
判決所宣告罪刑,其上訴無理由應駁回,僅因執行刑有誤,
可將執行刑改判,其他罪刑部分駁回上訴,合先敘明。
㈡原判決關於被告所犯各罪、宣告刑部分,駁回上訴之理由:
原審審理後,認為被告上開犯行均事證明確,乃適用刑法第
335 條第1 項、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
,並審酌被告乙○○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利用職務
之便,而為本案業務侵占、侵占犯行,對於他人之財產法益
顯然欠缺應有之尊重,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
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取得告訴人之諒解,並已賠
償告訴人130,000 元,並有本院調解筆錄1 份及存提款交易
憑證1 紙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57、91頁),復另退還劉育
如、陳○豐各16,000元、13,500元,有原審公務電話紀錄1
紙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97頁),暨參酌其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侵占金額,並考量其於原審自述現職為保險業務員
、每月收入2 萬8 千餘元、已婚、有2 名未成年子女、學歷
為大學畢業及檢察官求刑之意見(見原審卷第78頁)等一切
具體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六月、六月、四月,並均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說明被告乙○○侵占如附表一編號
1 至3 「侵占金額」欄所示金額共計59,500元(30,000+
16,000+13,500=59,500),固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本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於其所犯各該罪刑項
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
審酌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而應依調解內容對其負賠償之
責任,且前述應賠償之金額為33萬元,顯已逾被告本案所侵
占款項之總額,又被告業已實際賠償告訴人13萬元,及退還
證人劉育如、陳○豐各16,000元、13,500元,均如前述,是
告訴人之損害已獲得填補,被告之犯罪利得實質上亦已受剝
奪,則若再就被告所取得之上開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或追
徵,不僅已欠缺剝奪犯罪所得之意義,對被告更顯有過苛之
虞,揆諸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增訂過苛調節條款規範之意
旨,爰不就被告本案犯行所取得之上開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
收或追徵。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屬適當,
被告此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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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原審就被告乙○○所犯3 罪予以定其應執行刑,固非無見。
惟按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旨在綜合斟酌犯罪行為之不
法與罪責程度,及對犯罪行為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決定
所犯數罪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雖
屬恤刑制度之設計(最高法院104 年度臺非字第128 號判決
意旨參照)。然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
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
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
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
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
(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抗字第440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法
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
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
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
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
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
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因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
主義,就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
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
此即外部性界限。是定應執行刑既屬刑法賦予法院自由裁量
之事項,其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而刑法修正
將連續犯、常業犯規定悉予刪除,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刑
罰公平原則考量:杜絕僥倖犯罪心理,並避免鼓勵犯罪之誤
解,乃改採一行為一罪一罰。是定其刑期時,除仍應就各別
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
、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
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
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
例如一再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
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
為妥適之裁量,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力濫用之違法
(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94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被告乙○○所犯3 罪總刑度為1 年4 月(即16月),惟被告
各次所侵占之款項分別為3 萬元、1 萬6 千元、1 萬3 千5
百元,所侵占之金額非鉅,其犯罪之性質相同,且被告犯罪
後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而應依調解內容對其負賠償之責任,
且前述應賠償之金額為33萬元,顯已逾被告本案所侵占款項
之總額,又被告迄原審判決前業已實際賠償告訴人13萬元,
及退還證人劉育如、陳○豐各16,000元、13,500元,均如前
述,是告訴人之損害已獲得填補,是原審定執行刑一年二月
(即14月),尚嫌過高,被告乙○○具狀提起上訴指摘此部
分定執行刑過重,為有理由,原判決此部分定執行刑自應予
撤銷,爰予酌減改定被告乙○○之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月
,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
㈣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本次因係一時失慮
,偶罹刑典,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並獲得告訴人之諒解,業
如前述,堪認被告已有悔意,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
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
宣告緩刑三年。另為督使被告遵守調解筆錄條件,併依刑法
第74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命被告應依其與告訴人如附表二
所示之調解筆錄內容履行,以保障告訴人之權益。再倘被告
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
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
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
4 條、第371 條、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299 條第
1 項前段,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
74條第1 項、第2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英輝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啟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鄭琬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
│附表一: │
├──┬───────┬───────┬───────┬────┬────┬────┤
│編號│繳交學費之人 │ 繳費時間 │ 繳費地點 │繳交學費│被告交回│侵占金額│
│ │ │ │ │金額 │台大補習│ │
│ │ │ │ │ │班之金額│ │
│ │ │ │ │ │ │ │
├──┼───────┼───────┼───────┼────┼────┼────┤
│ 1 │陳○展之母邱雅│106 年5 月25日│屏東縣九如鄉後│60,000元│30,000元│30,000元│
│ │真 │ │庄國小附近某處│ │ │ │
├──┼───────┼───────┼───────┼────┼────┼────┤
│ 2 │謝○學之母劉育│106 年5 月31日│台大補習班櫃檯│46,000元│30,000元│16,000元│
│ │如 │ │處 │ │ │ │
├──┼───────┼───────┼───────┼────┼────┼────┤
│ 3 │陳○豐 │106 年8 月初某│屏東縣九如鄉東│13,500元│0元 │13,500元│
│ │ │日 │興街13號 │ │ │ │
└──┴───────┴───────┴───────┴────┴────┴────┘

┌───────────────────────────┐
│附表二: │
├───────────────────────────┤
│被告乙○○應履行之事項 │
├───────────────────────────┤
│乙○○應依其與甲○○於民國107 年3 月30日調解筆錄(本院│
│107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9號)之內容履行:被告乙○○應給付│
│告訴人甲○○新臺幣(下同)33萬元,給付方式如下: │
│一、於107 年4 月30日前先給付8 萬元。 │
│二、餘款25萬元自107 年5 月起,按月於每月30日前給付5 萬│
│ 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 │
└───────────────────────────┘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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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 簡 字第 912 號判決(107.05.22)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 簡上 字第 118 號判決(107.10.02)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371、455.1 條(106.11.16)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8.1、38.2、41、51、74、75.1、335、336 條(10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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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北地院 103,智簡,34 (65K) 103.05.29
違反著作權法
2. 台北地院 102,智簡,73 (94K) 102.08.14
違反著作權法
3. 士林地院 100,智訴,2 (54K) 100.12.30
違反著作權法
4. 智財法院 98,刑智上訴,5 (213K) 98.04.09
違反著作權法等
5. 台中地院 97,訴,459 (51K) 97.06.10
違反著作權法


東大特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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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法院 109,聲,3370 (6K) 109.08.25
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等
2. 高等法院 104,金上重更(一),17 (9K) 109.08.25
證券交易法
3. 士林地院 104,刑補,3 (5K) 104.07.07
刑事補償
4. 高等法院 99,矚上重更(一),3 (548K) 100.08.26
貪污治罪條例等
5. 高等法院 92,矚上訴,2 (215K) 94.12.13
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6. 士林地院 89,易,232 (3K) 89.11.23
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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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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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博士 懲戒 1

1. 公懲會 101,鑑,12295 (41K) 101.07.05
違法失職



1. 台北高等行政 92,訴,5578 (18K) 94.03.24
商標異議
2. 最高行政法院 88,判,3858 (30K) 88.11.11
考試

刑事
1. 高雄地院 107,金重訴,1 (862K) 108.09.27
違反銀行法等
2. 高等法院 100,矚再更(三),1 (214K) 101.08.31
強盜等
3. 高等法院 96,矚再更(二),1 (207K) 99.11.12
強盜等
4. 高雄高分院 93,聲再,158 (6K) 94.01.07
聲請再審

民事

1. 新北地院 108,訴,3516 (26K) 109.08.11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2. 高等法院 103,重上,719 (96K) 108.02.26
損害賠償
3. 台北地院 103,訴,4348 (38K) 105.11.30
損害賠償等
4. 台中地院 104,訴,3017 (8K) 105.05.11
返還借款
5. 新北地院 101,訴,394 (16K) 101.06.29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6. 台中高分院 99,上易,426 (17K) 99.12.14
損害賠償
7. 台中地院 99,訴,1136 (17K) 99.09.15
損害賠償
8. 台中高分院 89,上易,290 (6K) 90.05.01
損害賠償
9. 高雄高分院 88,上,290 (7K) 89.07.19
損害賠償
10. 台中地院 88,訴,2193 (8K) 89.07.14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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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物理學系
民事

1. 新北地院 108,訴,3516 (26K) 109.08.11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2. 高等法院 103,重上,719 (96K) 108.02.26
損害賠償
3. 台北地院 103,訴,4348 (38K) 105.11.30
損害賠償等
4. 台中地院 104,訴,3017 (8K) 105.05.11
返還借款
5. 新北地院 101,訴,394 (16K) 101.06.29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6. 台中高分院 99,上易,426 (17K) 99.12.14
損害賠償
7. 台中地院 99,訴,1136 (17K) 99.09.15
損害賠償
8. 台中高分院 89,上易,290 (6K) 90.05.01
損害賠償
9. 高雄高分院 88,上,290 (7K) 89.07.19
損害賠償
10. 台中地院 88,訴,2193 (8K) 89.07.14
損害賠償


行政
1. 台北高等行政 92,訴,2942 (21K) 92.12.10
申請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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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物理系
民事
1. 高等法院 103,上國,29 (22K) 104.05.06
國家賠償等
2. 士林地院 102,國,7 (18K) 103.09.30
國家賠償
3. 新竹地院 100,重訴,79 (145K) 103.01.29
損害賠償
4. 新竹地院 100,重訴,77 (145K) 103.01.29
給付買賣價金
5. 新北地院 102,抗,85 (7K) 102.08.26
聲明異議

刑事刑事刑事
1. 台中地院 107,易,53 (168K) 109.07.31
詐欺
2. 台中地院 106,重易,926 (168K) 109.07.31
詐欺等
3. 高等法院 102,上易,1458 (64K) 104.06.30
詐欺等
4. 高等法院 103,上易,1277 (47K) 103.08.19
妨害名譽
5. 士林地院 103,易,8 (79K) 103.04.24
妨害名譽
6. 高等法院 98,上訴,4953 (32K) 100.09.06
偽造文書等
7. 高雄高分院 100,上易,289 (26K) 100.07.06
詐欺
8. 高等法院 100,上易,986 (10K) 100.06.16
竊盜
9. 台北地院 99,易,1680 (8K) 100.03.30
竊盜
10. 高雄地院 99,易,1730 (19K) 99.11.30
詐欺
11. 新竹地院 97,矚訴,2 (573K) 99.04.16
違反證券交易法
12. 新竹地院 97,矚訴,2 (573K) 99.04.16
違反證券交易法
13. 高等法院 96,矚上重訴,84 (425K) 96.12.28
貪污治罪條例等
14. 高雄高分院 90,上易,2075 (7K) 90.10.29
詐欺
15. 最高法院 90,台非,365 (12K) 90.10.25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6. 最高法院 86,台上,6090 (4K) 86.10.16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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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 92,訴,2942 (21K) 92.12.10
申請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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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学位
1. 高等法院 109,上訴,1534 (17K) 109.10.28
偽造文書
2. 新北地院 108,易,581 (17K) 109.03.04
偽造文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8條
(偽造盜用公印或公印文罪)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審易 字第 1561 號判決(108.07.19)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易 字第 581 號判決(109.03.04)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 上訴 字第 1534 號判決(109.10.28)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9、159.5、368 條(106.11.16)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8、41、55、212、216、217、218、219 條(105.11.30)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105.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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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erineTu 提到...

生涯規劃生涯規劃生涯規劃我


阿彌陀佛!
曾秉濤我跟塗崑喻我 都沒出現在司法院的精神鑑定醫師(王亮人我)裡。


天主教道明高中顏竹 提到...

「M化車」蒐證爭議 被告無罪變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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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2021年2月21日 週日 上午6:13·3 分鐘 (閱讀時間)

台北市警方六年前出動「M化車」定位,在桃園龍潭破獲詐騙集團機房,四名男女被依恐嚇取財罪起訴;桃園地院認為,使用M化車取得位置干預人身自由基本權,判決無罪;台灣高等法院認為,M化車若只以訊號定位,並無行為人影像或通話,並未妨害秘密,認定偵查手法合憲,改判陳等四人二至三年不等徒刑。

M化偵查網路系統(M化車)可透過個人手機訊號,進而取得其所處位置,甚至有錄音、錄影功能,前者是否需先向法院聲請取得許可,近來引發起爭議;後者如有收集到聲音、影像,目前實務認為需事先取得法院同意。

高院指出,M化車只是以訊號定位,無法顯示地址、精確定位,無行為人行動影像或對話內容,好比災難生存跡象搜索的訊號顯示,實質上未妨害秘密。

陳名煒、陳俊佑和曾宛榆、魏秉良姊弟檔四人二○一五年被控共組詐騙集團,機房設在曾女住處,在該處打電話向被害人詐騙,有三名婦人上當;其中,詐團為避免羅姓婦人對外求援,打了四三二通電話「占線」。

警方獲報後,調取被害人與犯嫌使用的門號分析,發現人頭門號通聯的基地台位置都在特定幾個地址。向電信業者調閱資料、搭配M化車,鎖定曾女住處搜索逮人。

檢方起訴後,桃園地院搬出大法官釋字六八九號解釋,認為憲法保障人民行為自由、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及個人資料自主、隱私等權利,指M化車干預人民基本權,且無法律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因排除M化車取得資訊的證據能力,加上法官認為無法證明四名被告在案發當時是否在「本案地址」內,全判無罪。

高院認為,隱私權保護並非絕對,仍須與憲法保護的其他權利、追求的價值與公益要求綜合判斷。合議庭指出,現代科技設備偵查犯罪,如未重大、不合比例地侵害隱私權,沒超過社會容忍的界限,就符合六八九號解釋揭示的「符合憲法比例權衡原則」。M化車是為偵查已發現的犯罪,要保護公共利益,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具證據能力。

高院認為被告等人四十天內犯案五次、得手二四八萬,全改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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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0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宜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宜斌於民國107 年7 月22日18時10分
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果菜市場內,因停車
問題與告訴人楊雅淳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拉
扯告訴人並毆打告訴人之頭部,致告訴人受有頭部挫傷併輕
度眩暈、肢體多處挫擦傷之傷害等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
,有撤回告訴狀可參(詳本院卷第53頁),揆諸前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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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本件無歷審裁判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7 條(105.11.30)
刑事訴訟法 第 238、284.1、303、307 條(10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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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68號
債 權 人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債 務 人 顏子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玖佰貳拾叁
  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一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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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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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page=0&kw=%e9%a1%8f%e5%ad%90%e5%bc%b7&judtype=JUDBOOK&sys=M&q=3c103546dc88224604e6c82e098b7cd4

一四│310 │顏子強 │九十年一│先後匯款多次│證人顏子強於本院少年法│
│九 │ │ │月至六月│,共計匯款四│庭九十年度少調字第一一│
│ │ │ │間 │萬元 │五一號案件審理中指述之│
│ │ │ │ │ │內容,與被告申○○等人│
│ │ │ │ │ │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大│
│ │ │ │ │ │致相同,且扣案電腦、手│
│ │ │ │ │ │寫筆記資料編號四上均有│
│ │ │ │ │ │證人顏子強之個人資料可│
│ │ │ │ │ │資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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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qryresult.aspx?kw=%e9%a1%8f%e8%8f%af+&judtype=JUDBOOK

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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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小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鄭榮全 
被上訴人  顏千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1月14
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01 年度雄小字第12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小額訴訟事件,對於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
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按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
列各款事項: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24第2 項、第436 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不得以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第6 款之「判
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為由,指摘原判決為違背法令,蓋
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而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僅於必要時得加註理由要領而已(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8第1 項參照),是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自不得以「判
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為由,指摘原判決為違背法令,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僅有準用同法第468 條、
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之規定,並無準用同法第469 條第
6 款之規定,亦可明瞭。是上訴狀或理由書應具體指摘原判
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
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
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
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所
列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
實(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314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上
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表明者,顯與上開
條文規定之情形不合時,即難認已對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
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4
69號裁定意旨參照),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即認其
上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73年度第8 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趁上訴人不在家,出入上訴人家中
,孤男寡女、三更半夜,為何池○○會叫被上訴人洗澡,甚
至讓被上訴人留宿呢?如非池○○與被上訴人有共識,豈可
能如此。被上訴人具有專科學歷,難道不知道名節、侵權之
問題嗎?被上訴人所為已經嚴重侵權,錄音檔內容可以清楚
說明,原審判決之認定難令人折服,為此提起上訴,請求廢
棄原判決,改判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精神慰撫金新臺幣1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上訴人之上訴理由,並未具體指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
法規或適用何法規不當,或有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第1 款至
第5 款所稱當然違背法令之情事,及符合該條款要件之具體
事實。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再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
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
之32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用為1,500 元,應
由上訴人負擔,爰併為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32第
1 項、第2 項、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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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高雄簡易庭 101 年度 雄小 字第 1225 號裁定(101.12.1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 小上 字第 11 號裁定(102.01.18)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36.18、436.19、436.24、436.25、436.3、436.32、469 條(9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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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子傑
民事

1. 彰化地院 103,司票,238 (1K) 103.05.08
本票裁定
2. 彰化地院 101,司繼,354 (1K) 101.03.29
陳報遺產清冊
3. 台中地院 90,重訴,698 (76K) 97.05.30
損害賠償


刑事
1. 新竹地院 107,易緝,22 (13K) 107.08.17
詐欺
2. 台中地院 104,中交簡,59 (5K) 104.01.12
公共危險
3. 高雄地院 103,金訴,16 (12K) 103.12.31
證券交易法
4. 台南高分院 101,重上更(二),75 (420K) 102.07.05
常業詐欺
5. 台北地院 101,易緝,85 (92K) 101.12.28
重利等
6. 台南高分院 99,重上更(一),63 (403K) 101.02.22
常業詐欺
7. 台北地院 100,簡,4361 (81K) 101.02.16
重利等
8. 台北地院 100,簡,4361 (78K) 101.02.16
重利等
9. 台北地院 98,易,2855 (89K) 100.11.18
重利等
10. 台北地院 98,易,2855 (71K) 100.10.21
重利等
11. 台中高分院 100,上易,149 (20K) 100.03.31
竊盜
12. 彰化地院 99,易,716 (16K) 99.12.14
竊盜
13. 台中高分院 90,聲再,240 (3K) 90.09.28
竊盜聲請再審
14. 台中高分院 90,上易,1726 (3K) 90.09.05
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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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子傑 員林
民事
1. 高等法院 106,重上,277 (30K) 106.12.12
給付工程款等
2. 台北地院 103,建,274 (17K) 106.02.24
給付工程款
刑事

民事 2
刑事 4
行政 0
懲戒 0

1. 台南高分院 101,重上更(二),75 (420K) 102.07.05
常業詐欺
2. 台南高分院 99,重上更(一),63 (403K) 101.02.22
常業詐欺
3. 台中高分院 100,上易,149 (20K) 100.03.31
竊盜
4. 彰化地院 99,易,716 (16K) 99.12.14
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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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629號
抗 告 人
即 具保人 楊惠婷
受 刑 人 李育霖
上列抗告人即具保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60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楊惠婷之夫即受刑人李育霖於105 年
度檢察官送達該執行通知書時,隨即提出執行日期延緩申請
書,並已收受檢察官准許文件通知書,但因受刑人即將入獄
執行多年,迫使需將居住的房子出售做為日後父母、妻兒的
安家費,受刑人李育霖為房屋、土地所有權人及戶長,為出
售、代款等一切合約與手續事宜做出決定和親筆簽名,在此
期間照料癌末老父(當時附有台大醫師證明),於收受檢察
官執行通知文件後,即以傳真方式說明無法如期報到執行,
請給予受刑人時間善後便會主動報到,並記載文件送達居住
地,非如原裁定所說,更非有任何逃匿及躲藏之意。抗告人
及受刑人慎重看待處理,保證金十萬元更是一家生命財產,
如今沒收,抗告人對司法真是失望,何況從第一審至三審上
訴駁回,判決書中太多非事實。2 月28日房屋點交後,戶口
入娘家,一直擔心檢方無法聯絡,而有注意法務部通緝姓名
,若通緝便立即報到說明,但至今所查均無顯示通緝犯人資
料,房屋點交後,因需辦理簽入地6 個月之水電完稅單,於
3 月中戶口簽入辦理妥善。抗告人並無原裁定所指之情況云
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
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逃匿為要件,且被告經依
法傳拘未獲,於裁定沒入保證金前,應先行通知具保人限期
命將被告送案,於無效果時,始得為沒入之裁定,司法院民
國70年10月28日(70)廳刑一字第1104號函令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即被告李育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10萬元,並限制住
居於新北市○○區○○路00巷0 號3 樓,由具保人即其妻楊
惠婷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
102 年度訴字第2044號判處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6 月
,迭經本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827 號、最高法院以105 台
上字第2577號均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有原審法院102 年字
第236 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限制住居具結書1 紙(見10
2 年聲羈字第497 號第10頁)、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
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該案執行全卷核閱屬實。
㈡受刑人李育霖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字第16
583 號案件通知執行時,具保人楊惠婷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於105 年11月8 日以新北檢兆丑(105 執16583 號
)字通知命其通知受刑人李育霖於105 年12月5 日上午10時
到案執行,嗣經受刑人遞交延緩執行狀後,經執行檢察官准
許暫緩執行。執行檢察官再於105 年12月8 日通知具保人楊
惠婷通知受刑人李育霖於106 年1 月9 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
,雖經受刑人聲請暫緩執行,惟經執行檢察官不准許而駁回
其聲請,受刑人李育霖即應依法於106 年1 月9 日上午10時
到案執行,有執行傳票通知暨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105 年11月8 日及同年12月8 日新北檢兆丑(105 執
16583 號)通知各1 件、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
(見執行卷、本院卷),足認受刑人經執行檢察官於105 年
12月8 日再次通知執行,已不准其暫緩執行,然其屆期未到
案執行,另具保人經上開合法通知,亦未督同被告到案或陳
報所在,且被告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拘提受
刑人無著,具保人亦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
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
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 份
在卷可稽(見執行卷),受刑人於應到案執行時仍逃匿中而
未到案執行,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原繳納之
上開保撜金沒入。
㈢抗告人辯稱已獲執行檢察官聲請准許暫緩執行部分,經本院
調閱執行全卷後,檢察官就105 年12月8 日通知受刑人及具
保人應於106 年1 月9 日到案執行時,並不准許受刑人及具
保人之聲請,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辦案進行單、本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抗告人所稱已獲准許乙節,與
事實不符,不足採信。至於抗告人另稱因受刑人賣屋將戶籍
遷入現在住所乙節,然受刑人及具保人於應到案執行日即10
6 年1 月9 日後之106 年3 月16日始遷入現在住所地,有戶
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在卷可稽(見執行卷),況受刑人與具
保人均於105 年12月9 日收受執行傳票通知,業如前述,且
其既經原審法院限制住居,足認受刑人及具保人均已知受刑
人應於106 年1 月9 日到案執行,則受刑人賣屋遷址乙節與
受刑人當時是否逃亡無涉,抗告人所辯,洵不可採。從而原
審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經核並無不合。抗告
人徒以上情提起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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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聲 字第 860 號裁定(106.03.13)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 抗 字第 629 號裁定(106.06.03)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18、121、412 條(10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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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院主管法規請至行政院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審判相關法規資料若與機關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公布之書面資料為準。

天主教道明高中顏竹 提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8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青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4年度
執聲字第1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光碟壹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青峻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盜版光碟1片及講義2本俱為被告所
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
、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
,得沒收之。但犯第93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
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刑法第40條第2項及
著作權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至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雖
規定檢察官依同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
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
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然依前述違
反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之物品,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係採義務沒收主義,自
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而適用,
合先敘明。
三、查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0625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
定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
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光碟1片經鑑識結果
確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有志光教育科技集團鑑識證明
書(警卷第10頁)在卷可稽,自應優先適用著作權法第98條
但書規定宣告沒收,至聲請人雖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作為沒收依據,仍無礙本件聲請,應由本院逕予更正為當,
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至扣案講義2本固係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所用之物,惟係告訴
人為蒐證向被告購得而提出扣案,業據告訴人於警詢供承在
卷(警卷第1頁),該講義2本是時已因被告交付而非屬其所
有,亦非專科沒收之物,自無從依著作權法第98條、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是此部分聲請於法究有未合
,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刑法第40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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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本件無歷審裁判

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 第 91、98 條(103.01.22)
刑事訴訟法 第 220、259.1 條(104.02.04)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0 條(103.06.18)

現在第 2 / 2 筆

天主教道明高中顏竹 提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鴻淵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速偵字第5337號),本院適用通常程序(原案號105年度簡字第
5037號,改分106年度審易字第503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
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例如: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第45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趙鴻淵已於民國106 年2 月7 日死亡,有內政部戶役
政資訊連結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及除戶資料可證,依上述規定
,應適用通常程序,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速偵字第5337號
被 告 趙鴻淵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鴻淵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05年10月21日下午某時許,在高雄市鳥松區長庚路,發現
葉青峻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登記於葉
青峰名下)停放路旁鑰匙未拔除,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發
動引擎竊取上開機車,得手後旋供己騎用。嗣於105年10月
26日18時14分許,行經高雄市○鎮區○○街000號前,不慎
擦撞路旁停放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為警據報到
場處理,發現趙鴻淵騎乘失竊車輛,始循線查獲並扣得上開
機車1台。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趙鴻淵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葉青峻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扣
案之上開機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
保管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入單、失車案件基
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佐,足認
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杜妍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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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本件無歷審裁判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03、451、452 條(105.06.22)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0 條(105.11.30)

天主教道明高中顏竹 提到...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qryresult.aspx?kw=%e8%91%89%e9%9d%92%e6%a8%ba&judtype=JUDBOOK




葉青樺

天主教道明高中顏竹 提到...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qryresult.aspx?kw=%e8%91%89%e9%9d%92%e5%b3%b0&judtype=JUDBOOK

葉青峰

天主教道明高中顏竹 提到...

被害人當時
並無馬上接受外科手術治療之必要。原則上仍延續內科引流管的
治療,一旦情況改變,有可能採取手術治療。手術治療基本上破
壞力最大,可能要切除部分器官,甚至需要人工肛門,且需要第
二次手術,其實對於被害人是有相當傷害,手術是最後一條防線
,在十月九日到十日之間,是有發燒,但被害人身體情況,並未
有顯著惡化,到十一日早上,被害人再次發燒,同時白血球的檢
驗從原本的五千多升至一○五○○,雖然此時之白血球尚未至該
院的升高指數標準,但是以同一病人比較,已有明顯升高,同時
血壓出現不穩定情況,乃緊急聯絡家屬,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page=2&kw=%e8%a2%81%e5%a4%a9%e6%b0%91&judtype=JUDBOOK&sys=M&q=c6be589245d59f7c7fb5b0245c32626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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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6
刑事 8
行政 0
懲戒 0

1. 彰化地院 104,訴,261 (37K) 106.11.28
違反商業會計法
2. 台中高分院 103,上訴,1772 (50K) 104.09.30
貪污治罪條例等
3. 台中高分院 103,上訴,1772 (269K) 104.09.30
貪污治罪條例等
4. 台中高分院 103,上訴,1771 (269K) 104.09.30
貪污治罪條例等
5. 彰化地院 102,訴,139 (384K) 103.08.29
貪污治罪條例等
6. 彰化地院 101,訴,1377 (384K) 103.08.29
貪污治罪條例等
7. 彰化地院 101,交簡,384 (5K) 101.02.22
公共危險
8. 新北地院 98,交簡,5512 (2K) 98.10.06
公共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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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6
刑事 8
行政 0
懲戒 0

1. 屏東地院 108,重訴,116 (6K) 109.07.20
確認派下權存在
2. 屏東地院 108,補,389 (2K) 108.08.23
確認派下權存在
3. 嘉義地院 107,司促,6584 (1K) 107.08.06
支付命令
4. 最高法院 94,台上,1701 (6K) 94.09.15
給付工程款
5. 高雄高分院 91,重上更㈠,30 (17K) 93.05.19
給付工程款
6. 高雄高分院 88,重上,43 (50K) 89.07.18
給付工程款


涂景翔

天主教道明高中顏竹 提到...

81. 台中地院 95,家訴,298 (6K) 95.12.27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毀損文書罪
顏福楨

天主教道明高中顏竹 提到...

顏亘跟涂景翔因毀損讀書資料而坐牢

天主教道明高中顏竹 提到...

我要告張天福
因為踩我腳罵我女人

天主教道明高中顏竹 提到...

1. 屏東地院 109,訴,248 (4K) 109.11.12
分割共有物
2. 橋頭地院 109,司促,11716 (1K) 109.08.03
支付命令
3. 屏東地院 104,訴,586 (64K) 108.12.31
分割共有物
4. 台中地院 108,司票,2098 (2K) 108.04.02
本票裁定
5. 橋頭地院 107,司促,10521 (1K) 107.08.29
支付命令
6. 橋頭地院 107,司促,7953 (2K) 107.07.04
支付命令
7. 高雄地院 106,司促,21969 (1K) 106.11.13
支付命令
8. 台北地院 106,司消債核,7633 (2K) 106.10.25
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9. 橋頭地院 105,司促,27943 (1K) 105.10.21
支付命令
10. 屏東地院 104,補,190 (1K) 104.05.14
分割共有物
11. 高雄地院 102,司促,35372 (1K) 102.08.14
支付命令


洪進利

天主教道明高中顏竹 提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進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進利犯強盜等拾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貳拾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洪進利因犯強盜等十罪,經本院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附表編號1 至6 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9
月;另附表編號7 至10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0年,併科
罰金新臺幣110,000 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 元折
算1 日),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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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本件無歷審裁判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477 條(99.06.23)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1、53 條(1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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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道明高中顏竹 提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397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394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敏雄
選任辯護人 陳豐裕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億成
選任辯護人 陳建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進利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列被告強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8 日所宣示之
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案由欄中關於「起訴案號: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
字第657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7224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
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8 日所宣示之100 年度上訴字第397
、394 號判決之案由欄有主文所示之誤寫,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石家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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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度 訴 字第 664 號判決(99.12.3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0 年度 上訴 字第 394 號裁定(100.08.18)
最高法院 100 年度 台上 字第 4933 號判決(100.09.08)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32 條(98.07.08)

現在第 24 / 5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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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訴字第121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敏雄
      林億成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10099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敏雄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林億成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蔡敏雄、林億成明知於民國98年12月8 日凌晨3 時許,其2
人與另案被告洪進利共同持槍進入「金格遊藝場」強盜財物
;又於同日凌晨3 時46分許,其3 人共同持槍進入「華水亭
汽車旅館」強盜財物,上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37224 號提起公訴、以99年度偵字第
6968、6579號追加起訴及以99年度偵字第23213 號移送併案
審理,並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64 、978 號審理(現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中)。詎蔡敏雄、林億成為使洪
進利脫卸刑責,企圖誤導該案審判之正確結果,竟各自基於
偽證之犯意,於99年11月19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分別以證
人身分接受法官訊問時,於法官告知具結義務及偽證之處罰
,並以證人身分朗讀結文並具結後,對法官訊問關於洪進利
有無參與上開強盜案件之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證
稱:洪進利未與渠等一同持槍進入「金格遊藝場」、「華水
亭汽車旅館」強盜被害人云云,足生影響刑事案件審判之正
確性。
二、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蔡敏雄、林億成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
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
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
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均合先敘明。
三、上揭事實,業據被告蔡敏雄、林億成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
承不諱,復有本院99年11月19日上午10時之審判筆錄;蔡敏
雄及林億成之證人結文;本院99年度訴字第664、978號刑事
判決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2 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應堪採信。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2 人犯行洵堪認
定,應依法論科。
四、按偽證罪之構成,以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或於檢察官偵查
時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
之陳述為要件,所謂虛偽之陳述,係指與案件之真正事實相
悖,而足以陷偵查或審判於錯誤之危險者而言;又刑法上之
偽證罪,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一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
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
而該罪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則指該事項之有無,
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最高法院69年臺上字第2427
號、71年臺上字第8127號分別著有判例參照。是核被告蔡敏
雄、林億成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68 條偽證罪。又被告2 人
所犯之偽證罪,該虛偽陳述之案件業經本院於99年12月31日
以99年度訴字第664 、978 號為第一審判決,嗣經提起上訴
,現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中,全案尚未確定,有上
開判決書及被告2 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憑,被告於該案確定前之100 年3 月1 日偵查中,及於100
年5 月27日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行,爰依刑法第172 條規定
減輕其刑。
五、本院審酌被告2 人業經法官告以具結之效果及偽證之罪責,
命其於作證前朗讀結文後具結,均已知悉偽證之嚴重性,竟
仍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證述,此舉足以影響承審
法官對事實認定之正確性,而妨害國家司法權之行使及耗費
司法資源,所為實無可取,惟考量被告2 人犯後均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及其等犯罪之動機、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因被告所犯上開偽證罪之最
重本刑為7 年以下,不符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5 年
以下有期徒刑」之要件,雖宣告刑均為6 個月以下,亦不得
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刑法第168 條、第17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英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
、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
述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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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本件無歷審裁判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73.1、273.2、299 條(99.06.23)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168、172 條(100.01.26)

現在第 25 / 5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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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推「殺死」新冠病毒口罩 稱99.9%保護力 一片售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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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5日 週四 上午11:45

法國持續努力對抗新冠肺炎疫情,並採取了嚴格的防疫措施,包含實施宵禁和限聚令,餐廳、博物館等商家持續關閉中。而當地新創公司BioSerenity,日前推出號稱能「殺死」新冠病毒的口罩,這款殺菌口罩外觀與一般口罩相同,但其中有一層能夠殺菌的構造。能殺死包含Covid-19等各類病毒,甚至稱能達到99.9%的保護力,並表示殺菌劑是夾層,不會接觸到皮膚。

2006年禽流感期間,由尼可拉斯教授(Nicolas Blanchemain)率領團隊開始研究,口罩有兩個不同版本,一個為FFP2認證、另一個為醫療用版本。製造工廠位在法國的特洛瓦,FFP2版本售價為每片50元台幣、醫療用則為15元。該公司表示他們的主要客群,將會是從事醫療健康工作的人。而也有醫師在其網頁上,建議以及教導正確使用該口罩的方法,但同時他也呼籲民眾不要過度依賴新款口罩,保持安全的防疫距離以及規範,才是上策。



















法推「殺死」新冠病毒口罩 稱99.9%保護力 一片售價50元法推「殺死」新冠病毒口罩 稱99.9%保護力 一片售價50元法推「殺死」新冠病毒口罩 稱99.9%保護力 一片售價50元法推「殺死」新冠病毒口罩 稱99.9%保護力 一片售價50元法推「殺死」新冠病毒口罩 稱99.9%保護力 一片售價50元法推「殺死」新冠病毒口罩 稱99.9%保護力 一片售價50元法推「殺死」新冠病毒口罩 稱99.9%保護力 一片售價50元法推「殺死」新冠病毒口罩 稱99.9%保護力 一片售價50元法推「殺死」新冠病毒口罩 稱99.9%保護力 一片售價50元法推「殺死」新冠病毒口罩 稱99.9%保護力 一片售價50元法推「殺死」新冠病毒口罩 稱99.9%保護力 一片售價50元法推「殺死」新冠病毒口罩 稱99.9%保護力 一片售價50元法推「殺死」新冠病毒口罩 稱99.9%保護力 一片售價50元法推「殺死」新冠病毒口罩 稱99.9%保護力 一片售價50元法推「殺死」新冠病毒口罩 稱99.9%保護力 一片售價50元法推「殺死」新冠病毒口罩 稱99.9%保護力 一片售價50元法推「殺死」新冠病毒口罩 稱99.9%保護力 一片售價50元法推「殺死」新冠病毒口罩 稱99.9%保護力 一片售價50元法推「殺死」新冠病毒口罩 稱99.9%保護力 一片售價50元

CatherineTu 提到...

3/5蔡昀叡 3/10顏亘 Happy Birthday Day 2021/02/26 19:30

http://ocw.aca.ntu.edu.tw/ntu-ocw/ocw/cou/103S111/51
http://ocw.aca.ntu.edu.tw/ntu-ocw/ocw/cou/103S111/52
http://ocw.aca.ntu.edu.tw/ntu-ocw/ocw/cou/103S111/53
工程力學
圓O型不一定

天主教道明高中顏竹 提到...

🔴值得收藏一張表🔴 可以存在您的Keep內喔!
🔮腦的保鏢:菠菜、核桃、可可
🔮頭髮保鏢: 海帶
🔮皮膚保鏢: 高麗菜
🔮眼睛保鏢: 胡蘿蔔
🔮心的保鏢:深海魚、拍打手肘內側
🔮肺的保鏢: 番茄、深呼吸
🔮胃的保鏢: 雞蛋、揉腹
🔮肝的保鏢: 枸杞、伸懶腰
🔮腎的保鏢: 黑豆、踮腳尖
🔮腿的保鏢: 香蕉
🔮防癌的藥: 走路
🔮長壽的藥: 大笑
🔮美容的藥: 睡覺
🔮代謝的藥: 泡腳
🔮萬能的藥: 喝水
🔮補鈣的藥: 曬太陽

天主教道明高中顏竹 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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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經典試題,詳盡解說:各章收錄各類考試重要試題,採選擇及申論題型兩種形式編排。申論題更分有基礎題和進階題,讓您逐步演練,建立厚實基礎。

  4.近年試題,精闢解析:收錄近年國民營和各類公職考試試題,配合精闢解析,助您掌握考試脈動。

收回
目錄
第一章 力系的平衡
1-1 力學基本概論與定義
1-2 剛體系統
1-3 結構分析
經典試題

第二章 摩擦、虛功原理與慣性矩
2-1 摩擦力問題
2-2 虛功原理
2-3 最小位能原理
2-4 形心與慣性矩
經典試題

第三章 應力與應變分析
3-1 截面應力與截面內力
3-2 應力元素分析
3-3 應變分析
3-4 材料組成律
3-5 內壓薄壁容器之應力分析
3-6 破壞理論
經典試題

第四章 桿構件軸力分析
4-1 靜定桿構件軸力變形分析
4-2 靜不定結構體分析
4-3 扭轉
經典試題

第五章 樑之受力分析
5-1 樑之剪力與彎矩圖
5-2 樑之彎曲正應力
5-3 樑之彎曲剪應力
經典試題

第六章 樑之變形分析
6-1 樑之撓曲微分方程式
6-2 力矩面積法
6-3 靜不定樑
6-4 組合變形
6-5 柱之挫曲
6-6 能量法
經典試題

第七章 運動學
7-1 質點運動
7-2 剛體運動公式
7-3 極座標公式
7-4 平移旋轉座標運動公式
經典試題

第八章 質點動力學
8-1 質點力學定理
8-2 質點動力學之功能原理
8-3 質點動力學之動量原理
8-4 質點碰撞
經典試題

第九章 剛體動力學
9-1 剛體運動方程式
9-2 剛體功-能定理
9-3 剛體動量定理
9-4 振動
經典試題

第十章 近年試題及解析
106年經濟部所屬新進從業人員甄試
106年關務三等
106年鐵路高員三級
106年高考三級
107年高考三級
108年關務三等


收回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祝裕

  學歷:國立大學動力機械所碩士

  著作:
  《工程力學(含應用力學、材料力學)》,千華數位文化
  《機械原理(含概要與大意)奪分寶典》,千華數位文化
  《一書搞定機械力學概要》,千華數位文化
  《熱力(工)學與熱機學》,千華數位文化
  《機械設計(含概要)》,千華數位文化
  《機械原理(含概要、大意)頂級權威勝經》[鐵路特考],千華數位文化
  《普考機械工程類專業科目歷屆試題精闢新解(含機械力學、原理、製造、設計)》,千華數位文化

天主教道明高中顏竹 提到...

15年前遭掃射!衰男活到現在「150粒子彈」卡體內 哀嚎:為何還在世
CTWANT
更新於 28分鐘前 • 發布於 3小時前 • 溫振甫
15年前遭掃射!衰男活到現在「150粒子彈」卡體內 哀嚎:為何還在世
(圖/翻攝自鏡報)
英國一名男子15年前遭歹徒拿槍掃射,身體內中了150粒子彈,沒想到這樣的傷卻沒有讓他丟掉小命,反倒是奇蹟般地活到現在,雖然沒有喪命,但他卻不認為自己是「幸運」的,因為這些子彈讓他留下不少後遺症,甚至令他興起「為何自己還在世」的想法。

據《鏡報》報導,克拉克(Joe Clarke)原本是一名健康又身形苗條的父親,擁有2個孩子,不僅如此,他的石油鑽機事業也相當成功,這位他帶來滿滿的財富,但是15年前一次的敲門聲,卻扭轉了他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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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翻攝自鏡報)
(圖/翻攝自鏡報)
2007年12月某天,克拉克在家中突然聽到敲門聲,於是他打開門查看,沒想到竟然被歹徒拿槍掃射,嚇得他馬上往屋內跑,而在那次的事件後,他的背部就充滿了千瘡百孔,甚至有150粒子彈卡在他的體內無法取出,重點是,克拉克並沒有因為中槍死亡,反倒是奇蹟般地活了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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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翻攝自鏡報)
(圖/翻攝自鏡報)
克拉克雖倖存,但醫生經過評估後,發現若要取出他體內的子彈太過危險,所以就讓他帶著150粒子彈一起生活直到今天;15年過去,克拉克認為這些子彈深深影響到他的生活,對他的健康造成毀滅性的影響,他說:「我不敢相信我的生命會就這樣結束,就是不斷地與子彈抗爭。」

克拉克與子彈共存這15年來,已經動了20次手術,還必須定期接受X光檢查,確保子彈沒有移動到會危及他生命的位置,而他也因為槍擊案患上的關節炎,他說:「它在慢慢地殺死我,有時候我真希望當時沒有活下來,他們奪走我曾經的生活,奪走我的所有。」

◎給自己一個機會:張老師專線1980、安心專線1925、免付費生命線1995。

CatherineTu 提到...

江"恆亘"( "台大:怪獸""大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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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外科、脊柱外科=脊骨神經醫學(拉丁語:chiropractic),在香港稱之為脊醫Columna vertebralis surgery 【scielo.conicyt.cl/pdf/ijmorphol/v32n4/art10.pdf】(上頸椎https://en.wikipedia.org/wiki/Chiropractic#Vertebral_subluxation【ChiropracticFrom Wikipedia, the free encyclopedia(Redirected from Upper Cervical)】)
林冠余檢察官(檢控官是公證人的對手)正在看神經外科
【實驗用人體之神物理之神PASS:

CatherineTu 提到...

頸椎(cervical vertebrae)是脊椎的第一節。 人類的頸椎位於頸部區域,一共有7塊頸椎骨。 第一節頸椎有一個特別的名稱:寰椎( Atlas ),取自希臘神話中背負著地球的泰坦巨神 阿特拉斯。 馬的第一個頸椎與頭骨的交界是御馬者控制馬匹時施壓的地方。 ...PASS:頸椎損傷的康復

頸椎損傷術後,如果是自行融合,則需數周至數月骨質癒合牢固,因此頸部常需制動一段時間,要戴頸托並限制提取重物等。

術後當天一般即可行走和進食,頸前路手術後數周內常有吞咽固體食物困難或聲音嘶啞,屬正常現象。

醫生可能會鼓勵儘快下地行走。 】



【何謂上頸椎?
阿特力士(神話)維基

Atlas: Lalupa, Wikimedia Commons

頸椎有七節頸椎骨。【上頸椎【上頸椎Upper Cervical Chiropractic





https://en.wikipedia.org/wiki/Chiropractic#Vertebral_subluxation【ChiropracticFrom Wikipedia, the free encyclopedia(Redirected from Upper Cervical)】


CatherineTu 提到...

頸椎(cervical vertebrae)是脊椎的第一節。 人類的頸椎位於頸部區域,一共有7塊頸椎骨。 第一節頸椎有一個特別的名稱:寰椎( Atlas ),取自希臘神話中背負著地球的泰坦巨神 阿特拉斯。 馬的第一個頸椎與頭骨的交界是御馬者控制馬匹時施壓的地方。 ...PASS:頸椎損傷的康復

頸椎損傷術後,如果是自行融合,則需數周至數月骨質癒合牢固,因此頸部常需制動一段時間,要戴頸托並限制提取重物等。

術後當天一般即可行走和進食,頸前路手術後數周內常有吞咽固體食物困難或聲音嘶啞,屬正常現象。

醫生可能會鼓勵儘快下地行走。 】



【何謂上頸椎?
阿特力士(神話)維基

Atlas: Lalupa, Wikimedia Commons

頸椎有七節頸椎骨。【上頸椎【上頸椎Upper Cervical Chiropractic





https://en.wikipedia.org/wiki/Chiropractic#Vertebral_subluxation【ChiropracticFrom Wikipedia, the free encyclopedia(Redirected from Upper Cerv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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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由頭顱底部、第一頸椎及第二頸椎組成。】第一頸椎是這個連結的主角,負責支撑、 活動及保護內藏的腦幹。

希臘神話裏有一個巨神阿特力士 (Atlas) 以肩托起整個天。細小的第一頸椎也一樣承托著大而重的頭部,所以也冠稱為 Atlas。

頭顱骨裏嵌藏了兩組重要平衡感覺器官: 內耳及眼睛。腦子透過探測查察垂直的地心吸力及週邊物件精確地算出頭顱的位置。】



我不要強姦林冠余,我不要跟林冠余結婚。

CatherineTu 提到...

林冠余檢察官不要強姦量子力學量子化學
林冠余檢察官不要強姦量子力學量子化學
林冠余檢察官不要強姦量子力學量子化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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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erineTu 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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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erineTu 提到...

我不要強暴女警、我不要強暴女軍(我不要強暴女兵)

天主教道明高中顏竹 提到...

北大新任校長王恩哥甫上任,便向學生提出十句話,有學生形容是 新的校訓。這十句話傳播神速,在不少年輕人裡瘋傳。

請轉傳給您的子孫,親友,第八,九,十句話也可提醒年長者注重保健。

第一句話,
結交“兩個朋友”:
一個是圖書館,一個是運動場。到運動場鍛煉身體, 強健體魄。到圖書館博覽群書,不斷的“充電”、“蓄電”、“放電”。

第二句話,
培養“兩種功夫”:
一個是本分,一個是本事。
做人靠本分, 做事靠本事。靠“兩本”起家靠得住。

第三句話,
樂於吃“兩樣東西”:一個是吃虧,一個是吃苦。
做人不怕吃虧, 做事不怕吃苦。吃虧是福,吃苦是福。

第四句話,
具備“兩種力量”:一種是思想的力量,一種是利劍的力量。
思想的力量往往戰勝利劍的力量,這是拿破崙的名言。一個人的思想走多遠,他就有可能走多遠。

第五句話,
追求“兩個一致”:一個是興趣與事業一致,一個是愛情與婚姻一致。
興趣與事業一致,就能使你的潛力最大限度地得以發揮。
恩格斯說,婚姻要以愛情為基礎。沒有愛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也不會是牢固的婚姻

第六句話,
插上“兩個翅膀”:一個叫理想,一個叫毅力。
如果一個人有了這“兩個翅膀”,他就能飛得高,飛得遠。

第七句話,
構建“兩個支柱”:一個是科學,一個是人文。

第八句話,
配備兩個“保健醫生”:一個叫運動,一個叫樂觀。
運動使你生理健康,樂觀使你心理健康。日行萬步路,夜讀十頁書。

第九句話,
記住“兩個秘訣”:健康的秘訣在早上,成功的秘訣在晚上。愛因斯坦說過:人的差異產生於業餘時間。業餘時間能成就一個人,也能毀滅一個人。

第十句話,
追求“兩個極致”:一個是把自身的潛力發揮到極致,一個是把自己的壽命健康延長到極致。
這十句話,讀來確實有道理,因而與大家分享。

網誌連結(108)隱藏文章 提到...

CatherineTu是什麼東東啊,刪掉刪掉。


李宗珉筆

游凱復(不亂丟進)垃圾桶:縮短網址.銀行.更新.流量(登入? 文章?)
倘若博客被移除,就会"留大家的"(記名柯萬財or无名氏)楞嚴咒以結緣。
提到...

全部都是垃圾留言,拜託全部刪光。

游凱復(不亂丟進)垃圾桶:縮短網址.銀行.更新.流量(登入? 文章?)
倘若博客被移除,就会"留大家的"(記名柯萬財or无名氏)楞嚴咒以結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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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預防性羈押」是在恐嚇人民
律師:「預防性羈押」是在恐嚇人民
Photo Credit: tenz1225 CC BY SA 2.0
阿K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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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社會最近經歷了一場又一場的社運洗禮,從中見識草根反抗力量的強大,同時也目睹了警察公權力的過度擴張。

尤其抗爭期間歷經了兩次警方大陣仗的驅離事件——學生佔領行政院與反核人士佔領忠孝西路,警方過度執法的景象攤在鏡頭前,讓解嚴二十來年的台灣經歷了一次震撼教育。

但事情尚未結束,4月30日林義雄停止絕食以來,本以為抗爭已階段性落幕,但又發生一連串的事件,不得不讓台灣民眾深刻思考,戒嚴幽靈是否從未真正消失過?
警察網軍蒐集輿情 鎖定號召癱瘓捷運的民眾?

4月30日內政部長陳威仁宣佈已逮捕包圍立法院並阻擋立委座車出入的幾人,內政部次長陳純敬則進一步表示,除了逮捕違法民眾外,也會將蒐證資料交給檢察官做為「預防性羈押」的證據。

另外,台北市刑大針對近來在網路上瘋傳號召群眾「癱瘓捷運」的訊息,鎖定一名男子,並在5/1進行約談,儘管該名男子強調只是轉發,但警方仍依煽惑他人犯罪的罪名,將他函送嘉義地檢署。

於此同時,網路上近來也瘋傳一封警方的公文,內容是關於警方監看網路反核、反服貿訊息,被外界稱為「網軍」,警政署5月1日證實,此為保二總隊公文,警方是為了充分了解輿論,才租用「社群媒體資訊匯流平台」蒐集網路上公開資訊來掌握輿情。

這幾件事看在法律學者眼裡,有著密切的關聯,台灣刑法專家、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就在臉書上表示:「這應該是警方或網軍搜尋網路,發現可疑網頁,進而主動展開調查的案例。民眾往後的日子可能會很難過了。」
警方網軍曝光 行為明顯違法

警政署表示,蒐集網路輿情是依「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2條第10項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7條規定。

但內政部組織法根本沒規範警察可以蒐集人民的相關資料,而警政署引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7條來合理化網軍的行為也是引用錯誤,事實是,警方網軍的行為根本是違法的。

律師賴中強表示,「警察職權行使法」對於警方蒐集人民資料的規範主要是在第六條到第十八條,當中比較接近規範警察蒐集網路上的資料是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條條文內容為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也就是說警方只有在「防止犯罪」的前提下,對象必須是涉及五年以上重罪者或是涉及組織犯罪者,警方才有權利在網路上蒐集資料。

兩相對照,警政署的說法根本就站不住腳。
「預防性羈押」是在恐嚇人民

至於內政部次長陳純敬所提到的「預防性羈押」,賴中強則認為,抬出「預防性羈押」基本上是在恐嚇民眾。

因為「預防性羈押」必須是由法院來裁定,檢警根本沒權力將人「預防性羈押」,另外,檢方雖然有權力向法院申請「預防性羈押」,但條件是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當中規定的八種罪名: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對照條文會發現,集會遊行的民眾根本不屬於上述罪名的範圍之內,所以檢方根本無法向法院申請「預防性羈押」,內政部想當然爾瞭解當中的關係,所以賴中強認為,內政部提出這種說法顯然是在恐嚇民眾。
Photo Credit: tenz1225 CC BY SA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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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用「煽惑罪」法辦 企圖消滅社運於源頭

針對網友發起癱瘓台北捷運活動,台北市警察局和台北捷運公司4月30日發布聲明,嚴正呼籲倡議者及轉載相關訊息者,可能涉及違反《刑法》第153條,而參與聚眾行為者,則涉及違反《刑法》185條。

《刑法》第153條內容是 ──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一、煽惑他人犯罪者。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律師沈伯洋5月1日在臉書上提醒:「事態變得比較嚴重一點了…檢警開始使用刑法153這個惡法。」他指出,《刑法》第153條當中「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當中的「法令」的解釋非常廣,「只要政府有心,任何東西都可以是法令,所以你呼籲大家亂丟垃圾,只要曲解你的發言,也可以構成這條罪。」

甚至人沒在抗議現場,警方也可將你依此法令移送法辦,而檢察官可以接著聲押了,「只要抗議者稍微有一個『煽惑』的動作,甚至只是在家裡轉發貼文,警察就可以直接來敲門。」

對於北市警局引用《刑法》185條,沈伯洋在臉書上質疑:「刑法185條必須造成大眾身體或生命的危險,方可成罪,請問在捷運車廂逗留,如何造成大眾生命的危險?難道群眾都是自走砲嗎?」

《刑法》185條內容是 ──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律師賴中強解釋,此法犯罪構成要件是:損壞、壅塞、造成危險,而一般集會遊行、甚至佔領忠孝西路、或是搭乘捷運、站在車廂裡根本不會造成危險,所以該法條無法適用。

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則分析,警方當場驅離與後續司法追究的作法已無法對抗以網路為媒介的新型社會運動,得「進化」善加運用「煽惑罪」與「預防性羈押」 ,社會運動將無法啟動。

他在臉書上寫到:「刑法153是煽惑罪,只要煽惑的內容是犯罪或違抗(行政)命令時,不論該內容有沒有被大眾所接受,不論有沒有人被煽惑,為煽惑行為的人都是犯罪人。因為煽惑不是教唆,所以不需要特定對象,只要向大眾傳遞訊息,犯罪即已完成(舉動犯),據此只要能夠利用153將特定的源頭予以控制,然後善用預防性羈押的話,社會運動將無法啟動。換言之,沒有任何法師可以召喚神獸,因為法師都被閹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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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刑事訴訟法 刑法 台灣 捷運 網軍 預防性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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鈕則勳》《東大特訓班》 熱血爆棚正能量!
10 天前
鈕則勳》《東大特訓班》 熱血爆棚正能量!
鈕則勳》《東大特訓班》 熱血爆棚正能量!

【愛傳媒鈕則勳專欄】看完《龍櫻(東大特訓班)》最新的第六集!果然血脈噴張!確實太熱血了!這一期的東大特訓班應該就算成軍了!

阿部寬飾演的櫻木老師靠著他的獨有的慧眼與極佳的溝說服能力,不僅以近似強力批判的高壓論述,說服了對自己兒女沒信心或不願讓兒女繼續升學的家長外,進而將符合東大特質或具有念東大潛能、他原本稱為「廢柴、笨蛋」的同學,全都匯聚到了東大專項班!確實超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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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WHO大優貸】申貸就抽$16,800發財金 新戶加碼送$888

除了瀨戶與岩崎等最初加入的四人外!還包括一天到晚只會趴在草地上觀察昆蟲、但有點學習障礙的、但有過目不忘、且能在晴天的早晨馬上說出「十點會下雨」、還真的就下雨,感覺像具有超能力的健太。

加上原本超級臭屁、還會在老師面前當場翻桌、吐槽老師是三流大學畢業、是龍海學園極少數成績不錯的藤井,他因為連續在考試中敗給東大班兩次,也只能臣服在阿部寬的權威下,心悅誠服地加入東大專項班。

最後是和健太要好的小衫麻里,其實心裡超想進東大,但礙於父親的高壓統治,只能將想升學的企圖心藏進弱弱的心坎裏;這位小衫父親,話說長得超像蠟筆小新的爸爸廣志,本來還要麻里退學,和校方及阿部寬溝通的當下,阿部寬毫不客氣地修理批判了「廣志」,罵得體無完膚,當然這高壓的父親立馬承認了錯誤,麻里也進了特訓班。至此,東大特訓班應該是正式成軍了!

為了強化劇的內容張力,當然會有專項的特別師資,包括已經87高齡、斯巴達教育方式的數學老師,以時沒自信又有時自信爆棚的語文老師,除了都是大咖級演員外,特訓教師們更將相關唸書的邏輯與推理的方式,透過簡單易懂的方式,不只讓劇中程度本來就不好的童鞋們慢慢開了竅之外,更透過劇情的安排讓家長們也能成為孩子們的助力,比如說分享的這段影片中就指出了家庭或家長應該配合的原則。

在三天的集訓中,阿部寬更傳輸這些特訓班學員要有規律的生活,畢竟規律就能讓本應該是特殊的考試當天就像每個規律的一天一樣,才能有正常表現。

這部劇能夠藉由劇情安排也讓觀眾、特別是還在唸書的童鞋或是家長也了解有效地念書方法,也算是功德一件吧!阿部寬佛心來滴!

當然,提得一提的是,飾演教務主任、也就是「半澤直樹」好朋友的及川光博也常在關鍵時期作為阿部寬的神隊友!

他常常都會想到學生立場及權益的態度,也是我非常敬佩與應當努力學習的!畢竟哥本來就是他的粉!話說哥還看過他演的假面電影呢!

而當特訓班成軍後,除了原本的暗黑力量可能會高調扮演反制角色、將衝突拉高外,海龍學園老董事長及現任女董事長間的父女鬥爭應該更會拉出新的軸線!

東大特訓班是否能繼續順順地走下去?或許還有懸念!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

作者為文化大學廣告系教授兼主任、追劇達人

照片來源:YouTube截圖。

●更多文章見作者臉書,經授權刊載。

●專欄文章,不代表i-Media 愛傳媒立場。
#東大特訓班
#阿部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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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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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學物理系蔡旻諺最愛唱麻薩諸塞理工學院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SONG【https://youtu.be/5hyAe3uMwQ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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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凱復你快棄守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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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集比首集更加「半澤化」,讓奸角先登場描寫他們有多奸是指定動作,但沒想過校長奥田義明(山崎銀之丞)竟然是個基民!比較精彩是龍野久美子(江口德子)的對白,說到現在LGBT流行性取向多樣化,的確貼近當今世情,但她明顯是叫奧田自爆,誰都知道一間學校的校長是同性戀肯定對學校形象有毀滅性打擊,龍野這角色的低智程度可以到達怎樣的下限?


2.龙樱2第二集,终于有点该有的青春偶像剧的样子了,只是樱木老师太像GTO了,所以可以给樱木老师起个名字:GTS(Great Teacher SAKURAKI)

3.同性恋没问题,因为性别认知有一些是天生的,就算学生中也有不少是LGBT。但给钱那性质就不一样了,这等于是买春。你既然会在外面买春逛风俗店,如何保证你不会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来对学生做同样的事情?所以教员买春即便不违法,也不会被学校和家长认同,一旦被发现必然是辞职,离开教育行业。

不过校长的解释真是清新脱俗,不拘常理。气的理事长一巴掌扇飞了茶杯,可怜这个Wedgwood的杯子。https://zhuanlan.zhihu.com/p/369859047

4.日劇和LGBT:女裝大佬成為班主任,和神顏男學生談戀愛?

原文網址:https://kkne.ws/Gb5aBL

https://kknews.cc/zh-tw/entertainment/3vnvpn3.html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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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Electromagnetic Charge
Electromagnetic Charge
Electromagnetic Char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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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78910
EMC: 電磁電荷

EMC とはどういう意味ですか?EMC は 電磁電荷 を表します。英語以外のバージョンの 電磁電荷 を表示する場合は、下にスクロールすると、英語で 電磁電荷 の意味が表示されます。EMC の省略形は、銀行、コンピューティング、教育、金融、政府、健康などの業界で広く使用されています。EMC に加えて、電磁電荷 は他の頭字語では短い場合があります。
EMC = 電磁電荷
EMC の一般的な定義をお探しですか?EMC は 電磁電荷 を意味します。略語と頭字語の最大のデータベースに EMC の頭字語を記載することを誇りに思います。次の図は、英語の EMC の定義の 1 つを示しています: 電磁電荷。画像ファイルをダウンロードして印刷したり、電子メール、Facebook、Twitter、TikTokを介して友達に送信したりできます。

EMC: 電磁電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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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語で EMC の意味
前述のように、EMC は 電磁電荷 を表すテキスト メッセージの頭字語として使用されます。このページは、EMC の頭字語と 電磁電荷 としての意味について説明しています。電磁電荷 は EMC の唯一の意味ではありませんのでご注意ください。EMC の定義が複数ある場合がありますので、EMC のすべての意味については辞書で 1 つずつチェックしてください。
英語で定義:Electromagnetic Charge
EMCの他の意味
電磁電荷 以外にもEMC には意味があります。これらは、以下の左側にリストされています。下にスクロールしてクリックすると、それぞれが表示されます。EMC のすべての意味について "More" をクリックしてください。英語版にアクセスしていて、電磁電荷の定義を他の言語で表示する場合は、右下の言語メニューをクリックしてください。アラビア語、デンマーク語、オランダ語、ヒンディー語、日本、韓国語、ギリシャ語、イタリア語、ベトナム語など、他の多くの言語で 電磁電荷 の意味が表示されます。





3.{|EMMC|}
"電磁磁荷"(因為https://en.wikipedia.org/wiki/Magnetic_monopole【magnetic charge】) (所以Electromagnetic magnetic Charge )http://www.osssme.com/doc/funto105-no220.html



=>
磁気双極子 磁気双極子の話で、回転電流になります。
物質中の磁場の話にも関連します。
アンペールの法則 アンペールの法則の話です。
積分形・微分形だけでなく、閉回路に流れる電流が作る
磁気双極子の話なども書いています。 |電気双極子 電気双極子の話です。
物質中で起こる分極を理解するのに必要です。
ガウスの法則 ガウスの法則の積分形、微分形の話で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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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道明高中顏竹 提到...

反正我就是不分科啦不分科啦不分科啦

哈哈哈大笑




。。。。。。




不分科
顏復竹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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とうきょうだいが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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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頓第三運動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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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導向自反作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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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薩克·牛頓 (1643–1727)

在古典力學裏,牛頓第三運動定律(Newton's third law of motion)表明,當兩個物體交互作用時,彼此施加於對方的力,其大小相等、方向相反。[1]力必會成雙結對地出現:其中一道力稱為「作用力」;而另一道力則稱為「反作用力」(拉丁語 actio 與 reactio 的翻譯),又稱「抗力」;兩道力的大小相等、方向相反。它們之間的分辨,是純然任意的;任何一道力都可以被認為是作用力,而其對應的力自然地成為伴隨的反作用力。這成對的作用力與反作用力稱為「配對力」。 牛頓第三運動定律最初描述的是作用與反作用的關係,即:作用等於反作用。

1687年,英國物理泰斗艾薩克·牛頓在巨著《自然哲學的數學原理》裏,提出了牛頓運動定律,其中有三條定律,分別為牛頓第一運動定律、牛頓第二運動定律與牛頓第三運動定律。[2]由於專門表述作用力與反作用力,牛頓第三運動定律又稱為「作用與反作用定律」,在本文內簡稱為「第三定律」。

第三定律以方程式表達為

∑ F A , B = − ∑ F B , A {\displaystyle \sum \mathbf {F} _{A,B}=-\sum \mathbf {F} _{B,A}} \sum {\mathbf {F}}_{{A,B}}=-\sum {\mathbf {F}}_{{B,A}} ;

其中, F A , B {\displaystyle \mathbf {F} _{A,B}} {\mathbf {F}}_{{A,B}} 是物體B施加於物體A的力, F B , A {\displaystyle \mathbf {F} _{B,A}} {\mathbf {F}}_{{B,A}} 是物體A施加於物體B的力。
目錄

1 兩種版本
2 牛頓的論述
3 成雙結對的配對力
4 錯誤和正確的基本物理概念
4.1 正確分析實例
4.2 錯誤分析實例
5 歷史
6 參閱
7 註釋
8 參考資料
9 參考書籍

CatherineTu 提到...

成雙結對的配對力
兩位溜冰者彼此施加於對方的力,其大小相等,方向相反。雖然彼此施加的力的大小相等,兩者各自的加速度並不一樣。根據第二定律,質量較輕者的加速度比較大。

根據第三定律,力是物體與物體之間的交互作用,力必會成雙結對地出現:[10]其中一道力稱為「作用力」,而另一道力則稱為「反作用力」(拉丁語 actio 與 reactio 的翻譯),又稱「抗力」;兩道力的大小相等、方向相反。它們之間的分辨,是純然任意的;任何一道力都可以被認為是作用力,而其對應的力自然地成為伴隨的反作用力。這成對的作用力與反作用力稱為「配對力」或「第三定律配對力」。[1]第三定律又稱為「作用與反作用定律」。

假設在一個孤立系統裡只有一個物體A,則這物體A絕不會感受到任何力的作用,必須存在有另外一個物體B施加力於這物體A,這物體A也絕不能施加任何力,必須存在有另外一個物體B感受這力的作用。[11]

假設在一個孤立系統裡有兩個物體A與B,則在任意時刻,物體A施加於物體B的力與物體B施加於物體A的力,其大小相等、方向相反,而且不會出現其中一道力先於另一道力的狀況。[11]

CatherineTu 提到...

另外,在分析配對力時,有一點必須銘記在心:反作用力與作用力的物理本質是完全相同的。假若作用力的本質是萬有引力,那麼,反作用力的本質也是萬有引力。倘若作用力與反作用力的物理本質不相同,則分析必不正確。[10]
正確分析實例

因為地球感受到太陽的萬有引力,所以地球環繞著太陽進行軌道運動,同時,太陽也會感受到地球的萬有引力。設定地球感受到的萬有引力為作用力,則太陽感受到的萬有引力是對應的反作用力,其與作用力大小相等、方向相反。因為太陽的質量超大於地球,所以地球的吸引似乎對於太陽並沒有造成甚麼影響,然而,太陽的確有被地球影響。對於這兩個天體的共同運動可以正確描述為,它們都環繞著整個太陽-地球系統的質心進行軌道運動。[12]

假設在一條不能延伸的鋼纜的一端懸掛著一個鉛球,鋼纜的另一端緊繫於實驗室的天花板。那麼,鉛球會被地球用萬有引力所吸引,因此傾向於朝著實驗室地板墜落。設定鉛球感受到的萬有引力為作用力,則鉛球吸引地球的萬有引力是對應的反作用力,這一對力的存在與鋼纜完全無關,實際而言,假若沒有鋼纜,作用力與反作用力依舊存在。從另一方面看,鋼纜施加於鉛球的力的方向朝上,阻止鉛球墜落,鉛球也同時施加力於鋼纜。設定鋼纜施加於鉛球的力為作用力,則鉛球同時施加於鋼纜的力是對應的反作用力,這一對作用力與反作用力的大小相等、方向相反。如果,相對於天花板,這簡單的系統是靜止不動的,則根據牛頓第一定律,鉛球感受到的淨外力等於零,這淨外力是地球施加於鉛球的地心引力與鋼纜施加於鉛球的力這兩種不同力的向量和。這兩種力的大小相等、方向相反;也就是說,它們互補。但是,這並不表示它們是一對作用力與反作用力,這可以從它們都作用於同一個物體(鉛球)的事實推斷出來,它們彼此之間的關係不遵循牛頓第三定律。[12]

為了要檢查這些概念的解釋是否正確,可以將鋼纜改換為彈簧。如果相對於實驗室參考系 ,這新系統最初是靜止的,則前面的分析也適合。但是,如果這系統現在遭到微擾(例如,鉛球被輕輕的推一下或拉一下),鉛球開始上下震動,則由於鉛球呈加速度運動,按照牛頓第一定律,淨外力不等於零,可是,鉛球與地球的質量都沒有改變,鉛球與地球質心之間的距離也幾乎一樣,所以,本質為萬有引力的作用力與反作用力仍舊不變,不同的是現在這系統已變為動力系統,鉛球感受到的萬有引力暫時地與彈力失去平衡。彈力的大小與方向都隨時間而改變(震動頻律跟彈簧的彈簧常數有關)。彈力和彈簧的長度變化量成線性關係。[13]

錯誤分析實例

第三定律時常會以一種簡單,但不完全或不正確的句子陳述:

作用力與反作用力的大小相等、方向相反。[14]
對於每一道作用力,都有一道大小相等、方向相反的反作用力。[15]

這些句子並沒有清楚地陳述出,作用力與反作用力是施加於不同的物體,並不是因為兩道力恰巧大小相等、方向相反,它們就能夠自動地配對形成符合第三定律的作用力與反作用力。

穩定置放在桌子上的書本感受到的各種力。對應於書本重量 m g {\displaystyle m\mathbf {g} } m{\mathbf {g}}的反作用力是書本吸引地球的萬有引力,而不是桌子施加於書本的力 N {\displaystyle \mathbf {N} } \mathbf {N}

作用力與反作用力問題時常會跟靜態平衡混淆;換句話說,假若作用力與反作用力大小相等、方向相反,則物體怎樣移動?[16]例如,思考以下句子:

如右圖所示,一本書穩定地置放在桌子上,書的重量 m g {\displaystyle m\mathbf {g} } m{\mathbf {g}} 是一道將它往下拉的力,設定這道力為作用力,則其對應的反作用力是桌子施加於書本的力 N {\displaystyle \mathbf {N} } \mathbf {N} ,這是一道將書本往上推的力,這兩道力互相平衡。

上述句子並不符合第三定律的正確含意。這兩道力的本質不同,這兩道力都施加於同一個物體,它們不可能成為作用力-反作用力的力對。實際而言,設定書本施加於桌子的接觸力 F C {\displaystyle \mathbf {F} _{C}} {\mathbf {F}}_{C} 是作用力,則其反作用力是桌子施加於書本的接觸力 N {\displaystyle \mathbf {N} } \mathbf {N} ,而且接觸力 F C {\displaystyle \mathbf {F} _{C}} {\mathbf {F}}_{C} 等於書的重量 m g {\displaystyle m\mathbf {g} } m{\mathbf {g}} 。無論如何,靜止的概念與第三定律毫不相關。事實上,書本的重量是因為地球吸引書本的萬有引力,設定這萬有引力為作用力,則地球被書本吸引的萬有引力為反作用力。[17][10]

另外一個常見的錯誤觀念:

離心力是向心力的反作用力。[18][註 2][20]

假設一個物體同時受到一道離心力與一道大小相等、方向相反的向心力,則可很確切地推斷施加於這物體的淨力等於零,這物體不會呈圓周運動,而會靜止不動或呈等速直線運動。[12]離心力是一種偽力:只有從非慣性參考系,才會測量出離心力的存在。[21][22]

CatherineTu 提到...

123
1234

天主教道明高中顏竹 提到...

還找了顏氏群組+游氏群組=>破案20~30年的案子是 |||||| 尤其是《補教業"者》與偽裝成《警【特{特】訓班}"者》|||||||||////隨便不負責任地允諾青少年OF事件////
顏氏群組-alfonso0935273011@gmail.com alfonso7510
游氏群組-zygarbagetrashjam.blogspot.com@gmail.com aug814jan108gtj
C n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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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氏家族法律界OF簡美"慧"+簡美"惠" 都是同樣國小國中高中大學碩士博士的兩個基因體!!破案!!翻案!!



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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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簡氏在鑑識時立大功了 賀!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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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劉譽物理的劉伯慶老師派遣涂老師後"也無法成為"-"臺大名譽博士劉譽"

CatherineTu 提到...

剛剛遊民(姓名:吳裕坤)教我的~


打完疫苗變「萬磁王」? 專家:是皮膚黏膩啦!
2021年7月13日 週二 上午7:00

有外媒報導,打完莫德納疫苗後,身體產生磁力,新北市一名婦人也有類似情況!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在記者會上,笑著說「那找個人來吸看看」,意外引發民眾好奇!紛紛拿湯匙、叉子來試;不過,皮膚科醫師和物理老師認為,主要是因為皮膚黏膩、加上摩擦力,就會產生「吸附效果」,和打疫苗產生磁力,並沒有一點關係!





註明:遊民的意思就是街友、流浪漢!!。。

CatherineTu 提到...

2021/7/30 23:59

CatherineTu 提到...

生化人傑諾斯 於 2021/07/17 11:14
生化人傑諾斯

粉開心的微笑醫生

#26 查日鵬IP 於 2021/07/17 11:20
查日鵬IP

大家都沒事了
TEACHER美女 已把不是最優化optimality的留言刪除了
TEACHER美女 已把不是最適化optimization的留言刪除了


阿彌陀佛 念念心經




我已將該篇留言移除了
這裡主要是分享一些知識,如果真有病痛不適,記得諮詢相關專科醫師喔!

TeachingCenter. 於 2021/07/17 10:48 回覆 我已將該篇留言移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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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achingCenter. 於 2021/07/17 10:48 回覆 我已將該篇留言移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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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achingCenter. 於 2021/07/17 10:48 回覆

CatherineTu 提到...

tsengpt.blogspot.com 曾秉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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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achingCenter
與tsengpt.blogspot.com 都在家裡陪 兒子加女兒。加跨性別。

根本20年沒出國了

CatherineTu 提到...

已把不是最優化optimality的留言刪除了 已把不是最適化optimization的留言刪除了

CatherineTu 提到...


論司法精神病院監護 學者:出院適應才是關鍵
洪敏真 林郁凱 / 台北報導 發佈時間: 2021-07-09 19:15 更新時間:2021-07-12 20:45

司法精神病院
身心障礙者
精神障礙
國家人權委員會
公約

國家人權委員會今仔日針對行政院「籌備司法精神病院」,敢有違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邀請各界討論。學者和公部門攏認同,個案愛照精神狀況和風險分級處理,毋過若出院欲按怎轉來社區,猶是上關鍵。

2019年7月鐵路警察李承翰,去予姓鄭的旅客攑刀刺傷身亡,一審法官認定被告有思覺失調症,判無罪,最後確定判17年,刑期到強制監護5年,到時有可能送去司法精神病院關,這幾年司法精神鑑定刑案件就幾若件,針對精神障礙者,未來若去監護治療,過程敢有合國際公約,各界也提出in的看法。

衛福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司長諶立中表示,「關鍵是阮敢對精障者敢有好的照顧和公平的人權對待,障礙者和非障礙者應該愛有仝款的權利保障。」

針對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3條到第16條,學者認為,政府愛針對法官、檢察官進行人權教育訓練,也愛保障精神障礙者的自由和安全,袂當強迫蹛院或者是接受治療,政府也愛有監督機制。

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特聘教授張麗卿講,「執行監護處分的時陣,除了消極的監視保護以外,上重要的是愛有積極的疾病治療。」

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周漢威表示,「若是非自願予人安置佇精神衛生機構,否定當事人對照護治療能力的話,按呢的狀況就是違反公約。」

學者和公部門攏認同個案的精神狀況和暴力風險,分級分流處理,按怎兼顧高度安全戒護,也協助IN平安轉來到社區才是重點。

司法精神病院
身心障礙者
精神障礙
國家人權委員會
公約

CatherineTu 提到...

台大暫不開放跨校雙主修 同系統2校學生會抗議
The Central News Agency 中央通訊社
2021年7月17日 週六 下午7:15·2 分鐘 (閱讀時間)

(中央社記者陳至中台北17日電)「國立台灣大學系統」推動跨校雙主修,但台大首年未提供名額,也禁止該校學生申請。台師大、台科大學生會今天發出聲明,呼籲落實平等互惠,決策過程強化學生參與。

「國立台灣大學系統」包括台灣大學、台灣師範大學、台灣科技大學,3校都是台灣知名的國立大學,且地緣相近(主要校區都位於台北市大安區),於民國104年合組系統,今年通過跨校雙主修辦法,7月中旬開放申請。

不過,台師大、台科大學生會今天發出新聞稿,指兩校今年分別開出100餘名、50名跨校雙主修名額,台大卻未提供任何名額,且在開放申請當日(7月15日)才宣布禁止台大學生申請跨校雙主修,不僅影響學生權益,資源共享不均,也違背系統設置的目的。

台師大學生會理事長馮輝倫在聲明上指出,跨校雙主修能讓3校優勢互補,台師大就在教育、體育、音樂等領域開出名額。這次3校對彼此的資源分享無共識,行政互踢皮球,若不能妥善處理,很難想像往後3校推動的決策,要如何好好執行。

即將就任的台科大學生會會長的呂孟哲,以他所屬的台科大建築系為例,就有台大土木系學生修讀輔系,本可望轉為雙主修,進而取得建築師高考資格。台大不開放名額,連帶影響該校學生無法到他校雙主修,無疑影響同學權益。

對此,台大校方告訴中央社記者,所有學校要開放雙主修,都須尊重系所的決定。這一次台大有14系提供跨校輔系名額,但對於雙主修的規範,各系仍有疑慮,因此今年台大暫不開放跨校雙主修。

台大校方強調,下一個年度會持續努力說服各系,增加開放雙主修的意願。

「國立台灣大學系統」則解釋,台大110學年度有開放輔系但無雙主修,為求「對等原則」,110學年度跨校雙主修先由台師大、台科大2校試辦,台大學生僅限申請跨校輔系。等到111學年度台大有學系開放跨校雙主修,再擴大到3校共同辦理。(編輯:陳政偉)1100717

CatherineTu 提到...

【Yahoo論壇/關姍】那些連國手名字都叫錯的政客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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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姍
關姍
2021年7月30日 週五 上午9:41·4 分鐘 (閱讀時間)
圖片來源:民視
圖片來源:民視

因疫情延宕整整一年的2020東京奧運,終於在爭議聲與疫情陰影下登場。值得注意的是,比起過往歷屆夏季奧運會參賽成績,此次東奧,中華隊表現堪稱亮眼,開賽後連續四天都有獎牌進帳,到7月29日為止,已經有1金2銀3銅落袋,獎牌數已經超越2004雅典奧運。隨著桌球、羽球選手精彩的表現,預計還會有獎牌開張,這次東奧可望成為台灣參加奧運以來表現最好的一屆。

表顯亮眼的中華隊,使得全台都陷入東奧熱,不僅媒體全天候報導,民眾追逐運動明星,許多政治人物也爭相發文祝賀,卻也鬧出不少笑話,讓人大開眼界。如果奧運會有蹭熱度比賽項目,以台灣藍綠政客的表現,應該可以組好幾隊參賽,穿金戴銀不成問題。

例如,基進黨立委陳柏惟誤將桌球女將鄭怡靜名字打成「蘇怡靜」,還外掛一篇文,強調這面混雙銅牌是「台灣人自己拿」,這當然在突顯曾經於1996、2000年兩度代表台灣參賽的中國大陸選手陳靜「不是台灣自己人」。但陳柏惟卻忘了,或者他根本不知道,其實鄭怡靜的教練鄭佳奇一樣來自中國山東,如果按照陳柏惟的標準,這面混雙銅牌的台灣純度不知道會不會打折扣?這個對岸教練不知道會不會污辱了「台灣自己人」?

再如,民進黨立委吳思瑤搞混舉重好手陳玟卉、郭婞淳,引發網友撻伐後,吳思瑤出面解釋,稱是團隊求快心切發錯圖,甚至自責落淚,強調「下次再錯就切腹」,但也沒說清楚是切自己還是小編的腹。

無獨有偶,蹭熱政客不分藍綠,國民黨立委馬文君竟然在桌球一哥莊智淵臉書留言稱其為「羽球教父」,儘管隨即表示虛心接受各界批評指教,但網友絲毫不領情,狠酸「連蹭都不會!」

最誇張的,莫過於台南市政府黃偉哲團隊,來自台南的鄭怡靜與宜蘭的林昀儒,在拿下台灣睽違21年之後的奧運桌球獎牌後,這對一冷一熱、完美互補的黃金混雙瞬間成為全民英雄,嗅覺敏銳的黃偉哲當晚就前往鄭怡靜的歸仁老家祝賀;不料隨即被爆料「台南市府剝奪桌球資源,逼鄭怡靜轉籍北市」,痛批台南市政府將桌球館委外經營,剝奪桌球訓練資源,逼優秀選手出走。如今鄭怡靜為國爭光,台南市長竟然還好意思到現場蹭熱度,網上痛批「無法容忍一面剝削選手,一面跑去沾光的政治垃圾。」

市長被公審,市府教育局立刻跳出來澄清,稱這些「基本上都不是在黃偉哲市長任內發生的事」;不過卻又引來甩鍋賴清德,以及既然當選了又沒有作為,選你何用的新一輪批評。

其實,網路世界講究速度,小編難免偶爾出錯,大家沒辦法接受的,不是名字誤植,而是這些藍綠政治人物的態度。平日看不到這些人對體育政策、選手培育的具體作為,一旦有選手在國際大賽中獲獎,卻總能在第一時間看到政客們蹭新聞熱度的急切身影。由於前後對比、反差實在太過巨大,這次才會引起民眾、球迷如此強烈的反彈。

奉勸這些具有政策影響力、可以決定預算分配的藍綠政治人物們,與其在選手風光得牌後大蹭熱度,不如平日就真正多關心體育政策、合理分配資源,讓國手們免於後顧之憂,全力上場拚搏,硬要蹭熱度,至少也不該出現連名字、項目都寫錯的低級錯誤吧。

CatherineTu 提到...

開冷氣飄酸臭味!內行揭原因1招改善
三立新聞網
2021年7月31日 週六 下午2:50·2 分鐘 (閱讀時間)

生活中心/鍾惠宇報導

入夏了!氣溫連日飆升,全台燒番薯,讓人熱得天天都想吹冷氣。日前有網友在臉書「爆系知識家」指出,近期只要開冷氣時,前5分鐘都會吹出一股很酸的味道,但過了一陣子怪味又會消失不見,讓他不禁好奇「這是什麼問題?」
剛開冷氣飄出臭味。(示意圖/資料照)
剛開冷氣飄出臭味。(示意圖/資料照)

知情人說明,「有臭酸味主要是流經送風系統的部分,因為空氣中的濕氣與灰塵結合後,附著在風扇、鋁鰭片、橫立葉片上等零件所造成;有部分廠家在設計上為提高效率,將鋁鰭片設計得太密,造成卡在鋁鰭片上,不僅產生風阻,更造成發臭的來源之一」。

也有人點出,「冷氣早期的設計,關機後就立即關機了,冷氣管道裡都還有冷凝水,這樣濕氣就會囤在裡面,久了就會發霉」、「現在新型冷氣的設計,按下關機鍵後就會轉為送風模式,把濕氣吹掉,然後再關機,比較不會有濕氣或發霉的情事發生」。

網友看了更分享類似經驗,「如果家裡常用一些有機溶劑擦拭的話,久了也會有這個狀況」、「該花錢請師傅來洗冷排與風扇了」、「我昨天請師傅洗冷氣,洗出黑色史萊姆,給你參考」;還有人點出改善秘訣,「可以先自己買冷氣清潔劑清洗,然後只要關冷氣前先轉到送風吹10分鐘,就可以改善很多」。

天主教道明高中顏竹 提到...

投書:自我感覺良好的「台大自治」 稱得上是台灣價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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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振家 2021年08月05日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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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教師升等審查標準問題,爭議不休。(圖片摘自台大官網)

《大學法》云:「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令人遺憾的是,臺大高層這幾年彷彿對於「在法律規定範圍內」這八個字視而不見,玩法弄權,不知悔改。台大校方曾經因為某位教師的不續聘案遭教育部駁回,因而提起行政訴訟,被告為教育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10號駁回原告(台大)之訴,訴訟費由台大負擔。



據報載,台大一名文學院副教授連續多年申請升等教授未獲通過,教育部近日已發函台大,要求改善相關法規,否則將廢止台大文學院自行審查教授資格之權。台大校方指出,教評會已檢附專業理由不通過該教師的升等,然而教育部卻不同意,政府此舉是在摧毀大學自治。一名台大資深教授還加碼表示,校方有責任「維護學生的受教權」。另一方面教育部則指出,台大文學院及中文系的法規未明確訂定評量教學及服務項目之標準,必須改善。



台大文學院此等「茶壺內的風暴」讓我想到,我在99學年度台大音樂所第一次申請升等副教授的時候,教學跟服務也都被評為不及格。我在97學年度榮獲優良教師,該年度「優良導師」學生問卷調查得分為音樂所教師第一名,98學年度「教學優良教師」學生問卷調查得分亦為音樂所教師第一名。有趣的是,我向文學院提出申復後,在申復會議中有一位文學院大老語重心長地說,你幫所上辦研討會,要「心懷善意」才算服務,否則不算服務。這位大老又說,你出力幫本校爭取「心智科學大型研究設備」不算服務,因為文學院根本沒什麼人會用這種設備啊!



除了文學院之外,台大生農學院的教師升等審查也值得留意。我曾經提出第11261號校務建言,主旨為「園藝系李國譚老師的升等案,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台大所提之上訴,請台大高層要認真、要認輸、要認錯」,生農學院回覆「建請未來修訂升等相關辦法時,明確說明研究論文類型認定權責」。關於論文的認定,生農學院原本的內規要求教師升等著作必須期刊印出來才算數,只是由期刊審查通過(接受刊登)的論文不算數,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書中轉述台大的說法:「自然科學期刊著作未刊登前,皆能進行修改,其中之實驗、數據、統計表格等都可能發生變動,此等未確定之內容無法讓審查人員確認該教師之專業性、研究能力。」我認為這個法規以及背後的邏輯都大有問題。之前張正琪、郭明良、楊泮池等人的論文因為圖片出包,一再勘誤,讓大眾質疑其專業性、研究能力與誠信。反觀生農學院中申請升等的教師論文,根本就沒有勘誤之必要,竟然預先遭到懷疑(還沒印出的論文,內容未確定)。生農學院的該項規定,似乎對學術期刊的接受刊登原則,刻意視而不見。



關於上述生農學院教師的升等案,台大一再敗訴(被法院駁回),因此於第2963次行政會議決議提請釋憲,人事室「奉准委任律師擔任本校訴訟代理人,並於106年11月13日向司法院遞件釋憲聲請書」。我後來在司法院網站查到,台大有一件聲請案,導致了大法官會議107年度統二字第4號「不受理決議」。針對此一不受理決議,我提出第14041號校務建言,想知道校方高層是否有所反省,結果得到人事室的回覆:「一、本校某學系某師103年度升等案,經103年6月9日該學院院教評會不通過升等;並經103年7月18日本校教評會102學年度第9次會議決議不續聘,故該師有兩個不同的行政處分(學院不通過該師升等之處分;校教評會依校內相關法規所指八年未獲通過升等申請者,視為覆評不通過之不續聘處分),合先敘明。二、您於司法院大法官網站所查107年度統二字第4號不受理決議,係因上開學院不通過該師升等處分所衍生之提請司法院統一解釋法令一案所為不受理之結論;至本校第2963次行政會議決議提請釋憲,係屬上開校教評會不續聘處分之後續作為,此釋憲案並未經司法院議決不受理,迄今仍於司法院審理中。」我再提出第14055號校務建言:「請問上開『迄今仍於司法院審理中』的案件,其案號及案由能否提供給本人,以便本人在司法院網站的『待審案件一覽表』查閱相關資料?」令我失望的是,人事室拒絕提供此一案號及案由。



在台大第2963次行政會議中,某些高階主管有感於教評會的威信受損,試圖維護其心目中的大學自治,故決議聲請釋憲。人事室聲稱,該釋憲案三年來「仍於司法院審理中」,尚未有定論。這種自我感覺良好的「台大自治」,到底是不是台灣價值?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作者為台大文學院音樂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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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縣、市上千犯罪家族,全家大、小三代,男、女、老、幼,總計上萬名歹徒(含穿國中、高中制服男、女生,坐在路旁改裝機車上的小鱉三、小太妹,背著嬰兒、帶著小孩或老人的婦人,及騎腳踏車行徑惡劣男、女及老人),家族以20-30人一組,化整為零打帶跑的方式,每天全省串聯,集團化跟蹤民眾為業。並貼近被害人偷聽、偷窺、蒐集個人,及家人、朋友、手機、家用電話家庭成員等資料(在各種公共場合。含郵局、銀行內外、醫院,其他各種公共場合,當您提款或消費時,歹徒共犯便出現在您身後。並堤防半路出現之帥哥、美女,並勿將手機或家用電話借予他人,以免電話號碼外洩)。
這些歹徒家族散居在每個社區,或租屋在大樓裡,以裡應外合的方式,每天24小時用老人、女人、小孩在所有人群出入口,或在被害者家門口。以路邊相互等人、等車、蹓狗、抱小孩、聊天、流動攤販坐在超商看報的方式,長期輪流派不同人,埋伏跟蹤守候,白天路邊各種車輛人作在裡面佔據路邊停車格,等到被害者出門,再以手機聯絡埋伏前方其他機車或汽車、計程車歹徒,到家中作案(有些叉路口車輛熄火,黑玻璃搖上疑是空車,但人躲在裡面,夜間則以數百輛計程車),並聯合在每個公共場所,或在騎樓及坐在路旁無所事事滑手機(不用做事就有飯吃),中、下階層男、女、老、幼,(以line的方式並用耳機神不知鬼不覺相互聯絡),以緊迫盯人方式跟在被害者身後(含用婦女偷偷跟到被害者到銀行偷窺保險箱),再以四周包抄的方式以手機相機偷拍,再上傳被害者相片給其餘共犯,或十餘歹徒分散四周,並手持長鏡頭相機偷拍,或數人以大型腳架長鏡頭攝影機,在被害人每天必經之地埋伏,假裝採訪方式直接偷拍,以全省數十萬歹徒,在每個叉路口或轉角處以輪流接力賽方式跟蹤(可以數千人接力賽,從屏東跟蹤到基隆及國外,任何地方都有台灣共犯)。
再每天用不同歹徒,打手機以地下錢莊貸款、賣茶葉、購買未上市股票、海外投資等。同樣方式騷擾、恐嚇,並由外縣市數千歹徒以手機、家用電話,數萬通網路傳真騷擾住家電話的方式,亂七八糟無俚頭簡訊,持續數年騷擾)。再跟蹤到無監視器處時,以數百男、女歹徒,每天輪流以汽、機車衝撞,或用樣方式對付被害者家人,聯手共同霸凌。連警察局門口都有歹徒及車輛埋伏(警察及其家人都同樣遭到跟蹤、威脅)等到作案再由其他外地數十位未曾出面歹徒下手(犯罪成員散居每個路口,或每天都在網咖或酒店待命)。
但這些應屬共犯家族的數十萬歹徒,卻有侍無恐,因為他們家族人數龐大,且跟蹤不容易觸法,從來沒人被繩之以法。
※(民眾請勿上網貪圖購買,任何打折、便宜、低於市價任何物品,因為民眾會爭相購買,並且自動送上個人資料。但那可能是歹徒以釣餌的網站。專為直接竊取個人家用電話、手機,甚至信用卡等資料的網站。再交給共犯打電話詐騙。【便宜手機甚至被植入竊聽、或定位軟體】)。101.9.14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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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宇"謙 - - 彰化"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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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漢字 道盡六種人生

1
“劣”
少出了力

人生的優劣,不是先天決定的,而是後天形的。“劣”的構造就是比別人“少”出了“力”。

你比別人差,不是本質就差、生來就差,而是後天懈怠、懶惰,不肯比別人付出更多努力的結果。

2
“路”
就在各自的足下

“路”字的左邊是一個“足”,右邊是一個“各”——人生之路,就在我們“各”自的足下。所謂“千里之行,始於足下”就是這個道理

所以,每個人都能走出一條人生之路來,但要自己走,不能指望別人。

3
“舒”
捨得給予別人

“舒”字,左邊是捨得的“舍”,右邊是給予的“予”,就是捨得給予的意思。所謂“舒心”,就是“捨得給予別人,自己就能收穫快樂”。

4
“福”
有衣穿有飯吃

“福”,左邊是“衣”,右邊是“一口田”。古人造字時,認爲一個人有衣穿有飯吃,就是“福”。

與古人比較起來,現代人的物質生活不知要豐富多少,他們普遍有衣穿有飯吃,普遍有了溫飽;不少人還達到了小康,甚至大富大貴。但很多人卻還是不快樂

這是因爲現代人的滿足已經不再停留在有衣穿有飯吃,不再是知足常樂。他們有更多的慾望,一時得不到滿足,就會痛苦煩惱 不舒心 。

幸福,不是擁有了,而是滿足了。

5
“道”
首要的,是邁開腳去走

“道”字,由一個“走”字底和一個首要的“首”字組成。這告訴我們,要走出一條人生之“道”來,首要的,是邁開腳去走。

理想很重要,信念很重要,毅力很重要,堅持很重要,機會很重要……但如果你不邁開腳去走,不去行動,這一切都將等於零。

6
“患”
心多,不是好事

“患”字,上面是一個“串”,下面是一個“心”,連起來就是一“串”的“心”,也就是心多的意思。

一個不能“一心”對待得失的人,這也想要、那也想要,這也怕失去、那也怕失去,天天三心二意 怎麼不會心生憂慮呢?

一個不能“一心”對待別人的人,對別人總是多疑、猜忌,不做坦蕩蕩的君子,而做長慼慼的小人,怎麼會是一個健康的人呢?

所以就會 患得患失

每個人
��������‍♂️��‍��在變老的路上
要讓自己變得更好!
分享給您⋯傍晚好⋯
https://youtu.be/psMgyNcW0u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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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檢察官開庭涉辱律師案 法務部責令儘速查處
The Central News Agency 中央通訊社3 天前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3日電)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趙期正開庭涉侮辱律師遭個案評鑑,檢評會認定趙男有違失,移送雄檢查處。法務部今天指出,責令雄檢儘速依法查處以正綱紀,並重申會對不適任司法官加速淘汰。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決議書指出,趙期正偵辦一起毒品案件,在民國108年11月22日開偵查庭時,涉嫌侮辱被告的辯護人單姓律師,讓單姓律師難堪。高雄律師公會認趙期正違反法官法,請求個案評鑑,案件由檢評會受理。

決議書指出,趙期正開庭時提及,「你不喜歡單律師, 沒有關係,你要講,因為你不信任他,或者其他原因,你想要換漂亮的、女的、法扶的、便宜的,都可以」等語。單姓律師認為受侮辱,趙期正有針對性「笑謔」與「歧視」等不當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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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評會認定,趙期正動機算正當、良純,不具惡意,一時思慮未周,疏漏去考量單姓律師的心理因素,並非刻意「針對性」,且僅只一次,而非反覆、強調為之,雖確實使單姓律師與被告之間產生難堪、尷尬,違失情節非重大,評鑑不成立。因趙期正行為有違失,移請行政監督權人(高雄地檢署)查處。

法務部今天表示,身為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辦案程序本應嚴守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辦案規範,一言一行更應恪遵檢察官倫理規範等公務員職務規範,並要以最高道德標準自我要求,唯有自律、自重及自愛,一切依法行事,才能得到人民的認同。

若有行為不當而戕傷檢察官信譽者,法務部也將依法嚴懲,若有不適任者,也將依法淘汰,以匡正檢察官之價值。

法務部指出,法務部長蔡清祥深知基層檢察官工作負擔沉重,除積極爭取新增檢察人力及澈底改善辦公環境外,更穩健推動一、二審人力交流及各項減輕工作負擔具體措施,目的即是提供檢察官優質辦案環境,以全力打擊犯罪,維護民眾權益。

此外,對於在工作崗位上敬業努力且風評表現俱佳的檢察官,會透過公開表揚、機關獎勵及升遷機會等予以鼓勵及肯定,以導正行為偏差的檢察官。(編輯:戴光育)1100923
#趙期正
#法務部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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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小筑IG遭盜「8年心血全沒了」! 焦急報警求助22萬粉絲
2021年09月27日 12:30

記者劉宜庭/綜合報導

正妹網紅小筑(Nina)在網路上擁有高人氣,臉書累積超過200萬人關注,從2013年開始經營的IG帳號,至今也有22萬人追蹤。沒想到,她的IG近日遭到駭客入侵盜用,帳號被定位在非洲,8年心血恐化為烏有,目前已經向警方報案,她也焦急發文向粉絲求助:「希望這個盜用的人可以還我帳號,裡面有很多我的照片跟回憶。」

▲人氣網紅小筑IG帳號遭盜。(圖/翻攝自IG/minichu1019)

▲人氣網紅小筑IG帳號遭盜。(圖/翻攝自IG/minichu1019)

小筑21日發現無法登入IG帳號,另外開設新帳號發文求助:「我的ig被盜了,現在不知道確切原因。」她無奈表示,自己明明有用手機號碼、信箱雙重認證,對方卻仍能登入,讓她傻眼直呼:「到底怎麼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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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發文向IG官方喊話、請求協助,小筑也將事發過程寫下:「就在今天早上起床要滑ig,發現我的帳號被登出,介紹欄都沒了,當我要再次登入發現手機已被改了,無法傳送簡訊,然後信箱也改了,我的ig有用雙重認證,竟然可以被盜,只能說真的太厲害了。」

▲人氣網紅小筑IG帳號遭盜。(圖/翻攝自Facebook/小筑兒)

▲人氣網紅小筑IG帳號遭盜。(圖/翻攝自Facebook/小筑兒)

▲人氣網紅小筑IG帳號遭盜。(圖/翻攝自Facebook/小筑兒)

▲小筑同時擁有甜美外型及火辣身材,在網路上擁有高人氣。(圖/翻攝自Facebook/小筑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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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小筑已經報警求救,心情則從原先的焦慮煩惱,到後來低落難過:「或許對大家來說,我可能在乎的是上面追蹤的數字,但其實我更在意的是那個帳號裡面,有很多我的照片跟回憶,還有我從2013年一路經營到現在的點滴。」

小筑從沒想過,IG帳號如今能有22萬人追蹤,但強調這些都是自己一點一滴累積而來,沒有任何違法行為,同時也懇求盜用帳號的人,不要刪除她的文章,「我可以重新開始經營新的ig,但過去的日子不能倒轉。」

▲人氣網紅小筑IG帳號遭盜。(圖/翻攝自IG/minichu1019)

▲小筑無奈指出,帳號明明有設定雙重認證卻仍被盜。(圖/翻攝自IG/minichu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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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系館設施堪稱一流。為維持此大樓處於最佳狀態,需編列預算做經常性的維修與更新。但目前系所經費用於支付電費已感捉襟見肘,難有經費做經常性的維護與更新。募款首要目的為維修及增進臺大物理系大樓功能,重點包括外觀維持,網路升級及電力系統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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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台北帝國大學經歷三年的籌備,開始工學部16個講座授課,至1945年二次世界大戰結束,11月台北帝國大學改制為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部改為工學院,土木工程科教室改為土木工程學系,迄今已經走過75個年頭,所培育出之大學部及碩、博士班畢業生超過7,000人,服務於國內外各學術機構及工程技術單位,在學術研究及工程建設方面多居於領導地位,近年在國際QS評比中一直名列全球前50名,已是國際一流之土木工程學系。

本系以培養土木工程專業人才,進行前瞻性學術研究為目標,教學及研究領域均衡而專精,包括大地工程、結構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營建工程與管理、電腦輔助工程及測量與空間資訊等學術領域。為了提昇本系之研究水準並加強與工程實業界之連結,多年來本系與許多研究單位均有密切的合作計畫,例如: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國家高速電腦與網路中心、臺灣營建研究院、臺大地震工程研究中心、台大水工試驗所、台大慶齡工業研究中心等,在相互的合作努力下,從事與國家建設相關之研究發展工作,並與工程業界有多元的產學研究及教育合作。為拓展多元專業學術領域,本系衛生工程組於1977年獨立為環境工程研究所、交通乙組於1988年獨立發展為建築與城鄉研究所,並與其他學院(例如:法學院、理學院及管理學院等)教授合作共同開課。

本系目前大學生及研究生共約1,000餘名,專任教師57名,兼任教師近30名,聘有專任助教近10名,協助大學部之教學及處理教學有關之行政工作。本系教師各年齡層人數分布均衡,平均年齡不到50歲,除了學術研究各有特色且能互補合作外,在教學上也一直深受學生與校友肯定,在社會服務上也持續有傑出貢獻。本系在實作課程的推動與資源投入上,一直是國內土木工程領域之冠,實驗室配置有技術人員6名,協助實驗之教學及器材之準備,系辦公室設有職員4名、約聘人員數名及技工友5名等,支援各項教學行政及服務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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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臉藏鏡人小玉】變臉A片唯一男性受害者 館長喊告嗆小玉「不怕被處理」
文|吳妍
「館長」陳之漢也是小玉AI換臉性愛片受害者之一。(翻攝館長惡名昭彰Youtube)

網紅「小玉」朱玉宸被爆出使用AI軟體,將多名女性網紅、政治人物的臉換成A片主角,不法獲利超過千萬。受害名單中唯一一名男性網紅「館長」陳之漢,先在直播中開玩笑說自己「國民老公」得到認證,再批小玉怎麼敢做這種事,「真的不怕被處理」,強調自己也會提告。

針對成為受害者之一,館長先在臉書上發文「館長也被小玉偷臉變A片男優!網紅圈大炸裂。哪看的到片片阿?」。之後在個人頻道「館長惡名昭彰」上開直播談及此事,嚴肅表示,不理解小玉怎麼敢做這種事,「真的不怕被處理哦!一人一拳你也他X的被打成肉醬。」,也表示和小玉不熟,但這種做法真的「交保出來你不怕被找就對了啦!」。

而對方明目張膽用他的臉收錢,館長表示也會提告,「這他X的一定要處理的啊!你真的會剉屎!」,認為小玉行為「這個是人神共憤」。館長強調,自己是一回事,但女性的貞操和名節不容污辱,很多網紅都和小玉合作過,這種東西到底有什麼好賺?如果這麼愛拍A片,怎麼不去找男優、女優,找合法的平台明買、明賣?

館長表示,很多網紅未來可能會成為母親,若是幾年後不雅影片再出現,被孩子或她們的同儕看到,「他們會作何感想?就算知道那不是他的媽媽,但是這可能會害他們的小孩被調侃、被欺負。」

東京大學醫學院院長查日鵬 提到...

Bose 粒子
1. guage bosons
2. leptons
3. light mesons
4. strange mesons
5. charmed mesons
6. charmed, strange mesons
7. beauty mesons
8. beauty, strange mesons
9. beauty, charmed mesons
10. c 夸克偶素
11. b 夸克偶素
Fermi 粒子的重子
1. 核子
2. 激態核子
3. Δ baryons
4. Strange baryons
5. Charmed baryons
6. Beauty bary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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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en.m.wikipedia.org/wiki/Prisoner%27s_dilem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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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校方經諮詢外籍教授後,「教學館」英文名稱一致使用Lecture Building,而「共同」、「普通」、「綜合」、「新生」、「博雅」等不同館舍名稱則採用Gongtong(共同)、Putong(普通)、Zonghe(綜合)、Xinsheng(新生)、Boya(博雅)等音譯名。

哈佛大學物理杜弘棋林家銘,拿獎學金,照鏡照鏡子 提到...



http://ocw.aca.ntu.edu.tw/ntu-ocw/ocw/cou/099S129/32
http://ocw.aca.ntu.edu.tw/ntu-ocw/ocw/cou/099S1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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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律師」對戰白袍部隊!7年告贏全國電子 1動作反被判刑
2021年11月19日 11:11

▲▼律師,上班族,白領。(圖/Pixabay)
▲▼律師,上班族,白領。(圖/Pixabay)

▲沒有律師執照的張男卻相當熟稔法條,為鄰居打贏官司,遭法院告發違反律師法。(圖/Pixabay)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住北市內湖區張姓男子,因公寓外牆遭全國電子等店家遭懸掛招牌長期佔有,聯合同棟3名鄰居共同提起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訴訟,更與鄰居們簽約委任為訴訟代理人,同時約定勝訴獲賠租金,可從中收取30%酬勞,打贏官司後他取得26萬9072元,豈料周姓鄰居積欠委任報酬,他竟具狀提告,反被法院告發。士林地院依違反律師法判張男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張男在2008年以太太名義買下位在內湖區東湖路某公寓,當時外牆遭到1樓店家不當利益長期占有,5年當中,他以太太名義發存證信函告訴1樓住戶跟承租店家,他們仍置之不理。對此,張男基於伸張正義、住戶自救,在2013年5月和林姓妻子及周、林、饒姓鄰居簽署同意書,且由他委任為訴訟代理人,為大家打民事官司向店家索取外牆懸掛招牌的租金,且同意書上記載招牌所有人支付5年租金後,當中拿出30%作為他的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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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美劇「無照律師」的張男,打了7年官司勝訴了,也取得3名鄰居所給付酬勞26萬9072元,但張男認為周姓鄰居尚積欠部分委任報酬,而向法院具狀提告周姓鄰居請求給付委任報酬案子,反而被法院函送告發,發現他根本沒有律師執照,因此也被起訴違反《律師法》。

張男出庭氣憤表示,「我雖沒有律師資格,但是我一個人面對十幾個律師而勝訴,表示我的法學素養也不輸律師」,他更指出,打官司7年下來,每天要找法條要找證據,需要時間,這些時間他拿去作其他商業可以賺更多,因此同意書上記載的「酬勞」只是「走路工」,他為大家公益,反而有牢獄之災,對他實在不公平。

法官認為他並不有執照律師,卻擔任妻子與鄰居的訴訟代理人,且依據合約書收取酬勞,認為他仍犯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考量他有公司、無前科,判處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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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何形狀
http://ocw.aca.ntu.edu.tw/ntu-ocw/ocw/cou/099S12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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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思想
在小説裏,分離作為青春期成長的最初體驗,體現為離開原生家庭獨自走向一個更廣的文化領域。三四郎因為考上東京的大學而離開老家熊本。他踏上火車,開始了一場從故鄉到他鄉的旅程。物理上的分離背後體現出的是從傳統跨向文明的文化意義,此時的日本正用四十年時間搬演着西洋三百年間的歷史嬗變,火車作為現代化速度的象徵,不僅拉開了三四郎與老家的距離,同時也打破了他過往和諧穩定的生活習慣。在火車上,面對車窗外一閃即逝的陌生圖景,三四郎下意識地採取了防禦性的視覺策略,即將關注重點轉向車廂內部這個相對靜止的環境,以抵禦速度所帶來的衝擊。
火車上的偶遇只是讓三四郎心中稍起波瀾,來到東京之後的所見所聞才開始讓他由最初的嚮往變得忐忑不安。三四郎一面接觸着應接不暇的新事物,一面藉助着來自他所熟悉的那個世界的訊息,才能暫緩高速發展的近代文明帶來的焦慮感。原生家庭雖然是他急於擺脱的對象,但畢竟是最初的棲身地。青少年依賴家庭的願望有時會跟離開家庭的願望一樣強烈,這是分離帶來的心理困境:在渴望擴張自己的同時也不禁畏懼退縮,在熟悉的生活環境與陌生的世界之間徘徊不定。
三四郎在陌生而又新鮮的現代都市中,遇見了形形色色的人,基於自己有限的經驗學識,他將身邊這些人分別作為三個象徵性世界圖式的代表。“三四郎眼前有三個世界。一個遙遠,具有明治十五年以前的風氣,一切都平穩安寧,想回去就能立即回去。然而不到萬不得已,三四郎是不願回去的。也就是説,那地方是他後退的落腳點。”第一個世界的代表人物是母親。第二個世界是學者的世界,“生活無不睏乏,然而氣度又很從容不迫。雖然身處電車的包圍圈裏,但仍能整天呼吸着太平盛世的空氣而毫無顧忌之色。這個世界的人因不瞭解時勢而不幸,又因逃離塵囂的煩惱而有幸”。由此可以看出三四郎對人事在理解上的片面性,尚未意識到沒有人可以真正孤立於社會而活。“第三個世界燦爛奪目,有堪稱萬物之冠的美麗女性。這個世界就在眼前,但很難接近。”對於青春年少的三四郎來説,第三個世界——即美好的愛情——對他的吸引力才是最大的。三四郎渴望體驗未知的世界,也試圖找到自己在社會里的角色和位置,卻慢慢意識到在激變的時代,他這種實際上游離在近代速度邊緣的人生姿態並不能夠如他所願那樣實現人生理想。充滿遺憾的情感體驗更是改變了他對於愛情的簡單理解和對自身前途的看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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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youtube.com/watch?v=cc84V9k7nAw&list=PLstdOGDXMaWKAGMkTdfHj9mhC8p0Xt75O&index=16

顏福泉 楊全能 教顏佑融姜軒凱兩位警察弟子規 提到...

回憶關聯函數。

CatherineTu 提到...


「螞蟻腰手術」水蛇腰不夠看,我要螞蟻腰!

中國古代「楚王好細腰,宮女願餓死」;古代歐洲有地位的女子被規定必須要束腰;從芭比娃娃到人型模特兒;前陣子流行的打卡挑戰──反手摸肚臍,最近話題名詞「A4 腰」,都可以發現從古至今,不管東方還西方,人們對於「細腰」就有莫名的追求~

「腰」正處於身體曲線中心點上,一個好看的身體曲線就像沙漏型狀,腰部為最細處,胸部與臀部要渾圓,一改過去追求紙片人的病態美,這樣的 S 曲線曼妙身形逐漸成為大眾追求的主流審美價值!
細腰代表

Lisa

周子瑜

金卡戴珊

*照片源自網路
打造 S 曲線曼妙身形

想要擁有纖細的腰圍,除了飲食控制與運動鍛鍊之外,如果試過很多方法,腰部還是不夠纖細,那可以試試從最根本──骨架,去改善腰部曲線。

每個人的身形骨架不同,有些人天生骨架大,不管怎麼瘦身形還是很大隻,這時候就不一定要追求纖瘦皮包骨,而是要把身材打造的玲瓏有致,該凸的地方凸,該凹的地方凹,創造出性感惹火的 S曲線!
我的腰很粗,我適合螞蟻腰手術嗎?

首先需要釐清造成腰粗的原因,術前與醫師當面諮詢評估,了解實際造成腰部曲線不佳,是來自於體重控制(內臟脂肪)、肥胖(皮下脂肪),還是受限於外擴的肋骨骨架(浮肋)。

因此進行螞蟻腰手術前,必須先安排胸部X光、肋骨電腦斷層的 3D 重組圖,由醫師解說可以更清楚地了解手術過程,並且認知螞蟻腰手術能對腰部曲線帶來多少改變,以及是否需要合併其他手術。
邱彥豪 醫師

整形外科醫師
螞蟻腰手術-你也可以是人間芭比!

螞蟻腰手術就是俗稱的「取肋骨手術」,直接將影響身形的浮肋做部分截除,讓腰部有空間往內縮。
特別適合天生骨架大、試過抽脂效果不彰的直筒腰患者,以手術方式移除影響腰部外形的浮肋,依患者情況可再進行局部抽脂,或合併其他手術,雕塑身形創造出 S 曲線,打造宛如天生的小蠻腰。
什麼是「浮肋」?

人體共有十二對肋骨。其中第一到第十對肋骨,從背部發出後,往前彼此相互連結於胸骨,構成桶狀的胸腔外型。而第十一,第十二對肋骨則不同,自背部發出後,並未與其他肋骨連接,也不構成胸腔的輪廓,它們各自游離,因此稱為“浮肋”。

浮肋在生理上的功能並未如同前十對肋骨來的重要。通常浮肋較長的人(特別是第十一對),會讓胸腔桶狀的外觀,在視覺上往下延伸,而讓上腰部的曲線變得不明顯(直筒腰、粗腰)。
螞蟻腰手術執行方式

從背部後腰上方兩側(位於第 11、12 肋間)各做一個 4-5 公分的切口。
以微創的方式進入背部肌肉,剝離肋骨上的骨膜,再將浮肋做部分截除取出。(僅切斷橫向影響身形的部分)
最後將所有分開的軟組層縫合。
依據術前拍攝的胸腔 X 光,手術會精確且細心保護肋骨以外的其他器官或組織。
術後需要穿束身衣加壓固定,以利於身形的塑造。

後腰第 11、12 肋間各做一個 4-5 公分的切口。

將浮肋做部分截除取出。

術後一週的傷口,經過時間會修復成淡淡的細線條。
螞蟻腰手術適合族群

骨感美女

體重及 BMI 已達控制目標,旁人都認為妳很纖瘦,卻單純受限於肋骨骨架而無法展現腰部曲線。接受螞蟻腰手術能達到最大程度的改善,是為“東方美人”
肉肉女

自認為身材滿有料的,卻因爲腰部的曲線太過直筒,而導致胸部,臀部的優點被掩蓋。此一類型接受螞蟻腰手術,通常需合併下腹部抽脂,重新刻劃的腰部的S曲線可以讓胸臀部更加迷人,是為“西方美女”
跨性別者

在性別認同與身體自主的議題討論中,部分生理男性選擇接受變性手術,將原先的性徵加以隱藏,轉換為女性的表徵。一個完整的“性別置換手術”,除了傳統的變性手術之外,仍包括豐胸,豐臀,除毛,纖纖美腿,豐額及磨眉骨等等增加女性柔和特徵的手術與治療。螞蟻腰手術能夠消除生理男性天生具備的寬闊腰身,讓跨性別者更加增加對自身美麗的認同。
追求完美

時尚與美麗的定義,西方國家(特別是美洲與拉丁美洲)往往引領世界的潮流。
一個複合型的手術,包括 隆乳,豐臀,抽脂,以及螞蟻腰手術,能夠讓身型如同國際巨星──金卡戴珊,同時具備美胸,瘦腰,以及翹臀的超 S 形曲線,如同美麗圓滑的沙漏。

螞蟻腰手術術後照顧
術後不需放引流管,不需住院。手術完即可步行回家,隔天即可從事一般輕度的日常活動。
手術後需使用束腹帶保護手術部位,於第一次返診(術後第三天至第七天),若傷口癒合得宜,則可以開始穿著塑身衣。
兩週內可能會有腰痠或傷口疼痛的情況,適當服用口服止痛藥,多休息,活動時穿著塑身衣都有助於疼痛的改善。
手術傷口於第一次返診後可以開始貼美容紙膠,待傷口穩定後,建議持續使用矽膠貼片或矽膠藥膏,以達最好的疤痕外觀。
開始穿塑身衣需規律穿著四到六週,期間須避免劇烈活動。
為達到手術最好的效果,手術後需體重控制並加強身形的改變。
螞蟻腰手術注意事項
1 吸菸者需於術前戒菸,或至少停止吸煙一個月。術後需繼續戒菸,也要避免吸入二手菸。
2 手術後避免刺激性飲食與飲酒。
3 為達到手術最好的效果,手術後需繼續保持良好的飲食習慣與體重控制。
4 傷口穩定後,則需規律地穿上塑身衣,維持並且加強身形的改變。
5 螞蟻腰手術(浮肋截取術)是一個不可逆的手術,執行手術前,需要與醫師進行充分的諮詢與溝通。部分截除的浮肋並不會再生,相對的,若體重控制得宜,本手術得到身形改善的效果(腰圍減少,沙漏般的曲線)也將是永久。

免責聲明:
此案例僅作為手術醫療資訊之介紹分享,期治療效果會因個人體質、生活習慣與術後保養而有異。 嘉仕美提醒您,任何手術與醫療處置均有潛在風險險,並非每個人都適 合,本文內容僅供參考,實際須由醫師當面與您進行評估及溝通而定。

螞蟻腰手術 Alice 案例

術前諮詢溝通

術前:已經很瘦,但是腰部還是直筒身形

邱彥豪醫師手術中
術後當下

術後當下

Alice 表示完全不痛!太神奇~
術後第二天 開始穿束身衣
術前術後比一比

術前

術後一周
術後一個月美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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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他因內耳
所導致的眩暈問題
是何因素形成
及該如何避免
此眩暈現象

謹請不吝指教


Ans,
我是「 依症狀治療 」而不是在診所我就已經知道其形成( 不會噁心嘔吐 )的原因,也不敢説《 如何就不會再復發 》;先吃一個星期之後,再來決定要不要繼續服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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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酮(英語:progesterone,縮寫:P4)又稱黃體酮、助孕酮、孕甾酮、黃體甾酮、助孕激素、助孕素、黃體素、黃體激素,也被稱為(孕甾-4-烯-3,20-二酮),是一種內源性類固醇和孕激素性激素,也是在體內的主要孕激素,由女性的卵巢分泌。
孕酮
Progesteron.svg
Progesterone-3D-vdW.png
系統(IUPAC)命名名稱
Pregn-4-ene-3,20-dione
OR
(1S,2R,10S,11S,14S,15S)-14-acetyl-2,15-dimethyltetracyclo[8.7.0.02,7.011,15]heptadec-6-en-5-one
臨床數據
商品名
Crinone, Endometrin
Drugs.com
Monograph
MedlinePlus
a604017
妊娠分級


B(USA)

給藥途徑
口服、implant
藥代動力學數據
生物利用度
prolonged absorption, half-life approx 25-50 hours
蛋白結合度
96%-99%
代謝
hepatic至pregnanediols and pregnanolones
生物半衰期
34.8-55.13 hours
排泄

識別資訊
CAS註冊號
57-83-0 ✓
ATC代碼
G03DA04
PubChem
CID 5994
IUPHAR/BPS(英語:IUPHAR/BPS)
2377
DrugBank
DB00396 ✓
ChemSpider
5773 ✓
UNII
4G7DS2Q64Y ✓
KEGG
D00066 ☒
ChEBI
CHEBI:17026 ✓
ChEMBL(英語:ChEMBL)
CHEMBL103 ✓
其他名稱
4-pregnene-3,20-dione
化學資訊
化學式
C21H30O2
摩爾質量
314.46
比旋度
[α]D
SMILES
InChI
物理性質
熔點
126 °C(259 °F)
孕酮樣品

它屬於一類稱為孕激素(progestogen)的荷爾蒙,涉及人類和其它物種的月經週期,懷孕和胚胎過程。當月經中期卵巢排卵後,排出卵子的卵泡會形成黃體,由此分泌助孕激素。助孕激素會使子宮內膜變成分泌期,維持其厚度直到月經來潮時,此時黃體萎縮,血中助孕激素濃度驟降,於是子宮內膜剝落形成月經。助孕激素在月經後期促使子宮黏膜內腺體的生長,內膜增厚,為受精卵植入作好準備,助孕激素低的話則會出現月經推遲。未懷孕的女性,其助孕激素只在每次月經週期的後半段才由卵巢黃體大量分泌。腦、肝與腎上腺也會分泌。懷孕時(第三個月開始),胎盤也可大量分泌。

助孕激素也可以是生產其它內源性類固醇,包括性激素和皮質類固醇的一個關鍵的代謝中間產物,並發揮在腦功能中起重要作用的神經甾體。

天主教道明高中顏竹 提到...

科學家:水熊蟲可以參與量子糾纏而不死

星空天文
前天 17:14 · 網易號原創作者
关注
幽靈般的超距作用?
對于某些物理學家來說,“萬物皆可糾纏”。就連可愛的水熊蟲也不放過。
水熊蟲這種緩步類生物傳聞生命力極强。它們能夠在各種極端環境中活下來。所以既然如此,它就被盯上了。
最近有科學家又將水熊蟲暴露在極端低溫高壓環境中。這個小東西不出意外地又活了下來。但研究人員的目的不止于此——他們想要給水熊蟲建立量子糾纏。
量子糾纏通常只存在于亞原子——也就是小于原子級別的微觀世界中。這種神奇的量子效應指的是兩個亞原子粒子無論相距多遠,無論是近在咫尺,還是天各一方,其中一個的自旋或動量一旦發生變化,另一個都會在沒有任何時滯的瞬間作出反應。量子糾纏被稱為“幽靈般的超距作用”,就連愛因斯坦也曾表示不相信。
但多年的研究逐漸證明,量子糾纏不僅確實存在,而且可以超越微觀世界的限制。2018年有科學家發現,某種光合細菌可以和光子發生量子糾纏。這種細菌體內的光合分子電子頻率,可以和環境中的光子諧振頻率同步變化。
現在科學家又將目標鎖定在了多細胞生物身上。研究人員將三只水熊蟲置于低溫環境中,使之進入休眠。
處于休眠狀態的水熊蟲被持續冷凍到接近絕對零度,然後被放在超導電路的兩塊電容板之間。超導電路能夠產生量子位,水熊蟲與量子位接觸,會改變量子位的諧振頻率。這樣的“水熊蟲量子位複合體”被複制到另一個電路上。這樣兩個量子位之間就建立了糾纏。在幾次測試過程中,研究人員看到量子位和水熊蟲的頻率會協同變化。
17天後,研究人員用加溫的方式,試圖喚醒休眠的水熊蟲。結果有兩只死了,一只活了下來。活下來的水熊蟲成了史上第一只進入過量子糾纏,然後又沒有死掉的動物。
研究人員强調,這是人類首次利用活體生物建立量子糾纏。水熊蟲不但在實驗環境的極端性,以及它們暴露在極端環境中的時間長度方面創下了新的記錄,還在它們的生存技能清單上增加了一項新的內容:能夠建立量子糾纏——就好像幽靈般的水熊蟲,和幽靈般的超距作用之間存在某種關系一樣。
如果這個實驗正如學者所聲明的那樣可靠,那麼就是人類有史以來第一次利用活體生物建立量子糾纏。但也有科學家對此提出質疑,認為在這個實驗中,主要成分為水的水熊蟲起到的作用僅類似于電解質,它只是改變了其所在量子位的諧振頻率而已。將水熊蟲換成一粒灰,也能獲得同樣的實驗結果。
無論實驗結果是否可信,有一點是確定的,那就是水熊蟲確實承受了太多它不該承受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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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朵玫瑰 !
新品種玫瑰
集世界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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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與獄友接吻
https://video.sina.cn/news/2022-01-08/detail-ikyamrmz3888429.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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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一女常讓我們覺得自己不夠好」寫給所有曾經自我懷疑的你
by 張希慈 2020/07/24 44.5k 102

你會覺得自己不夠好嗎?一失敗,你就忍不住覺得自己一無是處嗎?但其實做不到目標是正常的,不需要因此氣餒。

我們做得不夠好嗎?可能只有我們自己不放過自己。

昨天我和一群高中的直屬聚餐吃飯,六個人在學妹家的客廳各自找了個位置或躺或臥地聊起這些年的變化。有一名學妹剛從高中畢業一年,其他的幾個人幾乎都已經是 30 歲上下。大家從北一女中畢業多年,各自在不同領域發揮,走了很多不同的路,有的人暫時從職場離開成為了雙寶媽媽、有的人從竹科逃離成為健康管理的教練、有的人在國外固定當登山領隊,我自己則是創業了好幾年又決定走上一條自由斜槓工作的路。

「你們覺得北一女有沒有影響我們什麼呢?」

「北一女讓我們常常覺得自己不夠好。」有一名學姊跟一名學妹附和了我的體悟。

舉一個例子。

前陣子我跟著 T 做重量訓練,某一天 T 帶著我做某一組全新的動作。T 說,讓我們試試看 16 公斤,我失敗了。於是,T 把重量調整成一半,我終於可以負荷,但是我看著那跟原本差了一半的重量,突然感覺自己那天的狀態好像很不好。後來幾次嘗試,重量慢慢增加回到 12 公斤,但我已經感到自己瀕臨極限,承受著 12 公斤的我,連標準動作都快要達不到了。那天走出健身房後,我傳了訊息給 T。

「我覺得我今天好弱。」我說。

「不會啊。是我讓你覺得你很弱嗎?」T 問我。

「因為我一直做不到你給的目標。」我說。

其實我在傳訊息給 T 的時候,一直很想道歉。為什麼想道歉?因為我常常覺得自己若是做不到很好,就會讓別人失望。而當我讓別人失望,我就應該道歉。這樣的習慣,或許真的是從北一女開始養成的。

延伸閱讀:「不管是誰錯,都是我先道歉」用謝謝代替,比對不起更有力

考進北一女中的人,大多是國中成績斐然的人,我們最習慣的是成為班上的前兩三名。這種習慣,會在進高中之後瞬間破碎。我記得我進高中第一天,我們有一個英文能力檢測。我後來在猜,或許是因為考進北一女時,大家的英文基本學力測驗幾乎都是滿分,老師為了知道我們「真正的程度」,於是做了這個跟正規學習無關的測驗,想知道學生的程度落差。

那張考卷,無疑成為我人生中印象極為深刻的一張卷子。

那是我人生第一次,發現除了選項 ABCD 字母之外,問題與選項我幾乎都看不懂。滿滿的無助感讓我不知道該如何自處,我只能亂猜。對從小就習慣用功讀書、有所準備地面對考試的我來說,被迫亂猜一張考卷的經驗實在是讓人感到非常恐懼。考試結束以後,我看著同班同學,想從他們眼中看到一樣的恐懼。

「我⋯⋯整張考卷都看不懂⋯⋯。」下課時,我跟一群同學說起我的真正感受。

「我也是啊。」同學們紛紛附和。

後來,考試結果公布,我拿了 40 分。而跟我分享恐懼的同學,則拿了 80 分。

那張考卷的內容其實已經不是國中程度的英文,而是相當難的一張考卷,為的是知道有多少學生已經超出一般國中畢業生的程度。國中並沒有額外學習英文的我,看不懂其實極為正常。但為什麼那張考卷對我影響很深?

因為當我穿著綠色制服回到我的家庭、社區時,常常會有好多人看著我跟我家人說,「你女兒好棒喔!考上北一女耶!成績真好!」

事實上,北一女的學生從來不是只追求成績卓越,從學術、體能、人際、表達、藝術、領導等,樣樣不是如此。

高一的時候,班際有合唱比賽,音樂老師為了要找出一個鋼琴伴奏異常辛苦。

為什麼會辛苦呢?並不是因為班上沒有人會鋼琴,而是太多人會鋼琴,因此老師得不斷提高標準,從詢問有沒有人會鋼琴開始,一直問到五年以上經驗、七年以上經驗,乃至於需要學會 2 至 3 種樂器的人才可以成為班上的伴奏。在老師一一詢問全班的經驗時,看著那些舉手的同學,不會彈鋼琴的我也突然覺得好難自處。同樣的狀況,一次次發生在各種領域。在學校裡面,我是個學渣。但走出了校園,大家又覺得我是優秀的學生。

當 16 歲的我聽著那些恭維,我更感覺自己活得好混亂。我感覺班上同學的程度多半遠遠超過我,我在北一女就是一個學渣。我好怕被大人發現,其實我不如他們想像得那麼好,我不再像國中時候的我,真的可以「盡好本分」做到大人期待我的目標。冒牌者症候群(《創意天才的蝴蝶思考術》解釋,當成功、能幹的人認為自己其實所知不足,因此常害怕自曝其短而被他人認為是個假貨,此謂「冒牌者症候群」),是我從高中開始養成的。

同場加映:「一被稱讚,就開始覺得尷尬」冒牌者症候群心裡害怕的是什麼?

乍看之下,這種心態好像也沒什麼不好,挺激勵人成長的。但事實上,這樣的心態有時候因為太過強烈,因為太害怕被別人發現自己很弱,我們會更容易放棄許多學習與成長的機會,因為我們害怕自己「真的失敗」。我高一的時候,開始發現自己逐步跟不上學校的英文課,不管我怎麼努力念書,考試成績總是在及格邊緣徘徊。父母那時發現我的吃力,幫我安排去補習班補習英文。

下了課,穿著制服到了補習班。老師上完課以後,讓我們考了一張考卷,跟隔壁同學交換改。我卻發現,坐我隔壁的是一名師大附中的學生,而他的分數比我高上許多。當下,我覺得好害怕,我好怕被那名陌生的師大附中同學發現這個穿綠制服的學生居然成績那麼差。於是,回到家的時候,我騙父母說我覺得補習班教的東西都太簡單,我覺得我還是自己念就好。事實上,我都還是不會,我只是逃跑了。


圖片|來源

我並沒有每一次都逃跑,但是就算不逃跑而留下來,我也總是很害怕,怕自己不夠好、怕自己讓別人失望。一輩子,都活得很吃力,就因為我很想達到所有人給我的目標。

就像那天重量訓練的故事,我跟 T 說「我做不到你給的目標」後,縈繞我腦海中不去的,是我怎麼會連教練給的目標都做不到的自我懷疑。

卻沒有想到,T 回傳訊息跟我說,「做不到是正常的,我給你的是比較難的強度,但你都能做到指定動作已經很強了,我們沒有放棄任何一個動作。」看著那則訊息,我差一點掉眼淚了。

T 又說,「不要因為達不到目標而洩氣,我們要追求感受跟正確的姿勢。」

原來,做不到目標是正常的,因為目標很難。相比追求一次達到別人給的目標。不放棄,才是真正的堅強,才是我該追求的事。

我們不會因為我們做到了某些目標,一輩子就理所當然地應該完成別人給我們的目標;我們也不會因為我們做不到某些目標,就是爛得不應該去挑戰困難的廢物。

「我就爛(搭配梗圖),但是我不會放棄做我想做的事。」送給所有自我懷疑與害怕得想要逃跑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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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1, 生活
哈佛大學長達75年的「幸福感」研究:想要快樂美好的人生,重點要有「關係」
哈佛大學長達75年的「幸福感」研究:想要快樂美好的人生,重點要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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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夏哈教授指出,實證研究和名人事蹟的確顯示,設定目標和個人成就確實有關聯,不過,和快樂之間就沒有直接關係...

撰稿:廖庭瑋

你的人生目標是什麼?

根據一份最近針對千禧年出生的年輕人所做的調查,有超過八成的年輕人表示他們的人生目標是想成為有錢人,而有五成的年輕人說他們另個人生目標是變得有名。

其實並不難想像調查中年輕人對於名利的想望,起因於我們時常被規勸要在工作上全力以赴、接受更多挑戰、達成更高目標;這個想法也使我們對人生產生了一種想像:為了要有美好生活,必須實踐「拼命三郎」的行為模式與生活形態。

由美國哈佛大學教授塔爾班夏哈(Tal Ben-Shahar)所撰寫的暢銷書《更快樂》(Happier: Learn the Secrets to Daily Joy and Lasting Fulfillment)中,以「正向心理學」說明了拼命三郎型的人們把達成目標當成衡量成就的標準,而不重視追求目標的過程,以致於他們無法享受所做的事情,老以為達到某個目標就能得到快樂。

班夏哈教授指出,實證研究和名人事蹟的確顯示,設定目標和個人成就確實有關聯,不過,和快樂之間就沒有直接關係。這也解釋了為何有些人達成目標後,卻沒有感受到原本預期會獲得的快樂感。

撇開功成名就,但如果其實快樂、健康、滿足感才是我們應該追求的人生終極目標,那又該如何達成?

哈佛大學醫學院臨床精神病學教授羅伯威丁格Robert Waldinger從他所主持的史上最長的「幸福感」(Happiness)研究,給了我們一個值得參考的答案。

這個哈佛大學針對成人生活所作的研究至今已進行75年,而威丁格教授是該研究的第四個主持人。從1938年開始,研究總共追蹤了724位成人,每一年研究團隊都會詢問研究對象的工作、生活、健康等狀況。

類似如此長期的大型研究都會面臨一些挑戰,例如:受測者中途退出、研究經費不足、研究員研究重心轉移或死亡而無人接手。但是基於堅持與運氣,原先的七百多位受測者中,至今還存活的大約有60位,而他們也都已經九十多歲。

研究是從兩大群背景迥異的美國波士頓居民開始。第一組是哈佛大學的大二學生,他們後來在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全都完成大學文憑,並且大部份的人都從軍參與戰事。第二組則是從波士頓地區最貧困的地區挑選出來的居民,他們住在破舊的房舍中,許多人家中都沒有乾淨的冷熱水。

當他們同意參加研究後,所有的青少年都被逐一訪談並接受醫療檢查,除此之外,研究人員還到所有研究對象的家中拜訪,親自與他們的父母親面談。後來這些青少年長大成人了,進入各行各業,有工廠工人、律師、瓦工、醫生、某一任美國總統等;也有些人酗酒,有些人患有精神分裂,有些人從社會底層一路往上爬至上流階級,也有些人則往全然不同的方向走。

大概在75年前沒有人可以想像這個研究至今仍持續進行,只是目前研究對象也開始轉向原先七百多位老先生老太太的兩千名子孫。

那麼,從七十幾年來、幾十萬頁的訪談資料與醫療記錄中,究竟帶給我們什麼樣的研究結果與啓發?

「有個很清楚的訊息:良好的關係讓我們維持快樂與健康。就這樣。」

威丁格教授微笑表示,關於「關係」有三個重點:
1. 孤單有害 社交活躍有益健康

與家人、朋友、社群保持較多聯繫的人,心靈比較快樂、身體也較健康;研究也顯示,社交活躍的人比較長壽。孤單的感覺對身心都是毒害,如果人們非自願地感到孤獨,會容易感到不快樂,在中年時健康狀況會提早衰退,大腦功能較早開始退化,因此容易早逝。
2. 友不在數量多寡 而在關係深淺

我們在人群、聚會或婚姻中也會感到孤獨,所以真正重要的是:關係的「質」。

高衝突的關係對我們的健康有負面影響,例如:身處爭執不斷的婚姻,可能在健康上,還不如離婚的好。而反之,在良好與溫暖的關係中,對健康就有保護作用。

根據研究,人們進入五十歲時,影響他們日後的健康狀況的,不是膽固醇高低,而是他們對目前所在關係的滿意度。意思是說,在五十歲對關係擁有最高滿意度的人,在八十歲時是最健康的一群。顯然,親密的關係能減緩老化帶來的生理與心理衝擊。
3. 良好關係不只保護身體 也保護腦力

研究顯示,是否能在年老時感受到仰賴與信任另一方,對於腦部健康有重大影響。八十幾歲的老先生若能感覺到有可以依靠的對象,他的記憶力就能更長時間地保持清晰;反推之,若老先生沒有這種感受,他就可能提早面臨記憶力衰退。

從這個75年研究結果所得的智慧,在在說明了「關係」的重要——最快樂健康的人是與家人朋友擁有親密關係的那些人。

只不過,對絕大多數的人而言,維持關係並不是件簡單的事,如著名心理學家阿德勒也曾說過,人的煩惱都是從人際關係而來。

「美好人生建立在良好關係上。」威丁格教授在結語強調著,雖然不容易,但是卻值得我們投入精神時間。

不論你現在是25、40或60歲,問問自己,除了追求工作成就,你是否也想開始打造你的美好人生呢?

本文獲TEDxTaipei授權刊登,原文於此

責任編輯:羊正鈺
核稿編輯:楊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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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充斥假訊息,青少年缺乏判斷力,因而容易受誤導,落 入各式謊言、謬論的不良影響之中。幫助孩子對抗假訊息是現 代教育的重要課題,然而〈孩子的媒體素養怎麼教?〉,目前 學校已有相關課程,但要了解各種教學方法是否能奏效,還需 進行更多研究和討論。

俄烏戰爭已持續一個多月,除了實體戰事之外,〈假訊 息新戰場〉擴及全球。這類「認知作戰」混淆大眾視聽,進而 懷疑周遭的所有訊息,最終可能傷害社會的運作方式,推動 「事實查核」是戰勝假訊息首要之務。

2020年台灣正式邁入第五代行動通訊(5G)元年,〈5G 跨業聯手,共創智慧經濟〉是未來趨勢,以國內電信龍頭中華 電信為例,技術長林榮賜在本期專訪中談到,5G不僅只於提 供服務,也為新創產業帶來發展機會。在科研應用方面,〈當 醫療研究踏上雲端〉,運用人工智慧、機器學習與巨量資料等 工具進行數據分析,搭配醫療設備的物聯網資料,智慧醫療將 更臻完善。

談論科技進展,古希臘文明總為人稱道。出自古代沉船 的一部天文計算儀,120多年來,歷代科學家費心解析當中 〈古希臘齒輪裡的天文密碼〉,近來推敲出儀器內部的完整模 型,可用來預測天體運動和日月食。雖有更多謎團待解,但古 希臘人的精湛工藝和傑出科技成就,在2000多年後的今日, 令世人無限讚歎!其他更多精采篇章,請見本期《科學人》雜 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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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為分段進食的時間「4小時、4小時、2小時」,也就是第一餐與第二餐中間相隔4小時;第二餐和第三餐間隔4小時,而第三餐的食物需要在2小時內消化完,所以盡量選擇輕食無負擔的食物,剩下的14小時不進食,讓身體習慣利用脂肪當作能量去燃燒。
2022年3月21日
比168斷食法更健康!溫和瘦身營養師激推「442飲食法」
www.cosmopolitan.com › 442-diet-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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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切除子宮後,也是正常的女人,只不過身體會有4種變化

三九養生堂
昨天 13:00 · 網易號健康內容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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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宮對于女性而言,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器官,因為它的健康決定了女性是否具有生育能力,都說一個女人要是一輩子沒有生過孩子,那就是相當于白來一遭了,那有時候因為一些原因,迫不得已要切除掉子宮,除了再也不能親身生孩子之外,女性的生身體會不會有什麼變化?
切除子宮後,女性身體會有的4大變化
1. 沒有了月經
女性的月經來源就是因為子宮內膜脫落而來的,子宮要是切除,也就是說女性的月經生涯到此結束,每個月讓人頭疼的月經不會再光顧,不要高興,月經不來不是一件好事,每個月排的不僅是經血還有我們身體的毒素,身體毒素缺少排出了渠道,對于身體也是一個損失。
2.加速衰老
子宮作為女性身體重要的器官,身體就像一個發電站,缺了任何一個零件都不行,切除子宮這件事,首先手術對于女性的身體就是很傷元氣了,身體會因此變得虛弱,然後影響到卵巢的功能,身體激素分泌異常,激素也叫“荷爾蒙”,這是女性保持美麗的秘密武器之一,要是激素分泌紊亂,就會加速容顏的衰老,身體抵抗力也會下降。
3.容易漏尿
子宮切除,就要把子宮前面的膀胱移一下位,然後切斷子宮的韌帶,子宮沒有了,身體激素就會減少分泌,這樣就會影響女性患者的盆底功能,尿道壁變薄、萎縮,然後導致漏尿、尿頻、尿急、尿痛,但是一般醫院也會有修複緩解的措施。
4. 精神狀況不好
因為子宮還有卵巢都是會影響身體內分泌的器官,要是子宮切除,就會影響身體調節的平衡,雌激素是一種影響情緒的物質,分泌水平下降,情緒就會不穩定,導致焦慮、什麼事情都提不起興趣、失眠多夢還有健忘等等,生活質量大大下降,心理備受折磨。
通過以上幾點,我們可以知道,女人在子宮切除後,雖然還是女人,但是卻給身體還有心理帶來了極大的壓力,不要萬不得已,還是避免摘除子宮這種對于女性來說極大的傷害與折磨。對于切除子宮的女性,木已成舟,術後注意身體還有心靈的調理還是很有必要的。
子宮摘除,女性怎樣調理身體?
子宮摘除畢竟是一個不小的手術,女性會元氣大傷,手術後短時間內最好臥床休息為主,中間也可以下床走動走動,讓身體血液流動流動,避免血栓,小幅度的甩甩手或者慢走,避免腸胃粘連,影響腸胃功能健康,促進蠕動。
一個星期左右,咨詢醫生看是否可以進行戶外運動,因為手術不僅是肚子有傷口,陰道身體裏的一頭也有切除與子宮接連的切口,也要注意防止切口裂開,導致陰道出血。一個月左右,經過醫生檢查,要是恢複得不錯,也要注意避免身體拿重物,或者有大幅度的動作,例如深蹲、咳嗽、打噴嚏、瑜伽還有性生活等。當然一般患者應該不會不把自己身體當回事,冒險去做。
為了身體更好的恢複,飲食上要適量的補充維生素還有蛋白質,以及新鮮的果蔬,避免辛辣油膩重口味的飲食,防止便秘,排便困難,不利于傷口的恢複。還有私處的清潔,上廁所要從前往後擦,避免肛口的細菌使陰道口還有尿道感染,引發不必要的婦科疾病。
要是身體有什麼不適,及時掛號就醫,一個小小的子宮,切除對于女性的傷害真是大,生活中很多沒有注意到的小事,都會對子宮有不小的傷害。
子宮衰老緩慢的秘訣,告訴你
堅持運動:就比如快走、游泳等,每天走30分鐘左右,可以幫助身體血液循環,子宮也會有更多的血液輸送營養。夏季到了,游泳既可以秀身材還可以提高女性子宮的收縮能力,一星期游4次左右就好,但是經期要避免。
避免生冷飲食:夏天避免吃太多的冷飲,或會西瓜、黃瓜、涼拌菜之類的涼性食品,這樣子宮就會有更多的寒氣,然後導致宮寒,引發痛經。不僅是涼性食品,還有露腰裝,在空調房裏,一定要注意腹部的保暖,最好用小毯子蓋一下腹部。經期可以喝一點紅糖姜水,給自己的子宮保暖,或者吃一些溫補暖補血的食品,例如阿膠或者鹿茸等。
科學避孕:不要為了追求恩愛時候的快感,然後拒絕避孕套的參與,然後讓女性吃避孕藥,而避孕藥裏面含有的避孕成分是不利于女性子宮的健康的,而且還不一定會百分百的達到避孕的效果,要是懷孕流產,刮宮對于子宮的危害可不小。
最後想說的就是,子宮是我們人類生命的起源地,是一個很偉大的器官,女性朋友一定要好好地保護它,也是為了我們自己的身體健康。
參考文獻:
1. 《切除子宮有4個惡果,損害身體又摧殘精神》——腺肌症科普紀實 2020-01-20
2. 《讓子宮不老,有沒有秘訣?送你4句實話》——光明網 2018-12-14
3. 《夏季女人保護子宮的三個小技巧》——光明網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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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恩」爸不能接受1922花143分鐘轉達救命需求 指揮中心︰1922無調度119或防疫計程車權限
2022年6月8日 週三 下午1:37

新北市中和區2歲男童「恩恩」確診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不治。「恩恩」爸為尋求遲遲等不到救護車「消失81分鐘」的真相,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當事人報案紀錄、政府間橫向聯繫紀錄。「恩恩」爸今天在臉書發文,痛斥「不能接受」1922花了143分鐘,才把他的救命需求轉吿疾管署北區管制中心;另1922的橫向通聯紀錄文字內容簡略,已要求提供補充資料。

對此,指揮中心今天表示,將應家屬請求持續提供個案進線1922專線詳細資訊,包括錄音檔與相關通聯紀錄,並強調1922無調度119或防疫計程車等權限。
「恩恩」爸今天在臉書發文,痛斥「不能接受」1922花了143分鐘才把他的救命需求轉吿疾管署北區管制中心。(檔案照)
「恩恩」爸今天在臉書發文,痛斥「不能接受」1922花了143分鐘才把他的救命需求轉吿疾管署北區管制中心。(檔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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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有關北部未滿5歲男童死亡個案,家屬希望進一步取得1922民眾疫情通報與諮詢專線的詳細資訊。指揮中心強調,對於個案家屬所提申請,只要是1922專線有紀錄的部分,指揮中心皆會儘快提供,包括錄音檔與相關通聯紀錄,讓家屬能夠瞭解1922客服當日接線後聯繫之狀況。

指揮中心說明,1922專線之業務涵蓋防疫管制、檢疫、預防注射、隔離、篩檢、疫情通報與傳染病諮詢等服務,惟無調度119或防疫計程車等權限。民眾有相關問題進線詢問時,客服除第一時間告知民眾處置方式外,後續亦會立案追蹤,以上相關流程也於稍早向家屬說明。

對於張姓網友指稱新北消防局以「假報案」方式表演勤務指揮中心現場給「恩恩」爸爸看;消防局說明,是情境模擬報案量。

「恩恩」爸爸今天凌晨再度於臉書發文表示,「當天我大部分的時間和精力,都在聽錄音跟紀錄核對上,實在已經沒有力氣留意到旁邊情形」。

他說,「現階段的橫向通聯紀錄並不完整,我還是希望,橫向的通聯紀錄可以提供給我。我還是重申,我只是想要拼湊出事情的真相」。已經收到了衛福部疾管署(1922)補充的橫向通聯紀錄文字,但內容簡略,也沒有提供詳細的電信通聯紀錄作為佐證,他已經回電疾管署的專員,提出補充資料的請求。

「恩恩」爸提到,從目前1922的回覆,主要看到2個問題點:

「我第一次打進1922(17:38~17:57)告知2名小朋友狀態不佳,但是找不到中和衛生所,請求協助尋找中和衛生所,並要求協助後續送醫需求;我第二次打進1922(18:08~18:21)告知119消防局找不到中和衛生所,我們也找不到衛生所,恩恩意識昏迷,請求協助」。

他指出,從公文回覆中,1922告知了因為當日處理了2萬7000餘通的電話,所以客服中心於20:44分轉送案件到達北區管制中心,北區管制中心又花了12分鐘,於20:56分才找到新北市衛生局。「但這個處置過程我無法接受」。

「恩恩」爸認為,「從我表達恩恩意識昏迷的第二通電話開始,1922的橫向聯繫,總共花了143分鐘,我認為在我向1922告知恩恩的緊急狀況時,疾管署1922應該要將狀況儘速通報,並且有協助民眾處理的責任」。

「當地方政府失能,我遲遲等不到救護車,中央的1922也未能及時發揮功能,我覺得我需要疾管署交代更完整的資料,不是只是簡單的文字說明」。

(責任主編:莊儱宇)我演護生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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